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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与公证的关系及遗产继承公证的必要性

2017-01-26程福容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公证处继承人公证

程福容

福建省将乐县公证处,福建 将乐 353300

遗产继承与公证的关系及遗产继承公证的必要性

程福容

福建省将乐县公证处,福建 将乐 353300

随着时代的进步,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对于个人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普遍从法律的角度给予考虑。本文以遗产,公证,与继承的定义为出发点,探讨了公证制度的历史,现状,以及遗产继承需要公证的原因与意义,以期更进一步地阐明遗产继承公证的重要性。

遗产;公证;继承

因为被继承人是已去世的人,因此在各种复杂的实际事件中《继承法》的法律条文往往会有不足失当之处,此时公证机关便可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公证处可以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事件细节拟合出一份完整的,无争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件,来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一、公证制度的由来与完善

公证是一系列由公证机构依法所执行的程序,公证对象非常广泛,可以是身份,财产,债务,经历,出生,死亡,婚姻,学历等,公证有着久远的历史,自古罗马时期,人们就会对物品交换,及所有权通过一些大家所公认的组织进行书面的确认,记录[1]。几百年来,世界各地的公证程序不断完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响应经济复苏计划的号召,全国各地涌现出了大量的私营,公营的大小企业,企业之间,商人之间的财富转换与流通难免会产生矛盾的现象,为了对国家固有财产进行保护,及加紧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集体改造,公证制度一再盛行,全国各地成立了许多大小公证处,来监督社会上的各企业,个人与企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同的执行,并理清了其中的许多矛盾。但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公证制度一再受到忽视与排斥,以致在一段时间内基本消失了。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概念深入人心,在其指导下,公证制度再次得到了社会的重视,全国各地又再次掀起了公正的浪潮,许多公证处又重新被建设起来,人民的公正意识在这股浪潮中得到了广泛的加强。1982年,象征着中国公证制度文书化的第一部法规由国务院颁布,从此以后,中国的公证制度便走上正轨。

二、继承行为

公证是一个很大的法律范畴,在公证体系的主干上延伸出需对分支,各分支有自成主干,分出更小的分支。公正制度所执行的功能的一个大的分支是对继承行为的公证,继承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继承的对象包括了职务,头衔,地位,财产等,因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2]。对于不同的继承载体,继承行为可分为自然继承,和公证继承,也可以是两种继承行为并存于一种继承载体上,在继承公证这支分支上引申出许多小的分支,例如遗产的继承。

三、遗产的继承公证

遗产泛指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后所遗留下来的一系列经法律规定的可以被继承人继承的动产,以及不动产。我国有《继承法》对继承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被继承的遗产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其一为作为遗产的财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其二为遗产必须包含公民死亡时的所有的财产,其三为财产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作为有效遗产,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遗产的继承人可分为两个优先级,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3]。当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能力继承,或放弃继承时,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除此之外还存在遗嘱指定继承人,遗嘱指定了继承人,被指定的人便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于同时具有继承权与继承能力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遗产的分配问题经常出现矛盾。根据《继承法》第三条,在同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的份额相等,但实际事例中遗产继承在同一顺序继承人间一般采取自治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及有特殊的困难的一方宜多分,在被继承人生活及生病时,进行较多赡养的一方宜多分,有劳动能力并有较大量资产者宜少分,未进行或较少进行赡养义务者宜少分,但以上所述分配的原则仅是可以执行,并不是应该执行,本质上,除有遗嘱的硬性规定外,遗产的继承应以自治为主,公证处的职能是根据遗嘱,关系证明,以及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而给予法律上认可的,道德上可行的,继承人各方同意的书面法律性合同性质的文件。

遗产的公证有一套完备的规则程序,由《公证程序规则》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公民所要公证的事项应由当地的公证处进行办理。在办理手续前,继承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证明,包括其一继承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其它证件,比如父母,子女,配偶的身份证明,其二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被继承人的户口注销证明,这两项证明必须同时具备,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这两个证明,则需要一张由公证处开具的相关介绍信,继承人持此介绍信至被继承人所在的县级卫生防疫站或死者死亡时所在的医院申请重新提供死亡证明,如果死者的户口并没有注销,继承人需要到当地的公安局办理死者户口注销手续,其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包括子女证,单位工作证,结婚证,其三是被继承人的财产证明,如股票证明,存款证明,不动产证明等,继承人在做此项工作时应细心,不要错漏被继承人的任何一项财产证明。在办理公证手续时,所有的继承人,法人,及相关人员应一并到场,如不到场且没有具有法律效用的证明,则公证处有权不对其遗产继承进行公证。当事人或法人应按照规章规定填写申请表,以申请公证,公证申请表的的内容要包括三点。其一为继承人或其代理人的信息,其二为申请遗产公证的用途,其三为注明所申请的为遗产公证[4]。其四为注明遗产继承人的个数,所要继承的遗产数额,及其中不动产的分配方案。其五为具体遗产继承公证申请的时间,其六是写明其它需要补充的事项。最后遗产继承人需要在公证书上该名章或签名,若有特殊情况而不能盖章或签名,则应以按手印替代。

公证制度作为非诉讼性的法律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起到证明作用的一种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加快的社会进程使得除了不动产以外的资金往往由于贬值过快,公民多不愿去做公证,但经验表明,对于资金遗产,仍然在继承人之间产生很多歧义,因此公证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在继承之前办理公证手续都是十分必要的。公证的社会职能是十分广泛的,通过公证程序,可以保护个人的及公有的财产,保护法人,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从而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流通,保障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办理公证的过程,对公民而言,亦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可以减少并且预防诉讼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遗产继承,一旦被继承人死亡,其遗产便依法属于继承人,但由于继承人间关系复杂,且法律规定继承需要交付一定的税收,所以在继承人接管遗产以前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为了依法纳税,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系列的后续纠纷。

[1]陈志梅.浅谈继承公证中遗产的审查[J].法律实务,2014(3):184.

[2]武小丽.物权法与遗产继承公证[J].法治与社会,2013(9).

[3]张卫平.公证证明效力研究[J].法学研究,2011,1(24).

[4]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D

A

2095-4379-(2017)22-0132-02

程福容(1970-),福建省将乐县公证处,四级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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