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口盗窃原油违法犯罪的司法认定与应对
2017-01-26李浩兵
李浩兵
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甘肃 庆阳 745000
井口盗窃原油违法犯罪的司法认定与应对
李浩兵
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甘肃 庆阳 745000
井口盗窃原油违法犯罪具有复杂性与特殊性,而且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也存在很大分歧,既要注意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更要判断原油盗窃行为是否并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此外还有油田企业工作人员监守自盗、协助犯罪分子盗窃原油行为的认定,基于此,笔者对于井口盗窃原油违法犯罪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深刻探讨。
盗窃;原油;违法犯罪;司法认定;法律适用
一、井口盗窃原油行为的性质认定
虽然《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号)对所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原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井口盗窃原油违法犯罪行为应进行的定罪处罚却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此类案件缺乏法律政策适用。以此为突破口,文章进行相关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借鉴。
(一)一般井口盗窃原油行为的性质认定
一般性质的井口盗窃原油行为本身由于未采取破坏性手段故不会造成油田设备设施的损害,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尚小,对于此类行为应依法认定为盗窃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结合盗窃数额与情节等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1]。
(二)特殊情况下井口盗窃原油行为的司法认定
1.利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原油行为的司法认定
近几年所出现的井口盗窃原油违法犯罪案件日益呈现出破坏性手段应用的特征,如通过私接管道、改动原油计量装置等破坏性手段盗窃原油,致使管道设施损坏,原油泄露甚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在井口盗窃原油违法犯罪过程中危及公共安全,但盗窃原油数量金额并未达到盗窃罪量刑标准,则应认定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不构成盗窃罪;如果既危及公共安全,所盗窃原油的数量金额又达到量刑标准,则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则应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与处罚。
2.井口盗窃原油协助行为的司法认定
当今的原油盗窃案件日益呈现出团伙作案特征,核心成员往往包括为原油盗窃提供设备、技术帮助、提供信息、策划逃跑等人员,对于这些协助人员应该如何定性与处理,在实践中观点不一。有些学者认为,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这些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有学者认为,应该作为原油盗窃的共犯构成盗窃罪。
(1)非法经营罪角度。对于这些协助作案人员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且结合刑法解释相似性原则,此处的“经营”包括专营专卖、特许经营等行为,而原油盗窃协助过程中提供盗窃设备明显不属于此处的经营范围[2]。此外,《刑法》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这显然与原油盗窃协助行为相差甚远。
(2)盗窃罪角度。《刑法》将共同犯罪定义为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行为,如果提供设备与协助者明确知道接受者会利用其进行原油盗窃,则应以盗窃共犯论处;相反若提供设备与协助者在提供时并不知情,则其与原油盗窃者之间就不存在共谋犯罪的事实,也就不应将其认定为盗窃共犯。
此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其他便利条件协助盗窃团伙里应外合实施原油盗窃的现象日益普遍。笔者认为,对于上述油田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协助的行为应该以盗窃共犯论处,而对于收受贿赂协助犯罪的还应同时构成受贿罪。
二、井口盗窃原油犯罪数额的认定
(一)盗窃犯罪数额的计算
盗窃数额的确定也是井口盗窃原油违法犯罪司法认定的难点之一。尤其是对于犯罪持续时间较长、盗窃行为缺乏规律的原油盗窃案件,犯罪数额的计算更是困难。
1.按照认定的盗窃量乘以当时当地原油价格计算
通常情况下应按照盗窃数量乘以当时当地原油的市场价格计算盗窃犯罪数额,而对于盗窃后随即转售且转售价格高于法定价格的,应按照转售价格确定盗窃犯罪数额,对于转售价格低于法定价格的,按照法定价格确定[3]。
2.区别盗窃手段确定犯罪数额
通过在原油管道设备上擅自接管盗窃原油的,应按照接管的单位输油量乘以实际盗窃时间确定犯罪数额;对于破坏原油装置盗窃原油的,应按照所盗窃原油量加上设备本身的价值确定盗窃金额。
(二)其他损失的确定
如果原油盗窃过程中犯罪分子采用了破坏性手段肯定会导致采油输油运油设施设备等的损坏,这些设备设施的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工检修而造成的各类损失也应该计入井口盗窃原油犯罪数额。
(三)犯罪金额的证明
原油盗窃量的确定与计算必须依靠油田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还必须充分听取专业技术人员与法律人士的专业意见,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有关机构根据相应的国标对原油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此外还必须结合被告的供述、证人证言等内容合理确定原油盗窃时间。
三、井口盗窃原油违法犯罪司法认定的问题
(一)区别不同原油盗窃方式,宽严有度
原油盗窃方式多种多样,再加上油田企业原油盗窃防治措施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盗油分子的手段变得更加隐蔽,且逐渐从单人作战转化为流水作案和团伙作案,犯罪分子威逼利诱油田工作人员就范,内外勾结,或是专门挑选巡逻死角,在偏远地区实施盗窃,或与操作人员沆瀣一气,瞒报产量监守自盗。不同犯罪手段量刑显然不同,在进行司法认定时,必须区分偶尔为之还是长期盗窃,是生活所迫还是团伙作案,是主谋还是胁从,以及盗窃数额、危害程度等情形,将打击重点放在团伙作案、金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对公共安全具有显著威胁的破坏性原油盗窃犯罪方面。
(二)构建共同预防与打击的合力
为了有效遏制和打击原油盗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共资源安全,必须建立多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共同预防与打击的合力。加强技防力量建设,利用油田及社会视频监控资源,探索涉油违法犯罪取证新机制,增强打击防范效能。积极组建专职巡防队伍,加强人防,尤其对于外来“三无”人员应加强调查与监管,并有针对性的在盗油车辆经过路段设置关卡,加强检查与盘查。
(三)多手段、多渠道扩大办案效果
井口原油盗窃犯罪案件的督办可以发挥积极的示范与教育作用,在案件办理中必须综合采用研讨会、宣讲会、媒体宣传报道等多种方式,强化宣传,扩大办案效果和影响力,增加油田公安执法的威慑力,发挥以儆效尤的积极作用。对私人炼油厂进行规范管理,杜绝原油外销渠道,在客观上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尤其是办理因原油盗窃而危害公共安全类似案件时,必须密切围绕此类案件的特点,查找重大公共安全事故产生的可能原因,并以此为契机发现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相关部门提出预防和防范的对策建议,以增强全社会防灾防损的意识,有效填补公共安全管理领域的漏洞。
(四)对原油盗窃违法犯罪严打严判
多数油田油井和输油管线都地处野外,管线跨度较大,管理上难免存在许多漏洞,于是各种盗窃、盗采、盗贩原油的行为频频出现,原油违法犯罪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油田企业与相关部门必须对涉油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零容忍,严打严判,针对原油盗窃案件频发的客观事实,化压力为动力,建立新机制,采取新措施,将打击原油盗窃犯罪延伸为油区“治愚治贫”。
四、结论
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原油的生产经营直接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随着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多,原油盗窃犯罪案件的发生率也在急剧上升,犯罪分子在暴利的驱使下通过多种手段对国家原油资源进行盗窃,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与油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与其他盗窃案件相比,原油盗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复杂性与特殊性,此类案件在司法认定方面存在统一的规定与做法,为此,在此类案件的办理中,便出现许多司法认定不明确,判决不合理的现象,有待进一步完善。
[1]田欢忠,肖晓,赖善明.盗用燃气类违法犯罪的司法认定与应对[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11-15.
[2]周明平,李志勇,周向宇.印度尼西亚JABUNG油田防治管理盗油措施的创新[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29):91-92.
[3]郭炜.浅谈涉油案件的预防与治理——基于公安工作的角度[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5):193-194.
D
A
2095-4379-(2017)22-0118-02
李浩兵(1979-),男,汉族,甘肃镇原人,本科,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侦查学专业,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助理政工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