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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要回应“民意”么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民意感性司法

董 敏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海淀校区,北京 100089

司法要回应“民意”么

董 敏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海淀校区,北京 100089

近些年热点案件引发的社会舆论汇集成了所谓的“民意”,所谓“民意”具有思维方式感性、所依赖信息基础薄弱、反复性的特征,司法程序要求司法工作人员用理性的、专业的法律思维去裁决案件,因此所谓“民意”不应当成为司法裁决的考虑因素。

司法;民意;热点案件;法律思维

近年来,媒体事业迅猛发展,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人都能成为新闻的报道者,很多司法案件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由此产生了很多在普通群众中都有极高关注度的热点案件,这些案件有的在事发之初就被媒体曝光,案件的整个过程都受到全体网民的持续关注,有的案件在裁决之后被曝光,然后因种种原因又启动了再审程序,这些案件中的司法人员不可避免的遭遇了极大的舆论压力,在各方声音的持续干扰下完成了对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于具体案件中最终的裁决笔者无意作出评价,可是对于所谓的“民意”,笔者却认为法学界十分有必要正面应对、理性分析,以期为司法是否需要回应“民意”找到答案。

一、“民意”的“真面目”

“网络的公共空间化使网络民意摆脱了地域化的限制,使‘不在场’的、素昧平生并可能永远不会有直接接触的人们在即时形成民意”①。回顾过往有关司法案件的新闻事件的整个过程,不难发现“民意”有这么几个特点:

(一)“民意”的感性

“民意”来自于普通公民,相较于法律专业人士的法律思维,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是日常思维,这种思维方式是感性的,在接受到一个明显有悖道德、伦理的讯息时,第一反应往往是愤慨,这种朴素的感情会让人们忘了去对接收到讯息做出任何的质疑,再加上现在网络言论的成本极低,使得网民容易第一时间将这些感性的言论发布在网络上,进而出现连锁效应,民众的情绪被相互带动,最终形成一个相对一致意见。典型的案件比如前段时间一个故意杀人案件,在报道之初就被贴上了醒目标签,选择这样一个具有冲击力的案件细节去放大,使得不少网民义愤填膺,除了少数专业人士试图从刑法学中的“正当防卫”理论本身的缺陷入手去分析判决合理性,剩余声音竟然全都是在谈“自己的家人如果被侮辱了自己也绝不会袖手旁观”之类的感性解读,报私仇、泄私恨、替天行道的梁山式正义观竟然能够卷土重来,让笔者深感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感性不是一个贬义词,但是在司法审判中却是一种典型的需要被排斥的情感状态,感性使得人们会无意识地筛选过滤信息,放大自己愿意看到的部分、忽略自己不愿意看到的另一部分,而有针对性的放大和忽略显然是不能够使得一个人去了解一个案件的全貌,而基于支离破碎的故事梗概何以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客观结论呢。

(二)“民意”所依赖基础的薄弱性

“民意”的感性是民意最表层的特征,而这个最表层的因素并不构成民意最致命的缺陷,民意最致命的缺陷在于其据以产生的信息基础的薄弱性。作为普通群众,其能够接触到所谓有关案件的信息要么出自媒体报道、要么出于“内部爆料”,这些讯息的典型特征就是碎片化,而这些讯息的碎片化一方面由于获取渠道的不通畅,另一方面则出于媒体的“别有用心”,在“点击量就是生产力”的自媒体时代,如何写出噱头十足、赚取点击率的故事是很多媒体关注的重点,所以对掌握的讯息进行“事实剪裁”、突出放大某些细节表述,成为新闻行业不吝使用的手法之一。“民意和媒体关注的焦点不是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而是诸如如何改善弱势群体目前的境遇问题”。②纵然是拿着卷宗反复阅读的法官尚不能完全还原事实真相,那些凭着一些碎片信息的普通群众何以笃信自己是掌握了真理呢。

(三)“民意”的反复性

“民意”还有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具有反复性,回顾好几起案件的整个过程,民意都发生过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而且都是随着所谓的进一步真相的浮出水面,甚至到后来,每每有案件出来,都有人在等待着“反转”。这种反复性恰恰正是由感性的思维方式和薄弱的信息基础造就的,正是因为容易偏听偏信,正是由于媒体的别有居心,才会导致每每有强烈导向性的文章、爆料出现后,就让所谓的民意发生一次可预期的转变。典型的民意反复就出现在2006年被媒体争相报道的“扶老人被讹案件”,在当时出现了一边倒式的评论,几乎所有人都在指责法院荒唐、老太太恶毒,以及同情被告,结果2011年,也就是时隔5年之后,竟然爆出案件的真相是被告并没有被冤枉,而是利用了舆论导向,在笔录中作了完全相反的供述。这迟到的真相使得网友大跌眼镜,再一次把当事人推上风口浪尖,原本被同情的被告成了众矢之的。

通过上述论述,我们基本可以明确,上文中那种所谓的“民意”几乎是带有天然的缺陷的,这种缺陷使得这种声音不仅不能够给司法带来任何监督,更不能给其期待的裁判结果提供任何值得信赖的理由、依据,更别提帮助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了。

二、司法的目的

如果说上述所谓“民意”具有天然缺陷,那么深化对司法目的的认识则更能说明我们在面对所谓“民意”是应当持有怎样的态度了。“法官通过法律程序的运用,把关涉价值的道德的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做谁是谁非的道德判断,从而避开了法律外行人所关注的实质性客观事实,进入到形式性的法律考察当中”③,这种注重程序、价值中立的态度,是法律专业训练带给法律工作者特有的思维模式,也是专业法律训练本身所追求的。而这种专业素质培养方向的深层原因在于,任何案件的事实都是司法人员无法百分百真实还原的,注重证据、注重程序才最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真相;再一个,对于程序、证据的重视也在于对公平的整体性追求,普通民众接触、了解的案件有限,因此面对新闻事件中的案件容易触发其情绪感触,并容易将个案的特殊性无限放大,然而在司法人员的经历中,这种差异性是不存在的,或说即使存在也不应当被无限放大的,“同案同判”才是值得追求的普遍的公平,任何强调差异性、特殊性的辩护都是对规则之治的挑战。

其实笔者在强调所谓“民意”时,是想表明并非民意天然具有缺陷性,而是中国近些年网民的冲动言论是打引号的民意,而英美法系审判传统中的陪审团制度体现出来的才是真正的民意,具体来讲,陪审团全程参与案件的庭审过程,并由他们投票认定案件的事实部分,最终由法官基于这样的事实认定基础来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判。因此,真正的民意须基于对于案件全貌的深刻认识,仅根据碎片信息发出的感性声音不值得得到重视,而在认定事实基础之后的明确责任、定罪量刑的部分,则完全是专业人士在法律框架内用专业法律知识干的“技术活”,任何掺杂个人主观情感、迎合所谓“民意”的裁决都是有悖法治精神的。

[ 注 释 ]

①王启梁.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J].法学家,2012(3).

②徐光华.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影响的考察——以两起‘捡’球案同案异判为例[J].法商研究,2012(6).

③周国兴.审判如何回应民意——基于卢埃林情景感理论的考察[J].法商研究,2013(3).

[1]孙万怀.论民意在刑事司法中的解构[J].中外法学,2011(1).

[2]于晓青.司法裁判中的法理与民意[J].法商研究,2012(5).

[3]杜健荣.民意影响司法的机制与效果——基于中美差异的比较分析[J].河北法学,2014(6).

D

A

2095-4379-(2017)22-0101-02

董敏(1990-),女,汉族,陕西西安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海淀校区,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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