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民武装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自由裁量权分析

2017-01-26于小龙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警械犯罪者裁量

于小龙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成都 646000

人民武装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自由裁量权分析

于小龙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成都 646000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武装警察武器的使用逐渐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原有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使用条款不明确、武器应用的判断标准不规范、裁量的差异性较大等等。针对以上情况,国家应该规定自由裁量的主要方式,将法律细则予以明确,限定使用范围。因此,本文以人民武装警察使用警械的制约条件作为切入点,对自由裁量措施进行分析。

人民武装警察;警械;自由裁量;分析

人民武装警察使用警械的目的在于应对一些突发情况,避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事件发生,使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控制。但在权利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端。例如:警械的使用标准不准确、警察所承担的责任较大、部分法律条款中存在自相矛盾的现象。因此,警械使用规则与裁量方式的讨论势在必行。

一、人民武装警察使用警械的制约条件

(一)法律法规分散

法律法规分散是警械使用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它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维护,使权力不能及时的行使。第一,作为高杀性武器的一种,枪支的威力非常大。为了确保人民武装警察的权利得以明确,既不危害到人民的利益,也打击了罪犯,国家应该对警械的使用原则进行细化。但在近两年修订的《人民警察法》中,并没有对武器使用的基本条件进行说明,使得人民武装警察不敢轻易动用武力,也令犯罪人员有了可乘之机。第二,根据我国《立法法》中的相应规则,一切行为以保证公民的生命权为主,不得作出违背的行为。而犯罪嫌疑人也属于我国的公民,使用警械则与立法相矛盾。从这两点上来看,我国法律法规的分散性是非常明显的,也成为了人民武装警察使用警械的制约条件。

(二)武器合法性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武器合法性的认定标准不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警械自由裁量的两大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判别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同的。首先,作为司法机关来说,他们通常会根据开枪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不会将现场的综合情况、持枪人员的紧张心理考虑进去,导致人民武装警察不敢随意的使用警械。第二,严格来讲,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口头警示和警械的使用原则,这样才能够为人民武装警察提供便利。但实际上《警械使用条例》中却没有对此部分内容进行设定,导致一些警察在危机情况下将枪朝着天空打响,以期用口头警示的方法使犯罪者感到害怕。但其实不然,这样反而会激怒犯罪嫌疑人的情绪,甚至使被挟持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三)与禁止使用武器的细则产生矛盾

与禁止使用武器的法律细则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说明,除非被挟持者为孕妇、儿童或者是老人,并且匪徒手中的武器是枪支、炸药等危害性较大的工具,武警人员才能够开枪。但这一禁止使用武器的细则与实际情况相矛盾,使警察手足无措。例如:在“新疆暴动事件”中,一名暴乱者将尖刀抵在孕妇的腹部,使其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但尖刀不属于危害性较大的工具,不在人民武装警察警械的使用范围中。警察该如何判断和取舍成为了其中的关键。

(四)对警察的正当防护缺少保护性

作为警械权利行使的主体,警察的安全也应该受到国家的重视。但在当前社会中,往往缺少一些对警察的正当防护。例如:从事件的本身来看,人民武装警察的工作就具有很强的危险性。他们既不能使公民的人身健康受到威胁,又要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原本警械是对警察的一种保护,但法律规则的模糊和执行标准不具体使得这种防护性荡然无存。第二,警察执法的权威性过低,也使得警察本身受到威胁。例如:在云南3.1暴恐事件中,数名违反分子对警察进行攻击。警察的劝阻已经不能够使他们停止手中的动作,而且时态越演越烈。其中一名警察用鸣枪的方法来警告犯罪者,但在撕拉的过程中使得枪支走火,导致无辜的群众死亡。这种情况不在少数,究其根本,也是因裁量方式不得当所导致的。

二、武器的自由裁量权

(一)使用时机的裁量

在人民武装警察使用警械中,也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选择最佳时期,以减少人员伤亡的概率。第一,在矛盾没有激化期间,警察不应该使用枪支,这样会激化犯罪者的情绪,使人民的危险性增加。因此,武装警察应该第一时间进行劝解,从实际情况出发,以情动人,深入到罪犯的内心深处,尽可能的使他们得到感化,并自动的放下枪支。如果是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应该以“疏散”的方式将聚集人员撤离出场地,并在现场组织的情况下防止事态的恶化。第二,如果冲击性较大,人民武装警察应该本着“以不变应万变”的思想进行裁量。首先,如果事件激化,犯罪人们甚至破坏了国家的基础设施,例如:桥梁、通信设备等等。武装警察应该立即使用警械,制止以上破坏性行为。其次,在对逃跑的嫌疑犯进行追击时,警察应该根据情节的严重与否进行判断,并在口头上给予犯罪者警示。如果犯罪者仍然无动于衷,甚至给警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则可以使用警械。最后,在罪犯的押解过程中,如果有犯人企图逃跑,并无视警察的口头警告,则可以当场击毙。一方面,这样能够阻止事态的恶化,以防给人民带来损伤。另一方面,也降低了罪犯逃跑的概率。

(二)使用范围的裁量

在人民武装警察使用警械前,一定要经过准确的判断与反复的衡量才能够实施。第一,要以混乱场面的控制为目标,将武器的使用范围缩小,尽量不引起人民的恐慌。例如:在1.30暴狱事件中,十几名罪犯以共同组织的方式以图逃出监狱,获得自由。他们一路沿着人群集中的地点奔跑,希望能够赢得更高的胜算。针对这种情况,一旦犯人进入市中心,则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并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在了解到越狱目的的同时,指挥人员就令警察进行射击,将危害减少到最小。同时,它也体现了武器的自由裁量,令使用范围缩小。第二,要突出武器的相对作用,令裁量过程变得更加具体。例如:警察在使用警械之前应该对地点进行初步侦查。如果发现该地区有炸弹或者有毒气体,则不能够使用警械。而要在武装部署的条件下判明情况,避免造成大范围的损失。

(三)武力强度的裁量

武力强度的裁量是权利使用中最主要的一种条件。警察应该针对不同的目标和任务,来确定武力强度。第一,如果犯罪者的手中没有枪支等危害性较大的工具,警察则可以与歹徒进行搏斗,以智慧和体力取胜。本着尽量不使用警械的原则进行武装。第二,警械的使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做出相应的改变。由于我国没有详细的法律条款说明警械的使用细则。因此,则需要警察的裁量来保证人民的安全。例如:如果情节非常危急,单纯的口头调节已经不能够制止犯罪者的行为,并且他们可能对警察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给群众带来紧张感。针对这一情况,警察则可以使用武器来将场面控制住,体现执法的公正性与严格性。当然,警察也不能够滥用权利。如果形势仍有缓和的余地,也感受到了犯罪者的迟疑和悔过之心,则应该尽可能的对他们进行劝阻,并引导其放下武器。

三、武器裁量的重要性

(一)保障警察的权利,使人民的安全得到维护

在警械使用细则不明确的阶段,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民的安全。首先,开枪的情况应该依照实际的危害性而定,法律无法做到无孔不入、面面俱到。在不同的条件下,要求警察做出不同的回应。首先,给予警察裁量的权利能够达到降低犯罪率的效果。执法人员通过武器的战略部署形成对抗优势,罪犯不敢以自身的生命安全做赌注,会弱化危险现象。其次,一些有关警械的法律具有矛盾性,并不能够体现人性化。从本质上来说,自由裁量是法制与人情的结合,能够突出警察权力的形式。

(二)是对法律的完善与优化

自由裁量权也是对法律的完善和优化,能够显示出武器使用的新原则。如果按照我国《立法法》、《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内容来说,警察则处于一个非常被动的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武器都是违法的。因此,导致大多数的警察以维护自身利益为主,不顾及被挟持的安全,不做出有效的警示,令犯罪者逃脱。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这一现象得以规避,令法律的实践性更强,深化了体制的改革。

(三)强化警察的责任

从警察警械执行的过程来看,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他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更应该以降低犯罪率为目标,对罪犯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在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下,武装警察的身上就多了一份责任,他们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辨别,在提升认知的基础上打击犯罪。另外,自由裁量也将当时的紧张状态考虑进去,在警械合法性认定的同时体现人的主观意志,以此来鼓励警察大胆用枪,以口头警示与持枪警告为主,在无效的形式下再进行射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对人民武装警察使用警械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第二,探讨了武器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对武器裁量的重要性进行阐述。从而得出:为了保证人们的生命安全,使犯罪行为得到控制,警察应该明确警械使用的基本情况,并根据现场的暴动程度决定约束手段。同时,也要在最大程度上体现执法的有效性,将损失降低到最小,为警械的使用创造有利条件。

[1]韩海超.武装警察部队使用武器警械的警察法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2).

[2]刘玲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J].人民公安,2015(02).

[3]饶荣华.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判明”的探讨[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4).

[4]曾洪,林瑞华.人民警察合法用枪关键点研析——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理解[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2).

[5]饶荣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四个条件的内容及其关系——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阐析[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2).

[6]刘扬.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反思[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5).

[7]蔡勇.人民警察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问题探讨[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04).

[8]邢曼媛,王英松,赵秀清.论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刑事责任[J].警学研究,2013(01).

D

A

2095-4379-(2017)22-0091-02

于小龙(1988-),男,四川达州人,法学硕士,四川警察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行政法、警察法。

猜你喜欢

警械犯罪者裁量
论行政自由裁量的“解释性控权”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英性犯罪者出狱住旅馆引担忧
人民警察合法用枪关键点研析——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理解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四个条件的内容及其关系——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阐析
《解救吾先生》 2015年9月30日
行政审批中的自由裁量行为研究
俄罗斯联邦警察警械使用法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信贷市场职务犯罪的完全信息博弈分析及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