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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2017-01-26贾雪莲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出资公司法债权人

贾雪莲

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00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贾雪莲

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00

国内公司大致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公司都在《公司法》的制约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仍然有股东打着公司的名义开展违法犯罪的活动,以谋取私利,对债权人或公共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公司法》实施之初作为我国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规定时缺乏实践性而出现过于原则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范围等进行全面研究,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

简单的理解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将其更加形象化,对公司法人格进行否认就是要揭开公司真正的面纱,将其伪装的一面展示出来,保护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可以有效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避免股东利用公司形式实施不法行为,一旦公司法人格被否认,公司的股东就要对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最早是由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起来的,但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受到重视。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任何一种制度的使用都会受到一定条件的约束,一方面我们要正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所宣示的维护公司独立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重明确其使用范围,不能任其权利无限放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想提高使用正确性,就要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进行分析。

(一)主体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只有两个,一个是在公司法人格独立权利被滥用后受到利益损失的原告当事人,另外一个就是利用公司法人格独立权利给债券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被告。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考虑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利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排除对股东不利后果的情形,其次是公司自己或公司股东提起的诉讼请求,再次是公司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滥用公司人格将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引起公司小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最后应该将公司消极股东和名义股东排除在外,这两者都不具备左右公司决策的权利。

(二)行为

要达到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要确定具有资格认证的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对公司进行过度控制,即公司所有的经营、发展、生存等事项全部都由股东而定,对公司的控制可以说已经达到近乎专治的程度。这种行为也可以是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形成的,例如出资不实、抽逃公司注册资金等,这些行为都对债权人或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这些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只有让做出这些行为的人受到惩罚,才能保证社会稳定发展。

结合目前我国公司法实施实践经验总结,可以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分为四大类,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权利逃避自身的法律责任或法律义务,甚至做出抽逃资金等后果更为严重的行为;②股东利用公司的形式或便利性,从事有利于自己增加财富的行为,使得公司的存在失去实际意义;③利用公司法人格权利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从而逃避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④利用公司法人格权利做出逃税漏税的行为,而且还免于自身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结果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还要看其行为的具体结果,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权利对债权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这一行为的实施者想要利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这一损害平分到其他出资人或债权人的身上,那么势必会对其他出资人或债权人造成不公,也不符合该种制度的存在意义,因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使用初衷是为了保护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最大合法权益。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要调查清楚损害事实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另外还要对损害程度进行判定,判定损害的达到严重程度主要还是要看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权利后是否导致公司处于资产严重不足的状态,严重损害公司的清偿能力,如果达到这种状态就可以判定其损害为严重程度。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使用情形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而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理论上一个公司要获得独立人格是需要股东在公司注册时提供足够资本,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司注册资本不实或不足的情况,导致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而导致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包括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注册时采用虚假手段。例如2017年1月,朱某同其他3个朋友欲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公司,但是手头只有400万元的现金,于是他就朋友王某帮忙,提出向其借款50万作为注册资金,后来朱某将借的50万与自己的150万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朱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来白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一次性归还50万。对于借用他人资金用于注册成立公司,注册后又将钱抽出用于他用,其行为已经符合欺诈定义、虚报注册资本片区公司登记的性质,又符合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特征,同时具备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特征,后来该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到期后没有偿还,此后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组织清算,银行起诉股东偿付借款及利息,法院判定该公司股东偿付借款及利息,法人代表白某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金,其他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清算,造成公司失去清偿能力,对债权人构成利益重大损害,违背诚信受用、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因此银行通过法律途径向权利主体提出诉讼请求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适用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注意在法律上公司资本仅仅是指股权资本,就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观念上的财产总而,是注册资本,但是实践操作中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况非常多见,权利主体先通过外借的方式凑齐注册资本,等到拿到注册资格后,又转而将外借的资金抽出,实际上公司的实际资本已经没有注册资本多,因此在确认股东责任时,要以实际资本作为判断依据。第二、是注意划分资金显著不足的具体时间,有的是在公司注册时就有意识没有注入足够资金来应对他们所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有的是在公司成立后因正常的公司竞争或经营不善导致资本减少,因此在判断公司资金显著不足的时候要掌握好时间节点,对于利用欺诈手段成立注册公司的股东,判断其资金显著不足就要将其注册后抽逃资金的时间为节点,对于股东后期为个人利益而导致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要以股东滥用权力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为节点。第三、明确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确认标准,笔者认为确认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可以基于《公司法》对资本数额的规定,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判断公司是否失去清偿到期债务能力,而并不是将其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唯一依据。

(二)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的情况一般会出现在股东与公司或母子公司之间的混同,出现资产不分、联合、人事交叉等情况中,那么在不同人格混同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该如何适用?第一,出现财产混同,在此情况下不但不能保证公司的有限责任,而且容易使股东违反财产分离原则,滥用权力占有公司财产等情形,最终导致的严重后果就是公司在股东们的操控下空壳运转,用以对债权人承担保障的财产其实早就被股东们瓜分了,这种行为导致公司彻底失去偿还外债的能力,从而对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威胁,那么执法部分就需要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权利滥用者追求法律责任。第二,出现业务混同现象,股东为了个人利益,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擅自从事与公司相同业务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不是合法的行为,甚至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是股东可以利用公司作为掩护,将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推卸给公司,要求公司为自己个人的行为买单,但是在执法人的调查中无法取得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种行为是股东个人行为,那么此时就需要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保护第三方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机构或人员混同,公司与股东混为一体,在组织机构上存在重叠交叉,使得公司失去独立性,如果子公司因为母公司的多度控制而完全成为母公司的工具或分支职能机构,子公司的管理机构及人员都是母公司的人,那么母子公司就存在人格混同问题。

(三)过度控制

股东通过对公司过度控制从事非法或不正当行为,此种情形经常出现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为了不断扩大业务的市场份额,选择非正规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母公司并不是利用自身公司从事违法活动,而是利用子公司的便利去从事违反活动,既能够达到掩人耳目的目的,而且还能逃避某些法律责任和义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已经属于控制行为,众所周知控制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性质,所以说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阻止母子公司的违法行为。

(四)适用限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属于事后规制手段,需要对其使用范围加以限制,才能更好的发挥该种制度的最大作用和价值,在具体案件中不要轻易使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要不断完善规范和完善成文法、严格把握适用标准,明确适用情形、程序和要件等,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等,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奠定执法基础。

三、结语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行为和结果,其适用情形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而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控制等。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准确的使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还需要不断积累丰富经验,逐渐完善规范性成文法,为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立法上的修改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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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22-0061-02

贾雪莲(1987-),女,汉族,四川资阳人,2016年获得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任职于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初级职称,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金融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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