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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本科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建设原理初探

2017-01-26王喜迎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经管类经济法法学

王喜迎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应用型本科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建设原理初探

王喜迎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应用型本科高校是高职高专教育的新层次,同时也是本科教育层次的新形态,是相对于传统综合性、学术性本科高校的教育模式的新探索。不断加强和优化课程建设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和不竭动力。本文围绕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探讨和分析了课程建设背景、课程建设原则及课程建设实施等基本原理。

应用型高校;经济法;课程建设

按照教育优先的社会发展要求及现代教育理念的更新与转变,高等教育愈来愈强调实现教育工作重心的转移即在规模、数量上普及化发展的同时,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提升高等教育与市场需求的契合程度等内涵型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而不断优化和加强课程建设就成为了高校特别是应用型本科高校提升育人水平、落实教学目标、促进高质量就业的基础性问题和关键环节。经济法是目前高校针对经管类专业所普遍开设的一门重要的法学必修课,在高校课程建设体系中具有基础性重要地位,笔者拟从以下方面探讨在应用型本科高校背景下的该课程建设原理。

一、应用型本科高校背景下的课程建设

应用型本科是高职高专教育的新层次,同时也是本科教育层次的新形态,是相对于传统综合性、学术性本科高校的教育模式的新探索。其“新”主要体现在该类高校的办学理念更为侧重强调培养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和岗位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在这种背景下,教育教学目标定位和学科专业建设应集中反映“应用”二字,其核心是以各个专业为基点建立健全完善的课程结构体系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落实。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这一特定背景下的课程设置定位应着力围绕以下四个方面:

(一)面向行业

围绕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办学定位,在发扬优势专业和课程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和优化课程体系,使人才培养紧密贴合市场需求,面向行业,拓展专业口径、打破学科壁垒、实行产学结合,实现由单一的、低层次的“就业导向本位”向完善的、高层次的“职业能力本位”转变。

(二)依托学科

高校的学科、专业及专业方向种类繁多,但在学科门类引领下的专业及课程设置虽是相对独立,但并非毫无关联。法学是传统而重要的一大学科门类,囿于专业就业困难、学科建设基础相对薄弱等因素,法学应用型本科高校中的专业优势并不突出,然而基于其通识性和基础性地位,针对所有经管类专业均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但笔者认为,不同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范围及考核方式均有不同的要求和侧重。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如为满足会计专业的学习需要而开设的经济法应为“会计法务”,为满足物流专业的学习需要而开设的经济法应为“物流法规”等。

(三)力促融合

融合即为经济法课程与经管类“主专业”的专业融合,具体体现在经济法课程的开设紧紧围绕其所在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实现在专业引领下各个课程之间的契合性和系统性,以满足不同专业学习的个性化需求。另一方面加强跨学科或专业的合作融合是实现教学融合的重点举措,在设计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之初,注重具有关联性的不同教学单位的沟通探讨,以经管类主专业为基础和中心,加强主专业教师与经济法法学教师之间的学术交流,明晰课程设置的目标定位、重点内容及拟采取的方式,增强课程开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建设原则

随着近现代学科内及学科间理论研究的日臻完善与细化,实践发展的逐步拓展与深化,高校对学科框架下专业及课程设置的探究与思考具有了新的迫切的现实诉求。然而,该框架下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的设计并不是相关课程的简单堆砌和叠加,而必须是以学科、专业为依托,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为中心,避免盲目拼凑或增设学科所涉及的相关课程。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经济法课程建设原则应主要包括:

(一)全面原则

全面原则是指经济法课程建设应当包含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课程内容,遵循普遍的认知规律,且具备内在逻辑的统一性和严密性,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撰写应当全面涵盖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就业面向、课程体系、考核及毕业要求、教学条件等基本要素,不能存在漏缺。其中在课程体系中依托经管类专业适时调整经济法教学大纲、教学内容、考核标准等要素,课程实施的设计上应包含理论教授、实训练习、教学效果评价等基本问题。

(二)特色原则

特色原则是指以经管类本专业课程建设为基础,实施个性化的、有针对性的经济法教学环节设计,将本专业与法学实施交叉融合,选取与专业内容具有密切关联性的有关学科内容,并能够达到解决专业实际问题、完善专业知识结构的积极效果。如依托会计专业开设会计经济法课程,依托电商专业开设电商经济法课程等。虽然高校学科设置、学科体系发展相对稳定,但在大学科框架下的课程、专业建设并非一成不变。因此,在经济法课程建设方面应打破学科壁垒,加强学术交流互动与融合渗透,构建动态的更具特色的专业课程设置调整机制,同时也紧密贴合了当前知识复合、技术集成的人才需求,推动解决了学科间的诸多实践问题。

(三)实践原则

实践原则是指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中应重点围绕专业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如在经济法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的选取、教学实施等方面对接相应的产业发展、职业类别及岗位需求,如面向高校家政专业,经济法课程开设即要服务于我国家政服务业,针对家政市场开发、管理等人员等职业及岗位群设计相应的法学授课及实训内容。

三、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建设实施

根据应用型高校的办学定位和总体培养目标,适时调整和更新人才培养方案和具体落实课程建设实施。

(一)课程培养目标的确立

顺应当前知识融合、技术集成的社会发展趋势,依托应用型本科的教育教学定位,以学科建设为中心,逐步凝练和最终形成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个性化,经济法教学着眼于“一专多能”、“问题导向”、“发散性教学取代求同性教学”,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交叉学科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二)课程培养规格的完善

经济法课程的开设重点是在知识、能力、素质等人才培养规格方面突出强调“使学生能熟练掌握并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专业领域内的法律现象和问题。”这一培养规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典型特征:一是通识性,目前各个高校针对所有专业学生几乎都开设有法学及其相关课程,其中最为典型和普遍的当属经济法,针对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开设的经济法具有实质上的“公共课”地位;二是针对性,虽然经管类专业学生均开设有经济法课程,但为满足专业培养的个性化需求,原则上应当依据从事本专业、职业所需具备的法学理论与实践技能知识为导向,从而在教学内容的选取、教学大纲的设计、教学环节的实施等方面应当有所区别,这一点也正是当前学科课程开设的现实需求和适用前提;三是实效性,该特征以上述针对性为前提,具体体现在经济法课程教学实施过程中,应将“培养学生以专业为基础整合和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提升职业素养”置于重要地位,这一点首先就要求授课教师本身应当对学生所在专业有一定的认知和理解,从而提出更具成效的教学方法,开展实训实践教学环节。

四、结语

作为输送人才,完成教育教学最后环节的中坚力量,高校特别是应用型本科对学科及课程建设的研究与构建必须适时关注和考察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教育发展的时代背景和趋势走向。在充分考量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准确定位、凝练特色、更新理念、合理规划,不断吸收和创新学科课程建设的先进理念与实践技术。在经济法课程建设中,着力培养顺应当前法治时代发展需要,既具备经管类本学科专业体系下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又具备发散性、变革性的学习思维与能力,具有广阔的知识面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显然,这一培养目标要凭借优化经济法课程结构、构建面向行业发展和岗位需求的更具针对性和特色的课程内容来达成。

[1]潘柳燕.复合型人才及其培养模式刍议[J].广西高教研究,2001(6).

[2]睢利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10).

G642;D

A

2095-4379-(2017)22-0038-02

王喜迎(1982-),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民商法方向)。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团队成果(项目编号840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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