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为食药打假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2017-01-26
《食品安全法》为食药打假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推行“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控制,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该法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确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的监测。《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安全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仿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三、明确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上述规定,从制度上确保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
四、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为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下制度:
一、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二、索票索证制度。索票索证是为了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的追溯制度,通过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进出货记录,可以追查相关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监管。食品生产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等台账制度。
三、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有关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一、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三、食品安全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中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从境外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
六、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七、规范食品检验工作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出具虚假报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加强对食品进出口的管理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对食品的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分别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注册。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九、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十、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
报告制度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报告。
事故处置
卫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应急救援、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用工具等进行检验、对确认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等措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