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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法(2014)

2017-01-26何阳宇

南洋资料译丛 2017年3期
关键词:护照老挝外国人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法(2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本法规定了有关管理、监督、检查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原则、规范和措施,以促进上述工作高效、服务便捷、现代化,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确保社会稳定,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二条 出入境

出入境是指具有合法完整证明的老挝公民、外国人、侨民、无国籍人士以及交通工具依照规定出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出入境管理是指为出入境提供便利以及对其进行管控、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境内外国人管理

外国人是指因访问、旅游、官方或非官方事由限期进入老挝和居留在老挝境内的外籍人士以及侨民和无国籍人士。

境内外国人管理是指为限期进入老挝和居留在老挝境内执行任务、经商、访问、旅游或工作的外国人提供便利,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术语的定义

本法中使用的术语有如下定义:

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出入境口岸是指官方规定的出入境检查点,包括国际口岸、地方口岸和传统口岸。

2.国际口岸是指允许老挝公民、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使用合法护照、边境通行证、临时边境通行证或其他可替代通行文件出入境的地点。

3.地方口岸是指依据双边正式协定,仅限老挝公民和老挝邻国公民使用合法护照、边境通行证、边境临时通行证或其他可替代通行文件出入境的地点。

4.传统口岸是指依据双边正式协定,仅限老挝公民以及在边境地区或接壤城市有固定住所的老挝邻国公民使用合法的边境通行证或临时边境通行证出入境的地点。

5.老挝血统人士是指出生在老挝境内并具有老挝国籍的人,或出生在外国但父母任一方出生在老挝境内并具有老挝国籍的人。

6.身份证是指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签发给外国人的身份证明。

7.居留许可证是指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签发给外国人、无国籍人士的限时居留证明。

8.居留登记是指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个人居留的许可。

9.签证是指出入一国国境的许可证明。

10.家属是指丈夫、妻子和子女。

11.出入境载人交通工具是指各种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以及其他任何机动、人力或畜力运输工具。

第五条 政府有关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的政策

政府通过建立全套基础设施、配备专业人才、提供预算、交通工具、服务设备等措施,推动、支持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以确保合法、顺畅、稳健以及现代化地开展该工作。

第六条 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原则

开展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须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老挝作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2.确保服务方便、快捷、透明和现代化;

3.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集中管理;

4.确保国家安全稳定、社会安定有序;

第七条 本法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出入老挝国境以及在老挝境内活动、居留的法人、机构、老挝公民、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第八条 国际合作

政府通过经验、技术、信息、专业知识培养和提高等方面的交流以及履行老挝作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等方式,来促进与外国、地区和国际上的联系合作。

第二章 出入境

第一节 出入境条件

第九条 出入境总体条件

出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境有如下总体条件:

1.老挝公民、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必须持有合法完整的通行文件;

2.合法完整地持有多本、多重国籍护照的个人入境前,须持有由最先口岸或最后口岸出具的证明作为入境通行文件;

3.持有合法完整的护照,并且经口岸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加盖入境申请印章或经批准延长临时居留老挝的个人出境时,须使用上述护照;

4.对于无需在签证上加盖出入境申请印章的国家,其个人须遵守双边协定或老挝政府有关决议;

5.如护照遗失或无法使用,则必须在当地警察机关和公安部出入境检查警察局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向本国大使馆、领事馆申领新护照以及向老挝外交部申请签证之后,方可出境;

其他通行文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老挝公民和侨民出入境

老挝公民出入境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持有所前往国家签发的签证;对于与老挝签订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则应遵守该协议;

2.根据老挝与毗邻国家的双边协定,使用边境通行证或临时边境通行证在两国之间往返;

3.使用老挝护照,并向口岸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提出申请;

4.使用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的人员,须具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官方证明并向口岸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出入境的侨民,须向口岸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提交护照、身份证或者侨民户口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出入境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出入境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持有与老挝签订互免签证协议国家外交、公务和普通护照的人员,应遵守双边协定;

2.持有未与老挝签订互免签证协议国家外交、公务和普通护照的人员,入境前应依照相关程序申领签证;

3.老挝单方面给予免签国家的公民,应遵守老挝政府的决议;

4.向口岸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提出申请;

5.持有护照、边境通行证或临时边境通行证进入老挝的毗邻国家人员,应遵守双边协定。

对于与老挝签订协议的国家,其民用航空普通航线航班的机组人员有意在机场所在地过夜留宿的,在持有机组人员职业证明的情况下,准许出入境并在老挝居留不超过24小时,但必须依照国际法规通过机场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的检查。

第十二条 不准入境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有下列情形的,不准入境:

1.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稳定和利益,以及损害老挝国家形象和声誉活动的;

2.从事盗窃活动或与国际盗窃案件有关联、恐怖主义、跨境刑事犯罪、贩卖人口、走私或偷渡、卖淫、贩卖卖淫妇女和性犯罪或与上述犯罪行为有关联的;

3.列入老挝禁止入境名单的;

4.使用他人、伪造、有改动、不完备通行文件的;

5.临时居留老挝期间财务状况不达标的;

6.根据国际法规和相关部门公告,患有传染病、严重慢性疾病的。

第十三条 不准出境

个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准出境:

1.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稳定和利益,损害老挝国家形象和声誉活动的;

2.使用他人、伪造、有改动、不完备通行文件的;

3.与尚处于审理阶段的刑事或民事案件有关联的或处于罚款执行阶段的,以及应调查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或当事人请求尚未完成民事赔偿的。

第二节 个人、法人和机构使用交通工具出入境的责任

第十四条 载人交通工具出入境

使用载人交通工具出入境的个人、法人和机构必须通过官方规定的口岸出入境,并依法向口岸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详细准确地申报交通工具、出入境时间以及乘客名单。

国内和国外航线的载人飞机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法人和机构使用交通工具出入境的责任

使用交通工具出入境的个人、法人和机构有下列责任:

1.配合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的工作;当怀疑或有信息表明违法时,口岸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可以对乘客、交通工具或未列入商品清单的私人物品进行搜查;

2.根据本法第九、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交通工具责任人非法载运乘客入境的,须承担乘客的食宿费等各种费用,并负责载离老挝。

第三节 口岸管理和防护

第十六条 口岸管理

出入境检查口岸的管理是指在口岸区域对出入境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地管控、有序处置、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 技术系统管理

技术系统管理是指将现代化的技术设备运用到出入境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之中,以保证其专业化水平,并能统一、快速、及时地与数据库对接。

第十八条 口岸防护

口岸防护是指在出入境口岸区域内,全面了解掌握利用出入境制造不稳定和破坏因素的个人、犯罪团伙的活动情况,以便及时防卫、阻止和打击。

口岸区域或边境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口岸警察机关必须组织力量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阻止、管控和解决。

解决紧急情况的程序和规则须遵守《国家公共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第四节 老挝出入境签证种类及其签发

第十九条 签证种类

老挝出入境签证的种类如下:

1.外交签证 (D-A1)

2.公务签证 (S-A2)

3.配偶签证 (SP-B3)

4.礼遇签证 (C-B1)

5.旅游签证 (T-B3)

6.短期签证 (NI-B3)

7.长期签证 (I-B3)

8.永久签证 (P-B3)

9.专家签证 (E-B2)

10.过境签证 (TR-B3)

11.商务签证 (NI-B2或I-B2)

12.学生签证 (ST-B2)

13.记者签证 (M-B2)

14.劳务签证 (LA-B2)

护照仍在使用期限内,但签证印章页已到期的,以及与老挝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公民,因外交或安全事由持护照出入境的,老挝大使馆、领事馆或国际口岸签证处的签证官应签发流动签证。

第二十条 各类签证的签发

各类签证的签发须遵守以下原则:

1.外交签证经相关机构申请签发给短期和长期在老挝工作的副秘书级别以上的外交官、领事馆公务员、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和副代表及其家属;

2.公务签证签发给驻大使馆、总领事馆和领事馆的行政技术职员及其家属;

3.配偶签证签发给依法与老挝公民登记结婚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4.礼遇签证签发给:

(1)双边关系框架内合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老挝代表处的工作人员;

(2)以两国政府间合作项目的名义入境的外国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

(3)因无偿援助老挝政府项目入境的外国志愿者组织的外国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

(4)根据为老挝政府提供援助资金的协议,入境考察、监督项目的专家;

(5)应邀入境组织座谈、培训或演讲的外国专家;

(6)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外交人员私人住所中非老挝国籍或在老挝无固定住所的服务人员;

(7)援助计划中的重要人士和荣誉人士;

(8)本条第4项所规定人员的家属;

5.旅游签证签发给有意前来老挝旅游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6.短期签证签发给:

(1)经批准入境参加会议、培训或参观见学的外国技术人员;

(2)有意入境探亲访友、进行投资考察、商业联系以及具有其他合法目的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7.长期签证签发给:

(1)为国家的国防和建设事业作出贡献以及对老挝有益的,并有意在老挝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2)有意在老挝长期居留的普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居留6个月以内的必须在老挝任一银行账户中最少有20,000美元存款,居留1年以内的则最少具有40,000美元存款;

8.永久签证签发给经批准在老挝永久居住生活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9.专家签证签发给:

(1)经批准入境工作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专家和工作人员;

(2)根据政府、私人或其他国际组织的雇佣或商业承包合同入境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10.过境签证签发给有意经过老挝前往其他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11.商务签证签发给入境投资或商业考察的外国商人及其家属;

12.学生签证签发给入境进行专业学习、研究、考察或培训的学生;

13.记者签证签发给入境采访的外国记者;

14.劳务签证签发给入境务工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及其家属。

第二十一条 申领多次出入境签证人员

以下人员可以申领多次出入境签证:

1.被任命驻老挝的外交官;

2.被任命驻老挝,但大使馆位于其他国家的外交官;

3.入境执行短期任务且不超过60天的人员;

4.入境执行任务61天以上,并经过登记或者已领取身份证或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5.为国家的国防和建设事业作出贡献以及前来投资、开发和进行商业联系,但不驻老挝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多次出入境签证具有与登记、居留许可证或身份证有效期相同的时间规定,本条第3项和第5项有单独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签证签发的权力范围

老挝驻外国的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领事办公室可向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签发旅游签证、短期签证和过境签证,但不超过两次,而其他种类的签证以及多次出入境签证必须事先经过外交部同意。

全国范围内的国际口岸签证处可向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签发旅游签证、短期签证和过境签证,但不超过一次,而其他种类的签证必须事先经过外交部同意。

如老挝驻外国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领事办公室不了解申领旅游签证、短期签证和过境签证个人的条件情况,必须事先向外交部请示,而国际口岸签证处则必须向外交部和公安部请示。

第五节 通行文件

第二十三条 通行文件种类

通行文件包括护照、边境通行证、临时边境通行证和其他可替代的通行文件。

护照是指一国相关部门签发的国际通行文件。

边境通行证是指相关部门签发给本国公民的一种证件,以便通过国际口岸、地方口岸和传统口岸在两国接壤省份间往返,使用范围受双边协定限制,可多次使用。

临时边境通行证是指相关部门签发给本国公民的一种证件,以便通过国际口岸、地方口岸和传统口岸在两国接壤省份间往返,使用范围受双边协定限制,仅可使用一次。

其他可替代通行文件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老挝承认的国际组织签发的用来替代护照的一种证件,包括无国籍人士的旅行证件、通行证、临时护照和个人情况证明。

第二十四条 通行文件签发部门的权利范围

公安部是边境通行证和临时边境通行证的签发部门。

外交部是护照和其他可替代通行文件的签发部门。

第二十五条 通行文件审议签发的时限

通行文件审议签发遵守以下时间规定:

1.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5个工作日;

2.普通护照 7个工作日;

3.边境通行证 2个工作日;

4.临时边境通行证 1个工作日。

其他通行文件的审议签发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章 境内外国人的管理

第一节 居留期限和居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居留期限的规定

口岸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负责根据各类签证、双边协定或政府决议规定外国人居留期限。

第二十七条 居留期限的延长

获准在老挝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如有意继续居留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口岸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提出延长居留时间的申请。

各类签证每次居留期限的延长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居留

入境进行限期访问或旅游、工作、执行任务以及在老挝生活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在经过公安部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居留。

第二十九条 居留地点

居留地点是指宿舍、宾馆、出租屋和民宿。

第三十条 居留申请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必须向居留地点负责人出示申请入境的通行文件或居留许可证,以便依法准确登记。

第三十一条 获准在老挝境内居留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的义务

获准在老挝境内居留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有下列义务:

1.尊重并遵守老挝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良好的风俗习惯;

2.为社会安定有序作出配合和贡献;

3.为确保安全,在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地点居留;

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提供住宿人的责任

提供住宿人有下列责任:

1.登记、复印前来居留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通行文件,然后在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

2.登记并向旅游警察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租用交通工具的情况;

3.在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违反老挝法律法规时,向警察机关报告,并给予配合、提供便利;

4.为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外国劳工安排居留地点、登记造册并向外国人管理警察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 外国人、无国籍人士登记及其居留许可证和身份证签发

第三十三条 居留登记

外国人管理警察机关负责为前来老挝执行任务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通行文件进行每次限期90天的盖章登记。

第三十四条 居留许可证的签发

外国人管理警察机关负责为前来老挝执行任务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以及依法与老挝公民登记结婚的个人签发居留许可证。

凡在老挝进行项目工程开发或特许经营的投资者和开发商,将获得1年至5年的居留许可证,并可延期。

第三十五条 登记和居留许可证签发的条件

外国人管理警察机关可以为前来老挝执行任务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依据下列条件进行登记和签发居留许可证:

1.具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护照的;

2.具有配偶签证(SP-B3)的;

3.具有公务签证(S-A2)、礼遇签证(C-B1)、长期签证(I-B3)、学生签证(ST-B2)、记者签证(M-B2)、专家签证(E-B2)、商务签证(NI-B2)和劳务签证(LA-B2)的;

4.具有相关机构或获准在国内外投资的公司提交的申请书或者得到老挝政府特许的;

5.具有符合政府决议的其他签证或根据双边协定免予签证的。

第三十六条 登记和居留许可证的撤销

如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与限定目的不符的活动,将被撤销登记和居留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居留许可证的归还

当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老挝境内的任务结束后,相关项目、公司和部门必须报告,并将居留许可证归还给外国人管理警察机关、省或首都公安指挥部或者口岸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

第三十八条 证明的办理

公安部门负责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办理涉及出入境和在老挝境内工作的各类证明,以及受理通行证件、居留许可证和各类物品的丢失申报。

第三十九条 身份证的签发

外交部负责为下列人员签发身份证:

1.外交官、领事馆公务员、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团长和副团长、与外交官同等地位的特权人士和享有庇护权的人士及其家属;

2.驻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领事办公室的行政技术人员,双边关系框架内合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老挝代表处的工作人员,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外交官私人住所中非老挝国籍或在老挝无固定住所的服务人员及其家属。

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规定的人员,如前来老挝工作60天至365天,外交部将不会为其签发身份证。凡签发的身份证按规定在老挝工作期间均可使用。

所属人员在老挝工作结束后,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相关国际组织必须向老挝外交部报告,并归还相关人员的身份证。

身份证申请文件的提供另行规定。

第四章 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一节 出入境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组织实施出入境工作的机构

组织实施出入境工作的机构如下:

1.公安部治安总局出入境检查警察局;

2.省、首都公安指挥部出入境检查警察处;

3.县、区公安指挥部出入境检查警察科;

4.口岸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

第四十一条 公安部治安总局出入境检查警察局的权力和职责

公安部安全总局出入境检查警察局的权力和职责如下:

1.研究、计划、全面掌握全国范围内的出入境工作;

2.管理、指导、指挥、监督、检查、评估全国范围内的出入境工作,以促进该项工作便利、快速、稳定、安全、有序;

3.当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有证据表明个人、团体有违法行为以及携带各类危险品时,终止或暂停交通工具通行;

4.为出入国际口岸的老挝公民办理边境通行证提供指导;

5.批准老挝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延长居留时间,但不超过90天,有另外规定的情况除外,并负责指导下级部门上述工作;

6.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警告、处罚、拘留和审查违反老挝法律法规的人员;

7.必要时依法在出入境工作中使用交通工具、各种技术设备和武器;

8.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出入境工作;

9.因委派,在出入境工作中与外国和国际社会进行联系、合作;

10.定期向上级总结汇报出入境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11.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省、首都公安指挥部出入境检查警察处的权力和职责

根据责任范围,省、首都公安指挥部出入境检查警察处的权力和职责如下:

1.管理、指导、指挥、监督、检查、评估省、首都出入境和出入各口岸的工作;

2.审查老挝公民申请签发或延期边境通行证、临时边境通行证的文件以及使用边境通行证、临时边境通行证的外国人申请延期居留许可的文件,并报上级审议;

3.审查使用护照并取得签证进入本省、首都居留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文件,并报上级审议;

4.配合外国人管理警察处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居留和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5.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进行登记造册和管理统计;

6.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有证据表明个人、团体有违法行为以及携带各种危险品时,向上级请示终止或暂停交通工具、个人、团体通行;

7.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警告、处罚、拘留和审查违反老挝法律法规的人员;

8.必要时依法在出入境工作中使用交通工具、各种技术设备和武器;

9.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出入境工作;

10.因上级委派,在出入境工作中与外国和国际社会进行联系、合作;

11.定期向上级总结汇报出入境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12.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县、区公安指挥部出入境检查警察科的权力和职责

根据责任范围,县、区公安指挥部出入境检查警察科的权力和职责如下:

1.管理、指导、指挥、监督、检查和评估县、区出入境和出入传统口岸的工作;

2.配合外国人管理处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居留和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3.审查本县边境地区老挝公民申请签发临时边境通行证的文件,并报上级审议;

4.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进行登记造册和管理统计;

5.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有证据表明个人、团体有违法行为以及各种危险品时,向上级请示终止或暂停交通工具、个人、团体通行;

6.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警告、处罚、拘留和审查违反老挝法律法规的人员;

7.必要时依法在出入境工作中使用交通工具、各种技术设备和武器;

8.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出入境工作;

9.定期向上级总结汇报出入境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10.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口岸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

根据责任范围,口岸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如下:

1.检查乘客、交通工具及其各类通行文件,以及不在商品申报清单中的物品;

2.根据本法第九、十二和十三条之规定,向上级请示终止或暂停条件不完备的个人、团体出入境;

3.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警告、处罚、拘留和审查违反老挝法律法规的人员;

4.必要时依法在出入境工作中使用交通工具、各种技术设备和武器;

5.配合口岸其他机关开展出入境工作;

6.应上级委派,在出入境工作中与前沿口岸进行联系、合作;

7.定期向上级总结汇报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8.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二节 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组织实施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机构

组织实施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机构如下:

1.公安部治安总局外国人管理警察局;

2.省、首都公安指挥部外国人管理警察处;

3.县、区公安指挥部外国人管理警察科。

第四十六条 公安部治安总局外国人管理警察局的权力和职责

根据职能和职责范围,公安部治安总局外国人管理警察局的权力和职责如下:

1.研究、计划、全面掌握外国人管理工作;

2.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外国人管理工作,使之便利、快捷、稳定、安全和有序;

3.在全国范围内配合出入境检查警察局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居留和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4.在全国范围内指导外国人登记注册和管理统计工作;

5.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警告、处罚、拘留和审查违反老挝法律法规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6.必要时依法在外国人管理工作中使用交通工具、各种技术设备和武器;

7.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第2、3、4、7、9、11、12、13和14项所规定的签证种类,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办理居留登记、延长居留登记时间以及签发居留许可证,对于第2项的签证类别还必须遵守双边协定,并指导下级上述工作;

8.撤销违反老挝法律法规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登记、居留许可证;

9.研究、审查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申请在老挝定居的文件,报上级审议;

10.研究、审查老挝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士的结婚申请,报上级审议;

11.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外国人管理工作;

12.应委派,在外国人管理工作中与外国和国际社会进行联系、合作;

13.定期向上级总结汇报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14.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省、首都公安指挥部外国人管理警察处的权力和职责

根据责任范围,省、首都公安指挥部外国人管理警察处的权力和职责如下:

1.管理、指导、指挥、监督、检查、评估省、首都的外国人管理工作;

2.研究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居留登记、居留登记延期、居留许可证签发以及登记和许可证撤销的情况,并向省、首都公安指挥部报告;

3.配合出入境检查警察处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居留和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4.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统计;

5.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老挝定居的申请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报上级审议;

6.对老挝公民与外国人的结婚申请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报上级审议;

7.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警告、处罚、拘留和审查违反老挝法律法规的人员;

8.必要时依法在外国人管理工作中使用交通工具、各种技术设备和武器;

9.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外国人管理工作;

10.应上级委派,在外国人管理工作中与外国进行联系、合作;

11.定期向上级总结汇报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12.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县、区公安指挥部外国人管理警察科的权力和职责

根据责任范围,县、区公安指挥部外国人管理警察科的权力和职责如下:

1.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外国人管理工作;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老挝定居的申请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报上级审议;

3.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居留和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4.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进行核查、登记和管理统计;

5.对老挝公民与外国人的结婚申请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报上级审议;

6.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警告、处罚、拘留和审查违反老挝法律法规的人员;

7.必要时依法在外国人管理工作中使用交通工具、各种技术设备和武器;

8.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外国人管理工作;

9.定期向上级总结汇报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10.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五章 手续费、服务费和预算

第四十九条 手续费和服务费

手续费和服务费遵照各个时期颁布实施的法规规定。

第五十条 预算

政府为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提供预算,用于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促进各项工作和专业力量得到坚实全面的发展。

第六章 禁止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关于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和外国人管理警察机关的禁止事项

禁止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和外国人管理警察机关有下列行为:

1.以权谋私;

2.滥用职权;

3.拖延办理文件的程序、时间;

4.言行不当。

除上述禁止事项外,《公共安全力量法》中仍有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关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禁止事项

禁止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有下列行为:

1.偷越国境;

2.冒用他人的通行文件或伪造文件;

3.违法居留或超过规定居留时间;

4.向官员行贿;

5.未经批准在老挝境内经商、劳动、谋职或从事任何活动;

6.进入官方规定的禁区;

7.未经批准与老挝公民结婚;

8.使用边境通行证或临时边境通行证超出规定区域;

9.破坏国家安全稳定;

10.违背国家良好的风俗习惯;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关于老挝公民、侨民和社会组织的禁止事项

禁止老挝公民、侨民和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

1.偷越国境;

2.与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良好风俗习惯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进行联系、合作以及提供各方面的便利;

3.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将自己的经营业务、土地、房屋和经商文件租借给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4.向官员行贿;

5.老挝公民未经批准与外国人、侨民和无国籍人士结婚;

6.冒用他人的通行文件或伪造文件;

7.未经批准使用外国人、无国籍人士作为劳动力;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违法行为的处置

第一节 对违法者的审理

第五十四条 审讯

1.当发现老挝公民、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违反出入境法规时,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对其进行初次盘问,必要时可拘留48小时并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文件、物品和交通工具,然后将案件移交给警察机关依法进行审讯。

2.当发现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违反本法所规定的境内外国人管理法规,外国人管理机关对其进行初次盘问,必要时可拘留48小时并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文件、物品和交通工具,然后将案件移交给警察机关依法进行审讯。

对于外籍和无国籍游客的案件,由旅游警察机关根据本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有关机关办理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案件的责任

出入境检查警察机关、外国人管理警察机关、旅游警察机关以及其他办理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案件的有关机关必须在48小时内向出入境检查警察局和外国人管理警察局报告,然后继续向外交部领事局报告。

如发生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死亡的情况,官员应留守死亡现场,并在24小时内向出入境检查警察局、外国人管理警察局和外交部领事局报告,然后依法向上级或相关部门请示。

第二节 遣送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出境

第五十六条 将被遣送出境的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有下列情形的,将被遣送出境:

1.刑满释放的;

2.受到刑事处罚的;

3.非法入境的;

4.使用不正当通行文件的;

5.遵守本法第十三条第3项内容后,违反老挝法律法规的。

遣送回国的程序依照法规、国际公约和老挝作为缔约国的条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遣送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出境

公安部配合其他相关部门遣送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出境;

根据老挝签订或加入的国家间条约,所遣送的人员为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时,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五十八条 遣送违法者出境的费用

被遣送出境的违法者负责自己出境的费用;

协助他人入境的个人、法人和机构,还须承担相关人的出境费用。

第八章 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第一节 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管理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机构

政府负责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工作,授权公安部直接负责并主动与外交部、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配合组织实施上述工作。

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包括:

1.公安部;

2.外交部;

3.劳动和社会福利部;

4.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

第六十条 公安部的权力和职责

在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管理中,公安部有下列权力和职责:

1.研究制定有关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战略规划、政策、法律,报政府审议;

2.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有关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3.对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活动的登记注册、管理统计、监督、检查以及处理工作进行指导;

4.指导、领导、指挥、管理、监督、检查全国范围内的出入境检查警察、外国人管理警察和旅游警察;

5.对老挝公民与侨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士的结婚申请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6.研究签发或撤销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永久居留许可证;

7.配备交通工具、武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以及提供适当预算;

8.指导查验事故发生现场以及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尸体;

9.培养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并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10.协调、商议、研究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有关的重要工作,并解决相关问题;

11.在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中,与外国、地区和国际社会进行联系合作;

12.定期向政府总结汇报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13.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六十一条 外交部的权力和职责

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管理中,外交部有下列权力和职责:

1.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宣传、推广有关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2.签发、取消或收回老挝公民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以及其他可替代通行文件;

3.护照遗失、被盗或不完整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取得新护照之后,为其签发或取消签证;

4.签发或取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多次出入境签证;

5.研究老挝公民与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士的结婚申请,并提出意见;

6.研究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永久居留申请,并提出意见;

7.修改或取消老挝驻外国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国际口岸签证处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签发的各类签证;

8.指导老挝驻外国大使馆、总领事馆和领事馆有关老挝各类护照延长使用期限、取消、收回、修改或增加的工作,指导全国范围内与出入境签证工作有关的各国际口岸签证处;

9.指导为外交人员、联合国驻老挝代表团团长和副团长、驻老挝国际组织正副职领导及其家属签发身份证;

10.指导与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相关的技术管理工作;

11.对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的组织实施进行垂直指导、监督和检查;

12.培养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并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13.以国际标准提升老挝护照的标准水平;

14.在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中,与外国、地区和国际社会进行联系合作;

15.定期向政府总结汇报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16.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的权力和职责

在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管理中,劳动和社会福利部有下列权力和职责:

1.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宣传、推广有关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2.对外国劳工在境内务工的管理、检查和登记造册进行指导;

3.研究批准劳务引进配额,为外国劳工注册登记和签发工作许可证提供指导;

4.规定引进和使用外国劳务的审议时限;

5.配合中央和地方其他相关部门管理在外国工作的老挝劳务人员、在老挝工作的外国劳务人员;

6.对从事境内外国劳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养、培训和进修;

7.配合公安部、外交部管理和解决外国劳务人员的问题;

8.在外国劳务人员管理工作中,与外国、地区和国际社会进行联系合作;

9.定期向政府总结汇报外国劳务人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10.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六十三条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职责

在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管理中,根据自己的责任范围,教育体育部、农业林业部、公共卫生部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下列权力和职责:

1.了解掌握外国人、无国籍人士相关情况,并进行登记和管理;

2.向公安部门报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名单;

3.配合省、首都公安部门和外交部门处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士的违法问题;

4.办理老挝公民与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结婚登记证;

5.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六十四条 个人和法人的责任

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有关联的个人和法人有下列责任:

1.管理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自入境之日起至出境之日止;

2.向公安部门报告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名单;

3.配合公安部门处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违法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节 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六十五条 检查机构

检查机构包括:

1.内部检查结构,即与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为同一机构;

2.外部检查机构,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中央、省级国防安全委员会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六十六条 检查内容

检查的内容如下:

1.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机关履行职权的情况;

2.对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中违法者的处理情况;

3.与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六十七条 检查形式

检查的形式如下:

1.常规检查;

2.事先通知检查;

3.突击检查。

常规检查是按照计划和规定时间进行的例行检查。

事先通知检查是事先通知的计划外的检查。

突击检查是事先不通知的紧急检查。

检查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九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六十八条 对有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在本法的实施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和机构,将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其他奖励;

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或警官将依法受到相应表彰,如荣誉称号、战斗模范、奖牌、奖章、奖状、升级、升职、进修等。

在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将依法受到表彰。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者的惩罚

违反本法并对社会、他人生命、健康、财产造成损害,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个人、法人或机构,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教育、警告、纪律处分、罚款或立案等措施。

第七十条 教育措施

对违反本法但情节轻微的个人、法人或机构,如不当居留、通行文件污损、护照的签证页污损不可辨识、居留许可证或身份证污损、未经允许进入禁区等,将处以教育、警告的惩罚。

第七十一条 纪律处分措施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且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未造成重大损失,但不如实报告、逃避自身错误的工作人员和官员,将依法受到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罚款措施

违反本法的个人、法人或机构,将视以下情节处以罚款:

1.使用不当通行文件出入境;

2.未从官方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3.使用边境通行证和临时边境通行证超过指定区域;

4.居留时间超过官方规定;

5.从事与官方规定的目标不符的工作;

6.未经批准入境经商或务工;

7.非法租用、出租公民或侨民的经商许可证;

8.未经批准入境就业或从事政府为老挝公民保留的工作;

9.接收没有劳务签证、从业许可证和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入境工作;

10.未上报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居留情况;

11.引进外国劳务后不加以管理以及不按官方规定目的使用;

12.未经合法登记组建家庭、同居或结婚;

13.企图在老挝境内藏匿。

各类情况的罚款额度另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 民事处罚措施

违反本法且对他人、国家或集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个人、法人或机构,必须根据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七十四条 刑事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法且构成刑事犯罪的个人,将依据刑法或者其他刑罚相关法律处以刑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组织实施

本法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十六条 效力

本法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颁布实施,并在政府公报上刊登15日后生效。

与本法相违背的任何规定、条款,全部予以废止。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博士研究生 何阳宇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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