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应当保留全面审查原则
2017-01-26何光铭
何光铭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死刑复核程序应当保留全面审查原则
何光铭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目前实行全面审查原则,既审理法律问题也审理事实问题。该原则具有沿用的合理性。事实审查是决定是否核准死刑的前提,在以法律审查为主的代表性国家并不存在片面的法律审查。全面审查原则由我国的阅卷传统和刑事审判方式决定。片面追求避免矛盾上移、片面追求提高死刑复核效率而放弃事实审查,是不可行的。
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造;全面审查原则
一、事实审查是决定是否核准死刑的前提
要确保死刑适用的正确,离不开准确地认定事实。从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情况看,很多案件需要下级法院甚至检察、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出具说明,要求进一步查明、证实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形也较为常见。①这都意味着,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全面审查,尤其是通过全面分析证据,还原犯罪事实。
一般来说,死刑复核案件在定罪方面争议较少,有争议的是量刑。死刑复核有很多需要反复考察推敲的、有利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精神状态、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过错、被告人品格等。这些法定或实务中常见的情节可能见于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及综合审理报告,但也可能被忽略或误判。②
可见,事实审查是必须且重要的,不能偏废。死刑复核程序从诉讼结构、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度看,都不是普通程序之中的独立审级,但它的本质依旧是审判程序。③死刑复核程序最重要的任务是明确能否适用缓刑。可以判处缓刑的情节都要从事实审查当中得出,尤其是对讯问笔录和证人证言的审查。在法律审查方面,最高法院在接到复核报请时,法官并不知道案件事实,无法直接判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只有先掌握全部案件事实、审查被告人是否有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的情形,才能审查全案的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
二、不存在片面的法律审查
一些代表性国家以法律审查为原则,但实践中都通过法律审审查事实问题,法律审并不完全排除对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査。以德国为例,如果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为“违反实体法”,那么第三次审查就要全面审核第一审、第二审认定的事实,以得出结论——第一审、第二审是否正确适用了实体法。④德国法院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审查范围,针对以违反了实体法而提起的上诉。表现为:若被告人提出,原审法院没有尽到法定的证据调查义务,所以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达不到基础要求,不够充分。另一种方法:全面审核判决的内在一致性,重点针对事实认定部分的说理及其对逻辑法则的遵守。如果判决书显示法官没有全面认真地分析论证其他“明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导致判决部分内容解释不通、前后矛盾或模糊,这种情况下应当撤销原判。⑤
在日本,被告人的上诉只能针对违宪的判决和违反先例的判决。只要启动上诉审,上诉审法院就应该审查原审是否存在量刑明显失当的问题,以及原审在认定重大事实是是否有错误的问题——当这一问题会影响判决时,这样的审查显得更为重要。如果存在上述问题,上诉审法院有权撤销原判。一般来说,被告人上诉是为了触发上诉审法院这一职权,达到事实审查的目的。⑥
在美国,虽然一法律审为原则,但实际上并不意味着上诉法院不会重新核实事实认定部分。常见的上诉理由之一是“证据不充分”。联邦最高法院针对这一理由,确立了“全面核查标准”,即从最有利于支持定罪的角度,核查本案所有证据,任何一个理性的裁判者能不能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基础上认定犯罪构成要件。⑦上诉法院的核实异于初审法院对事实的审查,上诉法院一般不会考虑证据的内在,仅仅分析证据的数量和形式,也就是讨论证据三性之一的充分性和事实还原的内在逻辑。上诉法院之所以要全面核实事实认定,是因为它缺少核实证据可信性的条件,无法依职权取证,只能分析移送来的案卷并得出结论。
这些国家的特点,反映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排除事实问题的审査根本不现实。即使以法律审查作为出发点,最后还是要回归事实审查。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一直以来都遵守全面审査原则,表明重点审查事实问题是符合规律的。
三、全面审查原则由阅卷传统决定
多年来,我国刑事法官已经习惯于通过查阅、研读案卷笔录来进行审前准备工作。在阅读并发现口供和证言、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时,能够归纳事实方面的争议焦点。
死刑复核程序虽然不是传统控辩审三方在场的开庭形式,但是各次会议是对是否判处死刑发表意见。这与一审二审程序的相似之处在于,同样需要审查控辩双方的争议问题和有疑问的证据。因此,在会议前,合议庭成员必须充分、全面阅卷,重点审查各种证据是否反映出不宜适用死刑的情形。这就是对经历两次诉讼程序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实际上更侧重于事实审查。
法官“亲身经历”不等于查明真实的可能性更高,当被告人抗拒庭审时,反而不利于查明事实。相比之下,受阅卷传统的影响,法官在审查原始证据的过程中更容易发现证据存疑之处,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下一阶段审查工作。
四、全面审查原则由刑事审判方式决定
在实行死刑制度的国家当中,有一些国家对即将对被告人宣告死刑的案件实行陪审团审判,由陪审团对定罪问题作出结论,法官适用相关法律裁决量刑问题。根据这些国家的诉讼法理论,只要法官在正当程序方面没有违法或失职行为,就应当认可据此形成的判决结论。因此,这种审判方式决定了被告人上诉只能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能针对事实认定问题。
相反,我国并不实行陪审团制度,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既对案件事实负责,又对适用法律负责。被告人上诉理由包括事实认定方面和法律适用方面。在二审程序中,对已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反对意见、可能对定罪或者量刑问题产生冲击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还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起死刑案件会经历多次判决和合议,经历多名法官的审查。在漫长的审理
中,随时有可能出现事实认定的错误。所以,由最高法院通过特殊的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有助于发现原审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错误和论证分析的不足。
[ 注 释 ]
①死刑复核权上收运行情况盘点:案件质量上升[EB/OL].新华网,2007-9-4.
②陈永生,白冰.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之保障[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44:.
③李奋飞.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新探[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9:28.
④[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⑤[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⑥[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M].张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⑦Jackson v.Virginia,443 U.S.307(1979).
[1]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J].中外法学,2015(4).
[2]聂立泽.论死刑复核与减刑、假释程序的诉讼化改造[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3(5).
[3]万春.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08(3).
D
A
2095-4379-(2017)14-0175-02
何光铭(1993-),女,回族,广西柳州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