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审理事实问题研究
2017-01-26郭帅
郭 帅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 西宁 810001
人民陪审员审理事实问题研究
郭 帅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 西宁 810001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普通公民参与司法审判、行使审判权力的审判制度,也是一项由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司法制度。①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这项半个多世纪前确立的制度已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只陪不审,人民陪审员形同虚设,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的根本宗旨。因此,在本次司法改革中,也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首次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无疑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次重大进步,因为只参与审理事实更加符合人民陪审员的自身特点。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后,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问题依然存在。为此,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以人民陪审员审理事实为视角,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措施进行解决。
司法改革;审理事实;独立审理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及法律渊源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确立于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为方便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1954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一次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工作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被确定下来。同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此后出台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都在各自的领域内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相关的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也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的提出
司法改革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陪而不审、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人民陪审员的自身特点及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机制造成的。人民陪审员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不懂审理案件,这是人民陪审员的自身特点。同时,不懂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还要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其结果可想而知。因此,为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质作用,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背景下,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②同时,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2015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③
把人民陪审员的审理范围从审理全案改为只审事实意义重大。毋庸置疑,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审判实践中,法官认定事实往往倚重审判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同时生活圈子与环境相对稳定,对复杂多元的社会容易形成单一判断,形成“专业思维模式”,对案件事实可能判断失真。然而,人民陪审员来自五湖四海、三教九流,他们深谙社会之道,与法官相比,他们拥有更多的技术特长及专业知识,拥有更丰富的生活经验,能够更恰当地判断证据的真假及事实的真伪。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因缺乏专业知识训练及司法实践,法律适用便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把人民陪审员的审理范围从审理全案改为只审事实,有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查明事实的优势,对司法实践大有裨益。
三、人民陪审员审理事实出现的新问题
虽然本次改革还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比如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④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方面
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是人民陪审员做好事实审理的基础。但只是参与审理事实并不是只由人民陪审员审理事实,人民陪审员还是和法官一起审理案件,还是和法官一起合议、表决案件事实问题。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大部分是没有法律基础的,这必然导致人民陪审员在与法官一起评议案件时缺乏陪审自信,因为审理事实也会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等法律问题,人民陪审员也就无法真正做到独立充分发表意见,最终只能依赖法官。
(二)法官方面
首先,站在一个承办人的角度,自己是法官,案子是自己的,不管是出于责任感还是压力,都希望按规定把案子办好,都希望按自己的意思处理。第二,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案件还将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⑤这将大大增加承办人的工作量和审理期限。就算人民陪审员只审事实,但还是和法官一起审理事实,因此,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在合议时,先按规定流程进行,最后也是要求按自己的意思记录下来。
(三)当事人及社会方面
人民陪审员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他们认识事实问题、分析事实问题的视角更加大众化,这正是人民陪审员审理事实的前提和优势。但由于人民陪审员以前的陪衬形象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眼里根深蒂固,再加上本次司法改革仍然是要求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审理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要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相信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中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要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要让当事人能够自愿积极主动地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自己的案件,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四)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分担方面
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⑥即法官对自己审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终身责任制可警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保持谨慎,公正地行使好审判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⑦而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不当、法律适用不当、责任划分不明、裁判不公等等,都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了因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冤假错案发生时,司法责任就将无法划分,如果仅让法官一人承担则更加不公平。
四、由人民陪审员独立审理事实
由此可见,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就是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审理事实。正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审理事实,导致人民陪审员在与法官一起评议案件时缺乏陪审自信,难以做到独立充分发表意见,最终只能依赖法官,无法真正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正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审理事实,导致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让人民陪审员审理事实流于形式;正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审理事实,再加上人民陪审员以前的陪衬形象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眼里根深蒂固,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审理事实公信力的提升;正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审理事实,难以界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司法责任,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审理事实显然已经严重地阻碍了人民陪审员审理事实工作的推进,才导致人民陪审员审理事实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在当前情况下,为做好人民陪审员审理事实认定工作,由人民陪审员独立审理事实显得尤为重要。
五、由人民陪审员独立审理事实的意义
(一)有利于公众真正参与
只有让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分别行使权力,才能让人民陪审员独立充分发表意见,才能保证人民陪审员真正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为人民陪审员做好审理事实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将法官从审理事实中解放出来
由人民陪审员独立于法官进行案件事实认定,同时法官不再参与案件事实审理,只是根据人民陪审员对事实的认定进行法律裁判,这样可以让法官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解脱出来,让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更多的案件,这一点在目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意义不言而喻。
(三)落实司法责任
要落实司法责任制度,首先要确定司法责任范围。由人民陪审员独立审理事实,就是要让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分别行使权力,划清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职责范围,厘清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责任界限,为司法责任制度的落实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有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由人民陪审员独立审理事实,首先在形式上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识到有这么一种由人民陪审员独立认定案件事实的机制,彻底打破以往人民陪审员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负面形象,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活动有一种先入为主的信任感。然后再加上人民陪审员真正参与案件审理,独立进行事实认定,通过人民陪审员将社会通行的价值观等输送进司法过程之中,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加信服判决,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五)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制约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司法腐败。杜绝司法腐败,不能只靠人民陪审员或法官的个人道德品质或良心,还需要创设一套健全的机制。由人民陪审员独立审理事实,法官就只能对法律的适用作出裁决,无权对案件事实认定作出任何评议。这样就削弱了法官的审判权,极大地减小了法官腐败的可能。同样,人民陪审员也只有认定事实的权力,没有适用法律的权力,再加上人民陪审员均为随机选出,也可以有效避免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中出现腐败的现象。
六、人民陪审员独立审理事实的制度基础
(一)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大部分没有法律基础,让他们独立认定案件事实,不禁有人会说有可能会出现违背证据规则及诉讼程序等情况。对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由法官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⑧通过这些说明,可以有效地指导人民陪审员如何采信证据,如何遵守诉讼程序,让人民陪审员合法地作出事实认定。
(二)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决定事项范围的限制
由于事实和法律的分界并不总是那么清晰,而法官又拥有对这一分界的自由裁量权,人民陪审员可以做决定的事项的范围就受到法官的限制。⑨因此,虽然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事实有独立的认定权,但这个认定事实的权力也是有限制,必须在法官归纳并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问题范围内。
七、结语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司法改革之际,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是刻不容缓。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推行人民陪审员独立审理事实。当前,我们应当抓住这个司法改革的大好机遇,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之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 注 释 ]
①1954年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二、主要内容(五)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开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④<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二、主要内容(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防止“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情形,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和效果.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开展调解工作等.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规范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确认制度.
⑤<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二、主要内容(五)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⑥<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度的若干意见>四、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一)审判责任范围25.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⑦<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⑧<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提请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
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前,审判长应当归纳并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问题,必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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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4-0025-03
郭帅(1987-),男,汉族,重庆人,法学硕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