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广告播出单条不得超一分钟
2017-01-26
食品药品广告播出单条不得超一分钟
2016年8月,广电总局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加强管理。《通知》规定,各级电台电视台上的医疗、药品、食品、化妆品等广告,播放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且不得以电视购物短片等广告形式播出。
医疗养生节目不能由社会公司制作
《通知》表示,近年来,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了各色医疗资讯、医疗养生类节目,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但有的节目利用非专业机构、非专业人士假借普及健康知识的名义非法兜售药品、保健品和医疗服务等,唯利是图,危害大众健康。同时,播放虚假医药广告的问题屡禁不止,既损害大众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形象。
对此,《通知》规定,对于医疗养生类节目要严格管理。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台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此外,医疗养生类节目均要进行备案,中央广播电视机构、全国卫视频道播出医疗养生类节目,报总局备案。其他频道、频率播出医疗养生类节目,一律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医疗养生类节目一律不得播出。
对于该类节目中聘请医学、营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情况,《通知》要求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医疗养生类节目主持人也要取得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质,依法持证上岗。
医疗养生节目严禁宣传企业产品内容
对于医疗养生类节目中时常出现各类广告的情况,《通知》也给出了细致规定,严禁医疗养生类节目以介绍医疗、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严禁直接或间接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严禁节目中间以包括“栏目热线”以及二维码等在内的任何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除了对广告播出形式进行一系列规范外,《通知》同时规定,各级电台电视台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等规定,不得播出任何虚假医药广告。此外,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以任何节目形态变相发布,不得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且单条广告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
广电总局表示,按照《通知》规定,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同时要与当地卫生、医药、工商、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治理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链接:济源警方捣毁一诱骗老人高价购买保健品的电信诈骗团伙
近日,济源市公安局邵州分局案件侦办大队、犯罪侦查支队反虚假信息诈骗中心等部门协同作战、密切配合,远赴上海,成功端掉一个以销售保健药品为名的诈骗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冻结赃款70余万元。
目前,该案的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