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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

2017-01-26倪晓锋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利率

倪晓锋

(21400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江苏 无锡)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

倪晓锋

(21400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江苏 无锡)

我国中小企业主要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主要是因为它比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有很多优点,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它也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消极作用。我国法律在民间借贷方面一直都是空白,所以建立一些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十分的迫切和需要。通过对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究,发现民间借贷在目前所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建立一些法律措施,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稳定进行。

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现状;立法;监管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民间借贷是指:游荡在市场监管之外并且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律法规的一种属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资金借贷。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立法缺乏统一性,将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于各个部门法,各法律法规之间不乏冲突之处,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混乱。在实际判案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法官也会因为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难以认定而陷入尴尬境地。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缺少专门性立法

随着近些年的“温州的跑路潮”、“80后吴英案”、“鄂尔多斯的借贷危机”等一系列借贷问题的出现,民间借贷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一系列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眼下,地下金融发展到如此程度,主要是由国家金融垄断和不公平竞争造成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国家立法机构正视现实,对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尽早修正,对模糊不清的尽快澄清,对前后矛盾的予以统一,对空缺的早日填补。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法律规范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规制的内容很零散,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而且法律规范的数量也比较少。法律规范的缺少就促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一系列相关政策的落成与实施。在对民间借贷的规制规则中,政策规范在数量上更多的超过了法律规范,实践中主要是政策在发挥调节民间借贷的实践作用。这样就使得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民间借贷行为加以调整,法律规范零散。尽管在一些部门法当中或多或少的针对民间借贷的某个具体问题做了一定的规制,但不能对民间借贷做出全面系统的规范。同时,仅依赖现有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会使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稳定性。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主体不明确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相关法律应对其主体、客体、调整对象等基本要素予以明确规定。对于企业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法律规定尚不明确。法律规定了公民和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法律承认了企业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地位,但是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擅自开展借贷活动”和《取缔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人民银行的批准不得擅自进行金融业务活动”,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无效的,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这就导致了企业是否是民间借贷的主体依据缺失、不明确。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建议

(一)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民间借贷法律

1.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法律主体

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毋庸置疑,公民肯定是可以成为民间借贷的法律主体的。然而,自然人还包括特殊自然人主体,即个体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他们具备跟公民一样的自然人的特征,但是对于其能否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然而,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起步比较晚,市场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果民间借贷的自己数额过大,可能会导致高利贷的恶性循环,容易影响到正规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2.规制民间借贷利率并设置合理利率上限

利率是借款人在借贷行为中所获利润的比例,即利润率。“利率本质是民间借贷利润率的一部分,也是资金的价格。”民间借贷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得到更好的利用,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由此,在法律规范上对于利率的设定应当宽松,合理的设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过分紧致的利率限制,会迫使民间借贷转为地下借贷,脱离政府及法律的监管,从而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的危险性。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上限,并不是否认了民间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的存在,而是限制借贷双方在法律规定的借贷利率范围内进行借贷行为,防止合理借贷向高利贷方向发展。而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根据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文原则上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设定为年息24%,笔者认为,该设定就较为符合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在杜绝非法高利贷的同时,又能保障民间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

(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监管规制

1.明确法律监管主体

为了实现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化监管,法律应当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并确立其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责和监管方式等。首先,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应当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而不是行政机关。因为民间借贷本属于金融经济中的非正规的金融借贷活动,跟银行的性质是一样的。而且这样还可以避免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干预,从而明确监管者的责任,更好的实现专业化地监管。其次,可以设立民间借贷机构,将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从而保障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确立民间借贷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能:①民间借贷机构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②监督民间借贷机构的业务活动,监测风险。③指导民间借贷活动,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意见。④发布相关金融信息。

2.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处理机制一般都是事后的监管,但这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风险的出现。将民间借贷的风险从事后监管转化为事前预防,由被动监管转为主动审核指引,从而第一时间将其风险性扼杀在摇篮里。做好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发展状态的监测和预警。民间借贷的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民间借贷的发展方向以及其容易出现的问题。专业性人士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趋势预测,根据民间借贷的发展动态,扩大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范围,从而提高准确性,为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做铺垫。其次,深入探索适合民间借贷的监管手段。监管部门除了一般性的监管手段,也要高效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从而提高风险防范的有效性。

[1]袁真根.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完善.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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