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探究
2017-01-26张文雅
张文雅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探究
张文雅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自创建以来一直是刑法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其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目前刑法学界的通说是可罚,然而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众说纷纭,争议颇多,哪种理论更具合理性,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
一、原因自由行为概述
现实情况中经常会出现行为人故意使其自身陷入暂时性的精神障碍情况后实施具有危害性的行为的状况。根据责任能力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由于行为人处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况,因此就要对其免除或是减轻处罚,这显然有悖一般正义观以及刑法预防犯罪的政策目的。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大陆法系的有关学者开创了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目前,原因自由行为是可罚的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然而,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现在依然有很大的争论。
二、当前有关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理论及评析
目前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间接正犯理论
该种观点提出,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将其自己作为工具,故意地或者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中,利用自己无意识的行为来实施犯罪,其基本结构与间接正犯一样,利用行为即原因行为就是实行行为,因此其具有可罚性。
该学说在学界具有重大的影响,但仍然有许多缺陷。首先,原因自由行为相对于间接正犯来说其实有着许多较大的不同:一是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不能贯穿利用行为到结果发生;二是可能出现亲手犯。其次,这种理论不能涵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况,因为行为人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时,其实施行为你时仍然是有意识的,而非无意识的。最后,该理论易侵害公民权利。根据该理论,原因行为就是实行行为,这实际上是扩大了实行行为的范围,将许多只是有一般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二)前置理论
前置理论提出,把原因行为作为犯罪实行行为,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则共同视为由原因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只要原因行为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在实施实行行为时行为人就是具有责任能力的。
但是前置理论也有明显的缺陷。首先,这里的原因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预备行为,而根据该理论则会出现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相混淆的问题,这显然不合理。其次,该理论也存在将实行行为的范围扩大的问题。
(三)责任原则修正理论
责任原则修正理论主张,责任能力不是一定要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在特定的情况下,他们是可以分离的,而且这并不违反主观责任的本质要求。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是最终意思决定说。
最终意思决定说认为,行为是行为人意思的实现过程,一般来说,当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最终意思决定的时候,该意思就一直存在于该行为的实施过程之中,即使该最终意思决定在行为发生过程中不再存在,只要行为在客观上仍是按照该意思决定进行的,行为人仍然对该行为有责任能力。在原因自由行为中,实施危害行为的最终意思决定是在行为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该行为与一般的犯罪行为一样,行为人应该对该行为负责。
最终意思决定说纠正了其他理论将原因行为和实行行为相混淆的缺陷,但是仍然有学者提出其存在着缺陷。首先,责任能力包括了意思决定能力以及行为控制能力,而后者应当贯穿控制于整个行为过程中,一旦行为人进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行为控制能力就不再存在了,就不能再控制该特定行为的发展,进而是否对该行为有责任能力就存在问题。其次,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时是否能够对后行为做出最终的意思决定也是值得商榷的,这一点在限制责任能力的情况下表现明显。
三、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根据再探讨
本文认为,将原因行为与实行行为混为一谈的理论虽然在表面上符合了“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但是却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不具有可取性。最终意思决定说更具有一定的可取性。
针对学者提出的最终意思决定说的缺陷,本文将在这里再次进行探讨。首先,一旦行为人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行为控制能力就不再存在,行为人就不能再控制该特定行为的发展的观点是有问题的,最终意思决定说认为只要行为客观上仍是按照该意思决定进行的,就说明一开始的行为控制能力仍然是在起作用的,并非不再控制该行为的发展。其次,在过失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后产生犯罪意图的情形,行为人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自我控制能力会降低,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的可能性会升高,然而其仍然使自己陷入这种状态,这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因此,也应当根据根据原因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况追究责任。
虽然本文认为最终意思决定说更能说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但是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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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07-0271-01
张文雅(1991-),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