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徐某案谈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方面的问题
2017-01-26李倩倩
李倩倩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从徐某案谈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方面的问题
李倩倩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山东临沂一名即将踏入大学的女孩徐某,遭遇“171”开头的诈骗电话,9900元学费被骗光。徐某在报案回家途中晕厥,心脏骤停,不幸离世。从徐某案开始说起,近几年电信诈骗事件屡有发生,针对电信诈骗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考虑单纯诈骗而需要从问题背后分析它所涉及到的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制;立法规制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进步,推动者互联网的普及和进一步发展,人类社会步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和物联网的不断发展催生出无数数据信息,也正是基于此,我们已经进入了“万物皆数据化”的时代。抛开案件的诈骗环节不谈,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讲问题还是发生在个人数据流转的过程中,关键的问题出在个人数据流转的初始环节,是个人信息和数据在信息流转的初始环节就面临着缺乏有效的规制,缺乏合理控制等一系列问题。
一、如何把握对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合理尺度
众所周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完全局限在将信息保护起来的狭隘局面,在保护的同时要做到合理的利用,我们现在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是要界定“合理使用”的边界,在政策和法律方面给予一定的弹性空间,以免阻碍产业的创新发展;与此同时,信息滥用也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迫在眉睫。在这种情况下,问题的解决和核心点就在于把握对个人信息利用的合理尺度。信息利用的尺度是否合理,单凭在表面上征得用户的同意后期的使用就能完全合乎情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最终目的是赋予信息所有人处置自己信息的权利。信息使用的某种方式和途径一旦被用户所认可和接受,这就构成了合理使用,因此,这是一种主观客观兼而有之的评价标准,因此,合理私用的界限主要是从用户接受的角度出发。
二、如何正确规制数据的后续流通
从初始阶段信息监管的的路径来说,一但等到我们数据已经泄露、诈骗行为已经发生,或者隐私受到侵犯之后,再逼不得已的通过集体诉讼或者法律途径来维权,这样未免太过滞后,当然,采用这种方式只是技术处理的其中一个方面。但从另一方面,我们从源头上怎么样把数据保护变成最佳操作机制,不再像过去那样被动的等到事发后再进行监管,这对监管者、用户和企业来说都是压力非常大、效率非常低,长此以往必定无法执行下去。
三、找准信息利用的合理边界
曾经有一个很著名的案例,美国的Target超商,它利用女生购物的数据,就能够知道17岁的高中女生已经怀孕了,他最后把怀孕的推销广告发到家里时,父亲非常反感,但是他最后发现女儿真的怀孕了。但是我非常诧异的是,大家谈到这件事情的时候,都说家长看到女生真正怀孕了,所以向超市方道歉,这件事情就结束了,但其实在我个人看来,难道就没有人想为什么超市可以得到并利用消费者如此私密和敏感的信息?很多看起来毫不起眼很普通的信息一旦经过有目的性针对性的加工整合,都可能挖出来相对比较敏感的信息,单纯通过信息类型,信息收集的相应权限制约它的使用给用户带来的后果。
四、建立全套的风险评估机制,确保对个人信息的最大程度化合理保护
个人信息风险评估机制的建构不是静止不变的,它要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进行相应的维护和更新升级,通过系统不断检测、进行动态评估,把数据保护的中间环节、后续处理环节,等运用法律手段规制起来,不是单纯的制定一部法律放在一边,对损害后果的出现和恶化进行被动的处理。也就是说,要能够形成完整的书籍信息保护系统。在这个个人信息的良性保护系统中,我们同事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立法能发挥的作用不是万能而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除了立法和刚才讲的技术要素,还有市场要素、社会规范的要素等等。
从上游抓起,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简要针对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希望能够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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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13;D
A
2095-4379-(2017)07-0265-01
李倩倩(1991-),女,汉族,河南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