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邮轮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民事责任问题
2017-01-26鲁苗苗
鲁苗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论海上邮轮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民事责任问题
鲁苗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现代邮轮运输兼具传统邮轮运输功能和旅游功能,为使我国邮轮运输适应现代邮轮的发展需要,分析现代邮轮运输存在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研究邮轮承运人对旅客的民事责任,结合国际趋势,对我国立法现状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成为必要。
邮轮运输;民事责任
一、邮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目前,现代邮轮运输一般由大型国际班轮公司作为承运人,而我国对出境旅游业务实行特许经营模式,外资邮轮公司只能通过国内旅行社开展经营活动,由此涉及到旅客、旅行社和邮轮公司三方。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是旅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由旅行社根据合同内容完成相应的旅游服务;而旅行社与邮轮公司之间的民事关系一般因个案而异,不同的民事关系,将会对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的民事关系产生不同影响。
我国《旅游法》第111条提供了旅游合同的一种形式,即包价旅游合同。在此种邮轮运输下,有观点认为,旅行社是作为旅游经营人的地位存在,而邮轮公司的法律地位仅是履行辅助人,与旅客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邮轮运输期间,旅客所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只能依据其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进行索赔,或者依据侵权向邮轮承运人索赔。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妥,首先,旅客是凭船票登船,根据《海商法》的定义,船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成立的凭证,旅客持有船票的行为直接证明了其与邮轮公司之间成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①其次,有学者提出,参照《海商法》中关于“实际承运人”的定义,邮轮公司作为实际从事海上旅客运输的一方,显然符合“实际承运人”的定义,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不管是以船票为基础的直接合同关系,还是邮轮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其都要对旅客在邮轮运输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二、邮轮承运人对旅客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邮轮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海上旅客及自带行李的运输责任期间②
承运人对海上旅客及自带行李的运输责任期间是从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需说明的是,如果船舶受港口措施的限制,不能直接靠泊接送旅客,承运人一般采取驳运的方式到岸上接送旅客,此时,旅客在驳船上的期间也应当计入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此外,如果票价含接送费用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延伸到旅客登上接送工具时。
上述规定认为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自带行李的责任期间是不间断的,显然不符合上述现代邮轮运输的特点,应当认为,旅客中途离船到岸旅游的期间,因不在承运人的管理和控制下,不应属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运输责任期间
根据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上述人员交还旅客时止。
(二)邮轮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1974年雅典公约》第3条及《海商法》第114条均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及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过错责任。考虑到海上运输的特殊性,由旅客进行举证存在事实上的困难,因此,《1974年雅典公约》和《海商法》均规定,在一定情形下,推定承运人有过错。
三、我国邮轮承运人责任问题再思考
2000年度IMO召开的国际会议,就有关《雅典公约》的修改进行了讨论,相比之下,我国现有规定滞后于国际发展趋势,结合《2002年雅典公约》③的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先进实践,思考如下:
(一)责任基础
《2002年雅典公约》是对《1974年雅典公约》的全面修改,在责任基础方面,由过错责任修改为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并用。而我国代表团一直不同意修改74年公约,主张继续适用过错责任。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适当参照国际发展趋势,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有限制的适用严格责任,提起承运人对航行运输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保障航行安全。
(二)第三方强制保险
《2002年雅典公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邮轮要求承运人取得强制保险和财务保证,而我国目前对承运人无此要求,笔者认为,为更好的保护旅客利益,平衡承运人的责任,可以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相应的强制保险制度。此外,根据74年公约适用范围的规定,即使我国没有加入2002年公约,但与我国开通国际航线的国家(地区)是公约缔约国,我国的承运人依然可能要适用该公约,即面临高额的赔偿责任和强制保险费用。因此,建议在我国立法中可适当考虑制定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
(三)建立直接诉讼制度
为更好的适用强制保险制度,应配套实施直接诉讼制度,即赋予请求人直接诉责任保险人或其他财务保证人的权利。一方面减轻邮轮公司面对旅客索赔的压力,同时也为利益受损的旅客提供高效的索赔途径。
[ 注 释 ]
①方懿.邮轮旅游民事法律关系初探[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3,24(2):2.
②详见<海商法>第111条.
③该公约尚未生效.
D996.19;D
A
2095-4379-(2017)07-0260-01
鲁苗苗(1992-),女,安徽亳州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