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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拟财产的可执行性及其价值认定

2017-01-26刘立银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体物民法财产

刘立银

(054900 河北省临西县政府 河北 临西)

浅谈虚拟财产的可执行性及其价值认定

刘立银

(054900 河北省临西县政府 河北 临西)

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软件中的软件模块运行时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的影像,它不是劳动创造的,没有价值,不属于财产。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而随之而来,虚拟财产的执行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虚拟财产;执行;可行性

一、虚拟财产的内涵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可执行性

1.虚拟财产与物

将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是沿袭古老的民事立法传统,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物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充,不断发生变动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比如,在古罗马法时期,人们对物的概念进行了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划分。其中,有体物是指占据一定空间,能够被人所控制的自然物;而无体物则指的是法学理论中所有权和物思维模式的产物。这样做的原因是受制于当时代社会生产力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罗马人只有将权利也转化为物,才能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对该权利的实际拥有,而权利的转让在认识上便也如物的交付一般形象真切,易于掌控。从上述的划分中,可以看出,古罗马人将有体物之“体”限于外在之形,认为有体物应当是客观存在并且可凭借人的感官而触觉的物,但由于时代的局限,当时代的古罗马人并不知晓瓦斯、电力这类物质,也想当然的不可预测到假以时日这些无形又难以单纯凭借感官去感知甚至难以发现的物质资源将作为经济的客体并因而成为权利标的新形式出现。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人们对物的认识逐步改变和深化,物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代民法理论逐渐抛弃这种“有体必有形”的陈旧观念。在立法例上,瑞士民法、韩国民法有类似规定,德国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对物作了扩张解释,将自然力作为物权客体。可见,物的外延已经经历了两次历史扩张:分别是在古罗马时代与近代,罗马法将权利视为无体物,而近代民法又将光线、电力、热能、频道、磁场等自然力纳入到有体物范围之中。

那么,今天的虚拟财产的地位问题是否也可以通过对物的范围进行第三次扩张来解决呢?虚拟财产无形无体,在外观上似乎符合无体物的特征,但是我们应当对无体物进行深入的分析,就会发现无体物的概念诞生于物质化财产结构下,而在信息社会环境下,其存在基础早已不复存在。因此,虚拟财产不应从属于传统民法中“物”的范畴。依刁胜先在《论信息的民事权利客体地位》中所言,虚拟财产应当作为非智力信息,从属于信息之中,被另列为独立并区别于物的一类全新客体。

2.虚拟财产的归属

虚拟财产的归属就是指存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属于谁所有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对虚拟财产的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致使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目前,主要由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用户所有。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用户付出了时间、精力、和金钱获得,且为用户所控制,并可用于交易,而服务商不过是为用户存放虚拟财产提供了一个空间,并不能控制这些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也无权对其进行任何修改,虚拟财产的性质在本质上等同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存储在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另一种相对应的观点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理由如下:一是网络运营商对其开发出的游戏软件或者程序当然享有相关的著作权及该软件或程序的一切权利,而虚拟财产作为储存在服务器上的一组数据或说电磁记录也当然在服务商所享有的著作权范围之内;二是从平衡用户和运营商利益的角度出发,虚拟财产归属运营商所有,在不影响用户的精神愉悦的基础上,更加有利于对虚拟财产的维护。

本人较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用户对于虚拟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仍需商榷,是使用权,又或者如一些学者所言是他物权呢。作为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的游戏服务运营商,占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绝不是其最终目的,为了获取利润,运营商通过和用户签订使用协议的方式实现权利的让渡,并默许用户针对虚拟财产所进行的各种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行为。由此可以看出,用户所享有的权利实际上超出了使用权的范畴,更加符合他物权的特征要求。

三、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

1.影响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因素

对虚拟财产进行执行不可避免将涉及到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会受到网络运营商经营模式、经营方式以及用户间供求关系、游戏玩家感情倾向等不稳定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波动,因此很难为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拟定一个确定的标准。

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认定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要素:一是游戏运营商运营游戏时的自定价格,不仅对部分虚拟财产标出明确的交易价格,运营商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也提供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的服务,运营商所定价格综合考虑了时间、市场、玩家心理、游戏积极性、游戏的吸引力、运营成本以及周边等因素;二是网络游戏玩家为获得虚拟财产所付出的投入,网络游戏玩家参与游戏并获取虚拟财产需要投入大量成本,除却最基本的费用,还包括时间、体力、脑力、甚至机缘运气等。

2.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规则

首先,应允许玩家间进行自由的协商。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守护者,特别是在私法领域,更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其次,当协商不成的时候就需要选定专门的评估机构来做出权威的评估。专业评估机构相对于玩家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作为一个独立于网络运营商与用户的自发的机构,能够以第三者的立场来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专业评估机构可以避免网络运营商与用户的主观性,更加真实地反映虚拟财产的价值;其二,绝大多数的网络游戏玩家玩网络游戏是出于娱乐的目的,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虚拟财产的交易价格也同样不可避免的与其真实价值存在差距,由专门性的机构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参照更加客观专业的标准,做出更加职业化专业化的认定结果。

[1]侯国云,么惠君.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规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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