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事诉讼中的调查官制度
2017-01-26连安安
连安安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日本人事诉讼中的调查官制度
连安安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日本的人事诉讼自1898年颁布第一部《人事诉讼程序法》以来已发展了一百多年,该法最初只是照搬了原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六编的内容,后以适应本国人事诉讼之需要为出发点,经过不断的实践和修改,现已形成一部独具特色和体系完备的《人事诉讼法》。因日本人事诉讼制度的规定涉及面较广且可探究点极多,本文由于篇幅限制,仅将重点放在日本人事诉讼中的调查官制度上,这是在日本在引进当事人主义之后,又依据人事诉讼程序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具有强烈职权主义特色的制度,对正处于向当事人主义转换的我国的诉讼制度有很多的借鉴意义。
人事诉讼;调查官制度;家事审判
一、日本人事诉讼调查官制度的概述
现行的日本《人事诉讼法》对家庭法院调查官制度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相比对于旧法而言,范围扩大、操作性增强。①首先,调查官不是普通的市民,都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通过他们的调查,可以使事件得到更为恰当的审理。再者,调查官根据法官(审判官)的命令行使事实调查,活用人类关系诸多科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及其他)的专门知识进行调查,对此,在家事审判规则(第7条第3项)以及人事诉讼规则(第20条)中均有规定。
(一)家庭法院调查官的调查活动
在人事诉讼中,调查官所为的调查主要是事实调查,即在未经当事人申请和告知的情况下,根据案情需要,由审判长决定派出调查官主动调查的一项活动。
1.家庭法院调查官事实调查的事项
家庭法院调查官事实调查的事项是特定的,根据《人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两项,一是附带处分的裁判和亲权人指定的裁判中的事实调查。附带处分裁判,是指在撤销婚姻或离婚诉讼中,必须针对子女监护人的指定和其他与子女监护问题以及财产的分配问题等相关内容的处理的裁判②。亲权人指定裁判,是指在与许可撤销婚姻或离婚的诉讼相关的判决中,对亲权人的指定进行的裁判③。二是其他案件的事实调查,在家庭法院或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时采用。
2.调查官事实调查的内容和要求
家庭法院调查官的调查内容也包括两项,一是以案件事实为调查中心的调查;二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对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的个人性格、经历、生活状况、财产状态以及家庭的环境等进行的调查,并努力致力于灵活运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
(二)家庭法院调查官调查内容的记录和查阅
1.调查结果的记录
家庭法院调查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法院报告事实调查的结果,并可以在报告上附加自己的意见。
2.调查内容的阅览
当事人以及经释明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向家庭法院提出阅览事实调查记录的内容或要求发给事实调查记录的副本、正本、誊印本、手抄本或要求复制上述内容时,法院一般应予准许,但遇有特殊情况如阅览有可能损害子女或当事人、第三者等人的利益时,法院得斟酌进行。但是,当经释明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关于事实调查部分的阅览等申请时,法院只有在认为适当的时候,才可以许可阅览。
3.对拒绝当事人申请阅览的救济
当事人可以申请翻阅调查官的调查报告,如果其请求被拒绝,当事人可以进行即时控告,但是,如果当事人即时控告的意图被视为拖延诉讼程序时,法院可以驳回其即时控告。被驳回即时控告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进行不服申诉。
(三)调查官调查报告的质证
人事诉讼尽管有别于其他普通诉讼,但只要是诉讼程序,原被告双方在程序中就处于对立的地位,一方进行攻击,另一方进行防御。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都要举证、质证之后,才能确定其最终效力,调查报告也一样,不论其内容将有利于哪一方,也不管其是法院主动调查的结果,其最终的采用都要经过向当事人开示,并给与当事人质证和提出反证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给予充分保障。
二、日本人事诉讼调查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如前所述,我国的诉讼制度正处于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的阶段,在我们的转换过程中,应该在两者中如何取舍是一个需要不断思考和实践的问题。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发展来看,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和纯粹的职权主义都几乎不存在了,各国的诉讼程序都在致力于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这一点,从日本在人事诉讼中规定调查官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
(一)设立调查官制度的重要性
早在20世纪初期,日本就将当事人主义引入民事诉讼中,但由于人事纠纷的特殊性,日本对人事诉讼的规定并不完全的适用当事人主义。由于人事纠纷的当事人往往极易带入强烈的自我情绪从而导致表达不清和逻辑混乱,或是事关案件走向,但由于涉及隐私,当事人不愿告知法庭,又或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被当事人遗漏的重要事项等情形,就需要法院根据案情需要,主动进行事实调查,明确根本矛盾所在,以便及时化解纠纷。因为人事诉讼程序的设立,其最主要的目的并不是分出胜负,结束纷争,而是为了最大程度的化解纠纷,以利于当事人消除隔阂,恢复友好。这正是,根据不同的程序目的,设立不同的制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主义的基础上,适当的使用法院的职权,以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的解决纠纷的出发点考虑。
(二)我国家事法庭的设立
我国在经过不断的理论探究和实践考察之后,目前的各地基层法院大都设立了家事法庭。即由专门的法官负责,将人事纠纷案件统一分配到家事法庭处理,如婚姻关系诉讼、亲子关系诉讼以及其他人事纠纷。家事法庭的氛围一般较为轻松,法官也会努力营造较为温馨的环境,先是对双方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一般是不遗余力的,在实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会开庭审理,而且一般在开庭前和开庭后还会进行调解。由此可见,我国对人事纠纷的解决也是以化解双方矛盾,恢复双方感情为主要目的。
1.引进调查官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家事法庭中没有引进调查官制度,法庭缺乏主动性,只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各自陈述来处理案件,往往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且人事纠纷的当事人情绪较大,常常在法官面前吵闹不止。这样一来,家事法庭的法官不仅丧失了主动权,而且面对当事人的负面情绪压力也较大。笔者认为,如果在我国的家事法庭中引入日本的调查官制度,将会使法官更具主动权,且了解案件事实也更为全面。这样,在法官掌握更为全面的资料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就更能抓住重点,确立双方的利益所在,反而更能及时的化解纠纷,且法官的情绪压力也能大大减轻。
2.引进调查官制度的可行性
当然,要引进这一制度并不是一两句话的事情,还需要其他的相关制度加以支持。首先,立法的支持。就我国目前而言,家事法庭的设立还处在试行阶段,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其实际操作和运用也主要依靠各地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灵活应对。因此,要充分发挥家事法庭作用,还需要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必要的特殊规定,将其在立法上确立起来,这一点也可参考日本的《人事诉讼法》。再者,调查官的选任制度。如要引进调查官制度,那么,在我国的现行体系下,就应设立出一套完备的选任制度来,以及相关的费用等一系列规定都有待探讨。最后,调查官的调查事项和范围也需根据我国国情作出具体规定。
纵然日本的调查官制度相对完备,在日本本国也施行良好,但国情不同,制度的适用产生的效果也会不同,因此,不能完全照搬日本的规定,而是应该根据我国实际制定适应我国目前法治发展水平的法律制度。
[ 注 释 ]
①本文所提及的日本<人事诉讼法>为2003年颁布的日本<人事诉讼法>.
②陈爱武.日本人事诉讼法的修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陵法律评论,2008(02).
③邓爽.日本人事诉讼制度的分析与借鉴[D].广西师范大学,2008.
[1]陈爱武.日本人事诉讼法的修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陵法律评论,2008(02).
[2]邓爽.日本人事诉讼制度的分析与借鉴[D].广西师范大学,2008.
[3]郭美松.日本人事诉讼案件一元化审理模式及启示意义[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8(06).
[4]郭美松.日本人事诉讼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太平洋学报,2009(11).
D
A
2095-4379-(2017)07-0213-02
连安安(1992-),女,汉族,福建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