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的问题及建议
2017-01-26孙奕臻
孙奕臻
东北大学,辽宁 沈阳 110169
浅析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的问题及建议
孙奕臻
东北大学,辽宁 沈阳 110169
当今世界,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碳排放污染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上个世纪开始,国际上就一直在寻求一种机制,来限制各国的碳排放量。中国是一个碳排放的大国,在未来很有可能会被强制减排。碳排放权交易能够有效缓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我国碳交易市场现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碳交易体系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完善我国碳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
碳交易;碳排放;碳排放权;市场体系
一、碳交易的概述
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是在政府对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额度进行控制的条件下,相关企业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与其相关交易的金融活动。
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是碳交易的基础,这种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型产权,其法律属性一直存在争议。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的规定碳排放权的属性,大多数的学者只能从与其相似的理论入手,为碳排放权寻找合适的定位。部分学者认为,碳排放权构成环境权。环境权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后者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体化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即环境资源使用权属于环境权的范畴。还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实际上是指个人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碳排放权创设的制度基础正是财产制度,碳排放的权利化也是从私人财产权的视角上而论的。碳排放权的行政方式及行政目的也印证了与财产权的关联。控排企业碳排放权的行使正是通过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碳排放额来实践的,其选择排放或者交易也是出于财产利益的最大化。
二、我国碳交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碳排放额的初始分配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是,国家将碳排放初始分配额分配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由地方再分配给排放企业。这种分配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即无偿分配与市场经济的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相背离,也违背了环境容量资源的公共性。我国现行的初次分配方式是以无偿分配的方式为主,进入市场的新企业还要根据各种自身条件情况有偿获得。政府分配碳排放额根据企业的历史数据容易导致对碳排放主体间存在歧视性。在此情况下,排放主体为获得无偿的配额,可能会采取向政府或有关机构等分配者行贿等方式获得更多分配额,以达到其利益目的。碳排放额作为一种较为稀缺的资源,无偿分配容易损害其公正性,不利于合理价格的产生。
(二)碳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力度不足
由于我国碳交易采取的是自愿减排的方式,是在国家环境保护的监管下进行的。相关部门不仅需要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总量进行控制和分配,还要对碳交易的标的内容进行审核与监测。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的科学技术水平较低,在对与碳交易相关的环境监测标准和碳交易技术设备的开发利用上,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差距,这都不利于我国碳交易的监管。我国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导致监管困难。且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机构,各个法规规章对碳交易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也不统一。我国的碳交易监管机制还处在发展初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很多地方还需完善。
(三)碳排放权的价格调控机制不完善
我国当前的碳价调控机制主要包含政府在市场上出售和回购储备碳排放额、设置碳价底价和单日涨跌幅额限制等措施,碳价调控方式单一。碳排放交易为市场化机制,借助于市场的供求关系、竞争关系和价格关系引导减排成本的最优配置,以竞争实现分配。任何政府的干预都会干扰市场机制的运行。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影响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因此,碳排放交易要求我们重塑政府、市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成为战略投资者,市场为促进减排成本配置的媒介,政府成为服务商和中介。碳价调控机制为应对市场失灵而进行干预,但要预防干预过度,从而破坏市场机制。
(四)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从上个世纪开始,就为了实现碳交易的法治化一直都在不断地努力。但如今我国的碳交易立法依然滞后于交易本身的发展。碳交易机制的涉及面比较广泛,比如项目审核和批准、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相关义务的履行等。但我国现在没有专门的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碳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2011年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然而其也没有对碳排放权交易项目实施的指导措施、法律风险控制、项目参与方资质资格的认定标准和行为要求、各参与方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相关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空白,不利于我国碳交易规则和市场的发展。
三、构建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合理的碳排放额初始分配制度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制度决定了碳交易者的相关利益,即进行碳交易所带来的成本由谁承担以及相关的收益由谁享有。因此,我国应当确立更符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切实保障交易者的利益。排放额的初始分配应兼顾环境效应及经济效应,并符合公平性。在总额限制的碳排放交易体制中,碳排放额具有稀缺性,由政府根据减排的阶段性安排在排放主体间进行分配。分配可采纳无偿分配方式,也可采纳有偿分配方式。不同分配方式的政治可行性不同,产生的经济效益及法律上公平性和正当性也存在差异。
1.碳排放额的无偿分配方式
从大多碳交易市场的排放初始分配制度看,各市场更青睐于无偿分配制度。然而实际上无偿分配的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劣于竞价购买制度,支持无偿分配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政治可接受性较高,可避免单边减排制度下的碳泄漏问题。
2.碳排放额的有偿分配方式
碳排放额的有偿分配方法主要包括竞价拍卖和固定价格出售的方式。在无偿分配的情形下,企业在使用无偿分配碳排放额的同时丧失了将其售出获利的机会,因而也承担了机会成本,而企业有偿购买碳排放额后,可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将碳排放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因而从一国国内市场来看,有偿分配方式存在优越性。
3.碳排放额混合分配方式
排放额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在经济效应和政治可接受性方面体现了各自的优势。而从务实的角度看,初始分配采用混合分配方式更为合理。部分无偿分配,部分拍卖。并且由于控制企业初期对减排制度政治敏感性较强,因而无偿分配的比例较高;随着减排阶段的推进,无偿分配比例逐步降低,最终实现全部排放额均通过有偿方式进行分配。
(二)完善碳交易市场监管体系
我国应该建立多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交易所监管、第三方监管和社会监督。其中政府监管是核心,其他监管方式为辅助的碳交易监管体系。首先,监管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主体必须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且排放量是由发改委进行分配的,所以,我国碳交易的监管主体应是发改委。其次,交易所可以设立与其他监管主体联网的碳交易安全控制中心来防范碳交易的各种风险,进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保证碳交易的安全性。此外,还可以授权一些有资质、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如节能减排中心等来行使部分碳交易机构的监管职能。社会监督可以很大程度上也能弥补碳交易市场和政府职能的缺陷。从而防止发生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交易的公正性。
(三)构建科学的碳排放权价格调控机制
基于总额限定的碳排放建议市场是以数量控制为手段的环境工具,影响供求关系或直接对价格进行干预都可达到碳价调控的目的,因而碳价调控机制可从两个角度来设计,一是数量调控机制,通过调控碳排放市场的排放额供应关系来影响碳价;二是价格干预机制,如设定碳价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或限价区间来控制碳价波动幅度。
1.影响碳排放额供求关系的数量调整机制
碳价数量调控机制可由政府对碳排放限额直接调整,或虽不调整碳排放限额,但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在市场上抛售和回购排放额,以达到影响排放额供求关系的目的。
2.基于价格调整的碳排放额价格调控机制
除了对市场上排放额的供求关系进行干预,政府亦可对碳排放额的市场价格进行直接干预以实现稳定碳排放额价格的目标。因而,价格调整机制主要是指政府对碳排放交易设置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或价格波动区间进行限制,来调整排放额价格波动幅度。
(四)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
碳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制度,发展不够全面,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障其稳健的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在环保方面无可比拟的优越性需要健全的碳交易法律体系的认可。因此,要完善对我国碳交易制度就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首先,要完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其次,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权利义务体系;最后,完善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责任与纠纷处理体系。
(五)构建全面多层次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虽然我国现一系列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交易所,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建立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可有效地规范碳交易活动,并为交易主体提供登记、注册、竞价、交易、结算、清算、认证、监督等服务,最终维护和保障碳交易竞争秩序。然而鉴于我国目前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现在并不适合马上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我们需要建立的是一个全面的多层次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构建一个全国统一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市场与多区域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这样才是最适应我国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需要的,具有新颖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四、结语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碳排放交易制度极大地促进了温室气体问题的改善和绿色经济的发展。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碳排放的大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巨大的挑战,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为了规范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并与他国市场接轨,充分发挥碳排放交易制度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我国必须根据中国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碳排放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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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7-0149-02
孙奕臻(1996-),女,山东临沂人,东北大学,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