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实劳动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2017-01-26丁萍
丁 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我国事实劳动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丁 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阶段,社会市场中各个主体之间的竞争也愈发激烈。尤其我国劳动力规模和劳动力的流动性是空前仅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的一种劳动关系的协议,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及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法律上过于注重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对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准确的判断,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必然性展开研究,制定和完善我国事实劳动法律制度。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实施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事实劳动法律制度的建议,旨在为我国事实劳动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
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开始走向法律化,并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我国首次为劳资双方的劳资关系和劳资纠纷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对我国社会经济关系的良性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因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劳动关系成为用人单位社会经济活动中最为普遍的社会关系,所以要积极发挥劳动合同管理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仍然以书面合同作为单一的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因此,这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事实劳动关系进行正面的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正因这一局面的存在,使得《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的成效并不明显[1]。因此,从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来看,我国事实劳动法律制度完善对解决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规制问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根源
(一)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
我国就业形势的的不稳定性空前严重造成的。首先,在劳动力的数量上来看,我国劳动力基数过于庞大,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劳动现实。其次,在劳动力结构上来看,高级技术人员缺乏,而普通的劳动力过剩,很多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只能委曲求全,在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就处在弱势地位。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剩余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很多小型私营企业为了避免劳动争议和纠纷,不与劳动者建立合同关系,或签订的合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最后,在劳动合同的内容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只限定劳动者的义务,没有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且在劳动者参与劳动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拖欠工资、不付加班工资等现象,严重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二)《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
新《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的等方面都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小型企业不能看到自己长远的利益,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对自身的发展进行了限制,所以很多用人单位就会对《劳动和合同法》产生抵触的心理和行为,在劳动合同确立的时候,很多劳动条件与《劳动合同法》之间存在矛盾,不仅使得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并且对企业长远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三)劳动法律体系先天缺陷
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变更、终止等,都以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唯一的依据,不会将劳动事实最为劳动关系的变更、终止依据。事实的劳动关系没有在书面劳动合同中进行限定。也就是说劳动事实必须建立在书面合同的形式上。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的劳动关系就会被排除在劳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例如,现在社会市场有很多兼职职位,这些劳动职位是普遍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为法律依据的,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因为没有书面法律依据,所以事实劳动关系就不能得到劳动法律的调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我国事实劳动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不具有逻辑性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在字面解释上没有太大分歧,但是往往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被框架在合法、违法、再合法之间转换。普通劳动者会对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阐述产生较大的费解,会引起逻辑上的混乱,对《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2]。另外,《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于依赖书面形式,大部分社会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都想方设法的将事实劳动关系向书面合同的形式转变。但是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的时候,劳动法律制度并不能进行直接的调整,只能将事实的劳动关系转换成书面合同的形式,然后才能在法律的规制下进行调整。
(二)劳动合同的规定义务事实为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
我国劳动法律强调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可以保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或者劳动争议的时候都可以将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法律维护的依据。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主要是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使得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所以在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会实施双务行为,不能独立完成。现实劳动关系中会存在劳动者利用《劳动合同法》的漏洞,恶意毁约的行为。《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这一缺陷的补充。劳动者如果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依然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其立法上的缺陷没有办法通过《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补充,必须要通过完善立法体系来弥补这种缺陷。
(三)法律对劳动法合同形式的规定不具有灵活性
书面合同形式是我国劳动法律进行规范的主要形式,我国立法机关和参与立法的主体都普遍认为书面合同形式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但是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中除了国有企业和部分中大型企业有完善的书面合同签订形式,很多劳关系的确立是由口头形式存在的,在这情况下,权利义务的辩护难以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范围、劳动权益、劳动义务等确立的一种法律凭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合同内容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并产生法律效力。也有企业为了逃避法定义务,故意不与劳动者建立书面合同关系,这就造成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难以得到法律的规范。
三、完善我国事实劳动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我国劳动立法应该去全面考虑,科学的分析现在社会市场经济环境,高度重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执行和保护,积极推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在表面上分析约束了用人单位的发展,但是从长远的利益上来分析,企业在遵循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增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法治观念,避免劳资双方的当事人发生违法违约行为,在社会市场中得到更多的信誉度和认可度,有效的稳定劳动关系,让社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对事实劳动关系有充分的认识,主动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关系合同。
(二)促进劳动关系合同形式的多样化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不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并且书面合同并不能完全反应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意志。尤其劳动者在就业方面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参与合同内容的制定和商讨。所以我国立法应该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定效率,这也是我国庞大劳动市场环境客观决定的,并且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阶段性的就业形式也应该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虽然很多立法主体认为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没有办法在合同内容上进行固定,但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会在劳动者参与劳动的过程中留下充足的证据,想要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是一件难事[3]。例如,欧美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是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合同的并行,对更多劳动形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法律的保障。这就启示我们应该放宽对劳动合同形式的限制,为实际劳动市场中的更多事实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三)确定劳动关系的履行规则
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主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所以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劳资双方能够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我国现阶段仅仅承认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我国立法必须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一种准劳动法律关系,这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和结构客观存在的必然结果。应该将实施法律关系的地位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地位放在一个评判标准上。
(四)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调整
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形式的调整,也就是不强制实施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让劳资双发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并且双方可以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续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第二、劳动合同内容的调整,如果劳资双方确立的是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则应该认可口头劳动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如果不能确定事实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资双方可以重新协定合同内容。
(五)完善劳动合同无效处理的制度
劳动者要对自己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障等有高度认识,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仔细的核对,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就具有了法律责任。但是对实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个主要做法是错误的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这样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我国立法应该在无效劳动合同的主体、无效劳动合同造成的影响、以及无效合同的内容上有针对性的采取多种劳动合同无效处理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无效处理的制度,最大程度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立法应从认清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根源,我国事实劳动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作为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上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合同形式的多样化,积极确定劳动关系的履行规则,稳妥地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无效处理的制度,更好地有效解决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规制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尤为关键和重要。
[1]吴义太,李森高.谈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J].商业时代,2012(02).
[2]魏彤.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效力[C].2013北京经济论坛论文集,2013.
[3]王海民.从尊重事实劳动关系视角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6(06).
D
A
2095-4379-(2017)07-0127-02
丁萍,女,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劳动法、法理学、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