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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辨析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关系密切关系人受贿罪

刘 威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辨析

刘 威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有影响力的行贿罪,沿用了利用影响力的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这一概念。但其充满感性色彩,语义模糊。因而需结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认定关系密切人的经验对其进行辨析。仅从字面文理解释难以满足理论和实践需要。综合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应有两条标准:有共同的感情基础及共同的利益基础。

关系密切;共同感情;共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纳入犯罪体系。①被命名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②使得受贿罪类型更加严谨齐全。自2009年起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但与之相对的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行为却没有被规定为犯罪,无疑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严惩贪腐工作时有疏漏。因而新增本罪意义重大。刑法规定的有影响力的人有四类:在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在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统称为法定有影响力的四类人。但修正案仍沿用“关系密切的人”这一充满感性色彩的形容词类概念,无疑使对这一概念尚未有定论的探讨重回人们关注视野。

一、关系密切定义初探

汉语中关系是名词,指人或事物之间相互作用或影响的状态。密切是形容词,指关系亲近熟悉。关系密切的人从表面来看就是彼此间关系亲近熟悉的人,在日常交流中容易理解。但作为法律专业概念则需严谨界定,因为此概念感性色彩浓厚,语义模糊。人人都能列举亲人朋友等许多关系密切的人,但其界限在哪却难以阐明,且不同人的答案势必差别巨大。因而仅从文理角度进行阐释是不够的。须从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综合把握。因为法的解释都从语义为起点,以得出符合法目的的解释结论为终点。如果语义解释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公平合理的结论就需要借助其他方法。③

(一)体系解释角度

从体系解释角度来看,该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对向犯。刑法条文中只有在这两种犯罪中出现。故其含义应基本相同,前后一致。所以我们在认定时可参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工作中已经积累的经验。但笔者认为此概念在两罪中定义是基本一致而非绝对相同。因为我们从行贿与受贿的罪名设置、刑罚轻重、以及国家近年来对贿赂犯罪的不断完善中对比可以发现,对受贿的惩处程度是严于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并非一般公民,要求其具有高度的职业廉洁性以及比普通人更高的财务敏感性。而作为他们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也应比普通公民更为敏感,因为他们的言行于公来说可能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决策,于私来讲关系到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命运。因而深究二者关系,笔者认为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范围,形象地来讲是大于等于对有影响力的行贿罪中关系密切人的范围。这不是前后矛盾,亦非多此一举。而是我们在解释法律时一方面要尽可能严谨完善,但另一方面也要留下适当的余地,以防止将来出现特殊情况而无所适从。毕竟,白云苍狗,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是不会停下来等带刑法条文及时修改的。

(二)历史解释角度

从历史解释角度来看,79年刑法将受贿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97年刑法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首次将近亲属划入受贿罪的共犯。2007年,《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首次提出“特定关系人”。《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吸收了这一概念。后《刑法修正案(七)》在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时以“关系密切的人”取代。从法律发展情况来看,特定关系人这一概念应当包含于密切关系的人之中。有些学者认为只是有交叉的部分,而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不在其内。另有学者认为近亲属不属于密切关系人,而是和密切关系人并列的概念。这显然是忽视了条文中“其他”二字。换句话说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竟不能称为关系密切,那还有谁与之关系密切呢?这显然不合实际。而法定有影响力的四类人亦可用关系密切人来替换。笔者拟将密切关系分为两种情形加以界定:一、有共同的感情基础;二、有共同的利益基础。

二、关系密切的两种表现形式

(一)共同的感情基础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以共同的感情经历为联系的纽带。即在生活工作经历当中有交集而且关系比较良好稳定,相互之间较为熟悉。例如近亲属、同学、同事、战友、老乡等。形成原因主要分为三类:

1.亲缘关系。有时也称为血缘关系,是指因血缘或者婚姻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最典型的就是近亲属。但是针对近亲属并没有规定具体范围,所以近亲属的概念实际上也不明确。一些学者主张援引其他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对近亲属做出界定。首先按照民法领域的定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次有些主张在上述内容上增加“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⑤还有主张按照我国刑诉法中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201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笔者认为最后一种界定相对合理。因为刑法确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意图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上述试行办法的目的是一致的。⑥都力图限制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务便利。其中前三种关系比较容易辨别。而近姻亲关系是指以婚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例如:表兄弟、表姐妹、儿孙媳妇、女婿、舅甥、姑姨等⑦。近年来日益引起人民关注的干爹、干女儿、结拜兄弟姊妹等民间所谓的“干亲”也应列入考察范围。

2.地缘、业缘、趣缘关系。地缘是因出生、生活或工作在同一地理区域为联结纽带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比如老乡、同窗、邻居等。这类关系根源于传统上深入骨髓的安土重迁,乡土归属感等观念。业缘是由职业或行业的活动需要而结成的人际关系。如同事、战友等。这类关系人往往有着相似的教育背景,价值观念因而联系密切。趣缘是指因为兴趣比较相似而形成的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如舞伴、棋友、牌友、古玩藏友、戏迷票友、驴(旅)友等,当然也有不良志趣如赌博、嫖娼等。实践中各有所好,种类繁多。需注意的是,地缘、业缘、趣缘等只是社会关系的不同形成原因,并不代表所有被由此称呼的人一定关系密切或是能够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还需要考虑其联系是否稳定频繁,关系是否稳定亲密等多方面因素,不可按图索骥。

3.其他感情关系。最典型的就是上文提到的“情妇”。虽无严谨法律定义但其实质上体现的是在至少一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记者经过对裁判文书网等统计发现,十八大以来,共26篇对特定关系人量刑案例。情人关系共计18件,占比近七成。⑧笔者曾听过某案件中,认定情妇时将某国家工作人员初中时的初恋对象认定为情妇,尽管二人当时最终没有发生恋情只是有意向。认定的根据是将情妇解释为“有感情的妇女”,这显然令人难以接受。此事也许是杜撰,但能受到一定启示。在实践中也许还有其他的与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感情基础且能影响其职务行为的人,实践会告诉我们法律永远不能事先穷尽所有可能。例如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信奉宗教、迷信算命看风水等玄学,这些所谓的“大师”可能对其影响甚大。实践中有些保姆、司机都能“扯着虎皮做大旗”。

(二)共同利益基础

利益在社会学上指人们用来满足自身欲望需求的一系列物质或精神产品,可能涉及:金钱、权势、色欲、荣誉等。但凡能满足欲望的事物,均可称为利益。笔者认为刑法中的共同利益基础主要指共同经济利益。其实质上类似于我们在诉讼法中所讲的利害关系,也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1.共同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比较容易理解,无论是货币股票等有价证券,还是房产、汽车等财物,终究都可用货币衡量。故亦可称为金钱关系。共同金钱关系就是两人之间有经济上的往来,并且可能会因此产生一定的制约关系。例如企业的供应商、经销商、客户等;或国家工作人员的债务人、债权人;财物出租人、承租人等。

2.其他利益关系。面对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显然经济利益不是全部。其他的如政治利益等都有可能。因个人的价值取向不同,有好名,有好利,还有被民间称为“官迷”。虽然要致力于不放纵犯罪,但是更不能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过分扩大处罚范围。因而如上文所言在实践中还要结合:接触次数多少、交往动机目的、层次标准、周围人的感观印象、请托人及受托人的认知程度等方面综合判定。⑨

[ 注 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六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③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

④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

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⑥王远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近亲属”的认定[N].检察日报,2010-9-3.

⑦刘德法,孔德琴.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J].公民与法,2010(4).

⑧湖北副省长郭有明受贿“特定关系人”被南阳检方公诉 究竟是谁?[EB/OL].大河网,2015-9-28.

⑨马松建,贾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辨析[J].人民检察,2013(11).

D

A

2095-4379-(2017)07-0113-02

刘威(1991-),男,河南荥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刑法学,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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