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琼瑶”案得到的法律启示
2017-01-26刘艳璟
刘艳璟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
从“琼瑶”案得到的法律启示
刘艳璟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
随着文学作品的兴起,抄袭问题也越来越成为我们必须重视的社会问题。抄袭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文学市场的秩序,对原作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但是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文学作品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本文以“琼瑶案”为例,对我国现有的著作权规定进行梳理。
著作权;文学作品;侵权
2015年12月16日历经两年的社会广泛关注的“琼瑶诉于正侵权案”落下帷幕,这件案件自2014年4月28日琼瑶起诉于正版权侵权直至琼瑶胜诉历经将近两年。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一、什么是IP?
2011年郑晓龙导演的作品《甄嬛传》播出,这一电视剧改编自网络作家潋滟紫的同名人气小说,随着电视剧的热播,IP这一概念也迅速进入大众的视野。“IP热”成为近年来比较热门的一个话题,尤其是近年来,因许多IP作品自带热度,购买热门IP作品改编成为许多影视公司的首选,但是随着这些影视作品的播出,许多作品陷入“抄袭”风波,文学作品的抄袭成为我们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IP,即Intellectual property,是知识产权的缩写,主要包含著作、专利和商标权,这里的IP主要指本身即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本文所讨论的文学作品主要涉及到著作权的内容。目前市场上兴起的“IP”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自带热度
一些热度比较高的网络文学作品是成为影视公司的抢夺的对象,如近两年翻拍的(笔名)南派三叔的作品《盗墓笔记》,这部作品自2007年开始出版,到2011年共出版实体书9版,拥有广泛的读者群,自翻拍影视的消息传出,便引起广泛的关注,作品的名气即影视剧的免费宣传。近年来,许多有版权争议或者有抄袭倾向的作品也受到许多公司的争议,这类作品往往因争议带有一定的话题度,很容易得到网友的关注。
(二)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
被选中的作品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这些网络文学作品不仅热度比较高,易引发广泛的讨论,亦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既可以拍成电影、电视剧,也可以做成游戏、漫画等,同一作品带来多样化的收益。
各大公司对热门IP的抢夺带来的是作者版权费的翻倍增长,部分作家甚至登上福布斯富豪榜。网络文学作品的不规范导致“盗文”频发,许多热门影视作品随着高收视的同时也纷纷陷入版权纠纷,如最近热播的电视剧《锦绣未央》,待播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问题必须得到正视。
二、网络文学侵权频发的原因
(一)侵权的成本低
网络文学作品一般在网上发表、连载,有偿或无偿供读者阅读,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平台,网民可以自由浏览网页几乎不受限制,网络的便捷性也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机会,“复制”“粘贴”成为侵权的主要工具,当事人只要移动鼠标,就可以对他人智力成果进行借鉴,再稍加修改,就将其变成自己的“作品”。相较于传统的剽窃,当事人甚至连“工本费”都不用出。
(二)网民的辨别意识不强
我国现阶段大概有7亿网民,网络上的信息数以万计,而在网络世界的网民很难在海量的文字信息中辨别“真迹”。而抄袭、剽窃的作品往往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呈现出来的文学成果往往是对原作的升级,因此许多侵权作品的名声超越原作,一些小有名气的作品,往往受害人出来发声,网民才意识到侵权是有的发生。
(三)侵权行为的隐蔽性
抄袭、剽窃,特别是文学作品的抄袭、剽窃行为具有隐蔽性。文学作品涉及到的内容涉及故事情节、人物关系、语言文字、线索伏笔、甚至是行文方式均可能涉及到抄袭问题,但是这些抄袭往往很难被发现,单纯的某一方面的“借鉴”往往很难意识到是侵权。没有任何提示的网民在很多情况下,即使见过有无法辨别侵权行为。侵权人会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对抄袭事实进行隐藏,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维权的困境
现阶段的抄袭现象愈演愈烈与我国现有的文学版权维权的困境有关。我国法律早在1990年便已经出台,但是至今仍然难以对被侵权人产生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就其原因,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抄袭的认定比较困难
抄袭的认定一直是著作权纠纷中的难点,剽窃是我国著作权法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惩罚性措施,但是对于剽窃如何认定却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认定标准,司法实务中需要借助法官的专业知识及其他技术措施。实践中,抄袭的认定具有一定的难度,如音乐作品涉及到音乐的专业知识,这就需要专业人员给出指导性意见。而在文学作品中,由于其涉及的部分相当多,如情节的剽窃、结构的剽窃、创意的剽窃甚至行文特点的剽窃等。法院需要对剧情、语言、结构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比较,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我们看到的琼瑶案的判决书中就涉及到大量具体情节的比对。其中还涉及到一些争议点,如人物关系、行文方式等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在琼瑶案中于正方就以人物关系、桥段等属于思想事实层面为由,主张其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同时著作权的认定是以独创性为标准,即要求权利人要独立创作,只要权利人自己独立完成作品,即受著作权的保护。独创性要求并不要求作品的唯一性,当事人只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的,即使内容创意一样,也不认为是抄袭。按照这一要求,侵权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与原作品没有直接接触,证明自己是作品的原权利人,切断自己与侵权行为的关系来否定侵权行为的存在。在琼瑶案中,于正方就以对方的剧本没有发表,自己无法接触为由进行抗辩。
(二)诉讼过程冗长
抄袭情节涉及到大量情节、任务关系及其他内容的比对,甚至要采用专家的意见,这类案件常常需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时间,这无疑会延长诉讼的期限。复杂的案件可能需要多次开庭,这不仅涉及到时间成本,还包含交通费、律师费等诸多费用,一旦诉讼时间过长会加重权利人的负担,许多权利人在庞大的成面前望而却步,这也是很多人放弃维权,而致使抄袭泛滥的原因之一。维权的高成本与侵权的低成本构成鲜明的对比。
(三)侵权损害的难以确定
对于权利人的损失赔偿,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①,主要包含三个赔偿标准: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即以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的标准,民法是相对平和的法律,多为补偿性的法律规范,法律一般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第一原则。因此赔偿以权利人的损失为主要标准。
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以侵权人的实际所得为赔偿计算标准,“任何
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法律当中的一条重要原则,是法律衡平作用的重要体现。
3.人民法院酌情判决,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时,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决50万元的赔偿数额,这时依靠的是法官的自由裁判权,法官需考虑各方因素,作出判决。
这三条标准看似对权利人的实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困难。
首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计算标准,那么首先我们必须考虑的是实际损失如何计算,期待利益是否可以计算在内?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高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又该如何?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在适用上需要依靠法官的判断。
其次,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权利人往往很难证明,如在琼瑶案中,琼瑶方只能以于正的稿酬的收费标准来间接证明,与实际损失之间有差距。且侵权方往往隐瞒违法所得,这就给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困难。
最后,法律中规定的50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的标准过低,很容易成为侵权人的“保护伞”。现在社会,文学作品的收入特别是经过影视化、游戏化后的作品,收入可观,侵权人为了逃避金额,往往拒绝提供违法所得,若没有别的证据证明,侵权人最多承担50万元的损失,这么低的赔偿标准也无形中助长了侵权之风。
四、结语
在知识和创新为动力的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得到重视。我国现阶段虽然提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完善。信息的传播既为知识的传播提供了途径,也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困难。对知识产权,特别是文学作品的保护,亟待我们每个人的力量,我们不能让真正有贡献的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 注 释 ]
①<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49条的规定.
[1]冯颢宁.论版权法中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的选择[J].中国版权,2016(06):77-80.
[2]王坤.剽窃概念的界定及其私法责任研究[J].知识产权,2012(08):47-52+96.
[3]解亘.驱逐搅乱著作权法的概念:“剽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01):20-28.
[4]秦珂,尤太生.抄袭、剽窃的判断与法律责任[J].图书与情报,2008(05):68-71.
[5]张惠琴,李俊儒,段慧.中国大学生“抄袭、剽窃”概念实证研究——中、美大学生plagiarism概念比较[J].外语研究,2008(02):66-71.
D
A
2095-4379-(2017)07-0111-02
刘艳璟,天津商业大学,民商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