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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研究*

2017-01-26刘乃宁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实习生权益劳动

刘乃宁

宿迁学院法政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研究*

刘乃宁

宿迁学院法政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加大,毕业实习无疑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突破口。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实习生身份界定不明,劳动关系难以建立,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明确实习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完善和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切实保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

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法律保护

高校毕业生毕业实习是高校学生由学校走向社会的过渡阶段,毕业实习是指学生在毕业之前,到实习现场参与一定实际工作,获取独立工作能力,以期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毕业实习已经成为各大高校实践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实习生身份界定不明,致劳动关系难以建立,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劳动侵权案件频发。例如,实习生报酬与工作量不符,或随意克扣报酬,甚至有的实习单位强制学生从事无偿劳动;实习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实习单位与实习生未签订劳动协议或协议不规范等。

一、实习生法律身份界定的几种学说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实习生实习性质及实习生的法律身份,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能否作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理论界和实务界历来存在争议,现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劳动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实习生进入实习单位工作,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实习单位的组织管理,为实习单位提供劳动力,实习单位向实习生支付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有三重的隶属性,即人格隶属性、组织隶属性和经济隶属性。因此,实习生理应具备法律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

(二)劳务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实习生毕业实习属于教学的延伸,实习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到具体岗位上参与具体的工作实践,将理论高度上升到实践高度,为今后学习和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而不是仅仅为了获得劳动报酬。在此期间,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在校学生,不应视为实习单位的正式员工,不受《劳动法》调整。因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性,二者之间的关系仅是劳务关系。

(三)折中说

该学说认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生又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但若是界定为学生,那么实习生就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若是界定为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待遇未免加重实习单位的负担。所以该学说主张为规避风险,责任共担,实习单位和学校应该共同为实习生购买保险。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不完善之处

我国目前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但是多数较为片面,缺乏可操作性,下面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代表的法律、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代表的部门规章和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为代表的地方性法规加以分析研究。

(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明确实习生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实习生的法律身份,未将实习生纳入其保护范围,即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同样,《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实习生的法律地位的缺失,自然也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二)《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方法》具有局限性

《高等教育法》第5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方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我们不难看出以上的

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是以高校学生勤工助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实习远远超出了勤工助学的范畴,因此该类法律及部门规章在主体适用资格上仍存在很大局限性,不能全面保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

(三)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地域性

2010年广东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对高校学生实习进行规范的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实习经费的投入、实习协议的签订、实习报酬的标准、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的人数等,但仅在广东省使用。与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还有《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但是该《条例》仅仅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普通高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由此可见,此类《条例》只是地方性法规,具有片面性、局限性、地域性等特点。

三、国外关于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

毕业实习作为高校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的重要环节,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此种教学形式,发达国家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较为完善,尤其以德国、美国及法国为代表。

(一)德国的“双元制”

长期以来,德国普遍重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实践教育,强调面向应用、面向实际、面向未来的教育理念。德国职业教育中的“双元制”最为典型,所谓“双元”,是要求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必须经过两个场所的培训,一元是职业学校,另一元是企业或公共事业单位等校外实训场所。在德国的《劳工法》等法律中对实习制度有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企业接受实习生的条件、实习生的报酬标准与支付方式、实习时间、学生享有的事故保险待遇等。

(二)美国的"合作教育"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上综合实力最强的国家,自然高度重视国家教育。其中“合作教育”是美国校企合作中采取的最为典型,最为成功的一种教育模式。该模式采用“半天交替制”,即学生一般在学校接受半天的理论学习,下午或晚上进入企业进行实践性的兼职工作。在工作期间,学生与企业达成协议,并取得相应的报酬。1938年通过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规定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给实习生;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给全日制学生;不低于普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付给合格的学徒。

(三)法国的《新实习生法案》

法国政府和高校十分重视学生的实践教学工作,为维护法国每年120万实习生的权益,并防止企业通过过度招募实习生来减少正常雇员从而规避社会责任的行为,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新实习生法案》。该法案主要作出以下修订:限制实习生招募规模;提高实习生待遇,同时明确要求企业不得安排实习生从事危险工种;加强劳动监管,加大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四、我国高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之建议

(一)赋予实习生“准劳动者”法律地位

要想从根本上保护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首先要明确实习生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应赋予实习生“准劳动者”身份,即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建立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那么何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即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显然实习生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条件,可以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劳动法》应当对实习生“准劳动者”身份予以确认。

(二)修改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在赋予实习生“准劳动者”法律地位的前提下,还应在《劳动法》中增加“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专章内容。应在该章中明确“实习”与“实习生”的概念;增加实习生、实习单位权利义务条款;增加强制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条款,在协议中还应明确劳动报酬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种类等。

另外还要尽快完善和修订《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以加大对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应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实习生“实习协议”的规范性条款,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实习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司法解释,在实习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对未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实习生,参照在职职工事故处理办法执行,从而切实保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

从目前我国国情和立法现状来看,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实习生劳动权益的法律未免过于困难,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法规中应明确规定:1、各省、市政府应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学生实习,提供充分的实习见习岗位;2、明确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强制实习单位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3、应在实习协议中明确规定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报酬或实习补助;4、强制实习单位为实习生购买人身伤亡意外保险,并明确要求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从事危险工种。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能在一定范围、一定区域、一定程度上保护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

(四)建立责任共担的保护体系

1.政府的监管职能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职能。应加强对实习单位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加大对接收实习生的企业或单位的扶持力度、资金投入;强制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公正合理的实习协议,并要求实习单位将实习协议复印件交给相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时对侵害实习生劳动权益的实习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等。

2.学校的主体作用

学校应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在学生实习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首先,学校应对实习单位的资质、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作种类、工资报酬进行实地考察,选择优秀的实习单位作为学生实习基地,并与其达成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其次,学校应当成立大学生就业实习指导中心,并派专门的老师对实习生的实习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实时跟踪;同时,学校与实习单位还应当制定有关实习生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学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分担体系,充分保护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

3.实习单位的管理引导责任

实习单位应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派专门人员对实习生进行技术指导,不得安排实习生从事危险工种,充分保障实习生的人身安全;另外,在上岗前,应对实习生进行岗前培训,集中学习安全操作相关知识及应急措施等;同时,自觉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公正合理,不得签订“霸王条款”,一经发现,加大惩处力度;还应将学生的实习情况客观真实地向学校、学生及时反馈,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提高高校实习生的维权意识

大部分实习生缺乏自我防范的维权意识,以致在实习中处于劣势地位,所以高校应加强对学生依法维权意识的教育,可以开设专门的讲座或选修课,让学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救济途径等。学生在正式实习前,应主动要求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并对协议内容严格把关;在发生侵权行为后,应积极与实习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保护高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协作,国家司法机关、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应携手为保护高校实习生的劳动权益而共同努力。

[1]马国香,马敏.高校顶岗实习生的权益保护[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7).

[2]卢肖伊.浅议高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立法保护[J].丽水学院学报,2013(12).

[3]金秋平.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研究——中外立法比较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3).

[4]赵桂生.以“准劳动者”为视角看我国实习生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J].中国劳动,2015.

*2016年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项目《高校实习生的实习法律问题研究—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实务为路径》;项目主持人:刘乃宁(项目编号:20161416001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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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7-0052-03

刘乃宁(1996-),女,汉族,江苏宿迁人,宿迁学院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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