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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条件下律师广告基本原则浅析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广告宣传委托人浅析

陈 朕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互联网条件下律师广告基本原则浅析

陈 朕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律师的言论问题本来就有特殊性,律师言论的低容错率使其一开始就受到更为严格的规制,在面对互联网这样一个能实现高速广泛传播信息的工具面前,如何规范律师在互联网上的言论以及相关广告宣传行为已经成为一个新的课题。本文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规范制度,对律师在互联网上进行广告宣传的基本原则进行简单归纳总结,着重论述对律师广告的限制条款中有争议的部分,并针对律师广告与律师职业道德的关系问题浅谈个人看法。

律师广告;互联网;基本原则

一、律师网络广告基本原则归纳

根据现有法律以及相关行为规范制度,笔者将律师在互联网上进行广告宣传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总结如下:

1.遵守国家法律与相关法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参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五条);

3.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参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4.具有真实性,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参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处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规范互联网广告的目的,律师广告也应该受到相应法律的规范与管理。

二、浅析律师在互联网上进行广告宣传应当受到的限制

(一)律师广告严格限制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律师广告的内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使得律师不能发布有关质量与价格方面的非信息性广告,甚至不能发布有关律师个人学历等方面的信息性广告。由于律师言论有较大的误导舆论的可能,以及广告对于律师职业伦理与道德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等诸多因素,律师广告需要更多约束以避免在委托人与律师群体法律知识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造成对委托人的误导。

综上所述,律师在互联网上进行广告宣传不仅要遵循对于公民广告的普遍性限制,也应该受到合理合法基础上的额外约束。

(二)“额外约束”的合理性浅析

1.应当禁止律师广告中对办案结果做出承诺性内容

在委托人与律师的关系中,委托人一般处于法律知识相对薄弱、信息获取手段较为缺乏的弱势地位,对于律师在广告中发表的任何有关办案结果的承诺难有明确的概念,可能受到广告误导。又因为办案结果的不确定性,此类承诺本身就有诱导性嫌疑,而对于此类承诺的违约责任及赔偿问题并无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因此,出于对广告接收一方的利益保护,应当禁止办案结果的承诺性内容出现在律师广告中。

2.应当禁止广告中出现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的内容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有如下表述:鉴于充分保护人人都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这也要求必要时为委托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然而律师广告中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的内容通常与其对于办案结果的承诺挂钩,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限制。

3.“涉及获得荣誉或者自我赞美的内容”、“有关学历、学位、职称、和社会职务的内容”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笔者认为,此类条款设计的初衷依然是防止律师广告中出现误导性信息,这一点无可厚非。然而,公众有权获得真实的、不具欺诈性的信息。此类条款对于律师以及律所信息的限制公布实则阻碍了委托人直观的信息获取,增加消费者信息获取成本。

1908年,美国律师协会在其道德准则中宣称,最有价值和最有效的广告,是通过职业能力和可资信赖的忠诚所建立起来的良好声望。然而放到现实生活来看,一个人一生可能就只遇到一到两次需要律师的境地,这使得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声望的建立需要更加漫长的周期,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这无疑大幅增加了律所的运作负担,也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无法达到令行禁止的理想效果。

三、总结

在市场经济与互联网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律师广告的限制问题也争议颇多。一方面,互联网对于信息传播广泛性的扩大,极大地降低了律师言论的容错率,使得对于律师广告的严格规制成为必要且急迫的话题。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对于律师广告的诸多限制实则不符合社会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在律师服务商品化的今天,律师广告向商业化靠拢的趋势已经浮现,在搜索引擎输入地名加“律所”就会有大量推广弹出。不能说律师进行广告宣传一定违背职业伦理道德,但实际操作中的擦边球其实是对底线的试探。律师这一职业的伦理道德问题向来争议颇多,如今对于律师广告限制的诸多矛盾境况也需要法律工作者予以关注。

[1]司莉.律师保密义务有关理论问题探讨[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02).

[2]王进喜译.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3]沈仲年.对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几点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4(35).

D

A

2095-4379-(2017)06-0222-01

陈朕,女,汉族,黑龙江双鸭山人,四川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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