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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权研究

2017-01-26傅健刚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辩护人

傅健刚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律师辩护权研究

傅健刚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随着保护人权的理念在宪法中的确立,我国在刑事司法方面也越来越重视人权的保护,而其中如何实现被告人辩护权利也成为刑事法律进步的标准之一。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难以真正与国家司法机关形成控辩平等的地位。所以,对于被告人诉讼权利、辩护权利的确立和保障必须通过辩护人权利的完善才能真正得以实现。而辩护人中的中坚力量律师团体的辩护权现状并不容乐观,在人权保障和刑事诉讼程序越来越重要的现代法治体系中,完善律师辩护权,维护好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是重要的研究课题。

辩护权;人权保障;律师辩护现状;辩护制度完善

一、引言

律师是现代法治的先锋者,更是人权事业的践行者。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现代国家民主与法治的体现。自由权益发端于独立辩护权的实现。而我国现在对于律师辩护权的法律保障并不充分,与国际刑事辩护标准相差甚远,面对日益高涨的程序价值正义和人权保障呼声,对律师辩护权研究有其必要性。

二、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

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最主要群体,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中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同时承担着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合法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使命。而这种独立辩护权的规定意味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与公诉人居于平等的法律诉讼地位,承担各自的诉讼任务,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律师辩护权现状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人辩护权利的范围、行使方式、辩护时间都做了很多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实现受到诸多限制,而与此同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大大受到影响。

(一)从辩护时间上看,我国刑诉规定的律师介入时间和实际作用严重不符。虽然规定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但是并不能作为辩护人介入,而与此同时,许多辩护权利受到很大限制和削减。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阅卷难、查证难、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辩护意见被采纳难、维护诉讼权难。这可以说是对我国律师辩护现状的经典总结。

(二)辩护律师辩护风险空前加大。我们可以看到,自从刑法第306条出台以来,律师执业环境和辩护风险也大大增加,律师辩护业务量大大减少,这不仅恶化了本已不健全的律师辩护体系,同时加剧了刑事司法控辩的不平等。1997年以后,有对23例律师伪证罪案例统计分析,出现错案率近50%。由此可见,刑法306条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为律师的辩护事业蒙上了一层阴霾,也让这一为正义呐喊的群体的人身安全置于巨大的法律风险中。这种因刑法法条的特殊设置影响到律师辩护权实现的现状也是应当完善的一方面。

(三)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难以保障。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司法现实中,很少有律师能够真正做到有效的调查取证,不光是来自司法机关的因素,同时因为法律程序的规定,以及受害方的抵触情绪,都无形影响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和事实真相的追求。所以很多律师并不愿意出面主动调查取证,而是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一方面为了趋利避害,避免自身的法律人身风险,另一方面减少了很多的诉讼麻烦和环节。而调查取证权作为律师辩护权重要的一部分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不仅严重打击了律师的辩护热情和信心,同时更伤害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辩护权益。

四、律师辩护权的完善措施

律师辩护权完善,律师事业就能更好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会走上蒸蒸日上的道路,这无疑是一件法治建设的大好事。

(一)完善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制度

从目前刑诉规定看,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辩护人身份,所以也不享有相应的辩护权利,要制约侦查机关权力滥用,实现更好控辩对抗,必须将律师的辩护介入提前至侦查阶段。这样不管在自诉中还是公诉中都实现程序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

(二)赋予辩护律师一定豁免权

此处所指的是律师辩护面对指控辩驳的口头或书面言论获得免受司法机关追究的特权。

(三)完善调查取证权

这一部分关键在于减少司法机关的批准限制,给予辩护律师更多的自由调查取证权利和空间,对于少数涉及国家秘密的调查取证由法院、检察院批准。

五、结语

律师辩护权完善意义重大,它是被告人辩护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没有律师辩护权的深入发展和完善,保障被告人权益,保障人权的口号永远只是高阁金令,闪闪发光却也无法变成具有价值的实际法律行动和法律实施。辩护律师法律地位的确立和保障,其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其自身,更在于成功辩护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实现。只有保护辩护律师在诉讼中辩护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其辩护职能才能的到真正的发挥。如此重要的地位,确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和认可。

[1]樊崇义.完善的诉讼程序是政治文明的标志[N].检察日报,2003-02-13.

[2]王晓映.“律师伪证罪”令律师望而却步——刑事辩护案件每年递减15%[N].新华日报,2005-6-1.

D925.2;D

A

2095-4379-(2017)06-0219-01

傅健刚(1991-),男,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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