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时事新闻中摄影图片的著作权保护

2017-01-26莫嘉明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时事新闻独创性现行

莫嘉明

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广东 广州 510000



浅谈时事新闻中摄影图片的著作权保护

莫嘉明

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广东 广州 510000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当今的时事新闻报道形式从最早时的以文字报道为主,演变成为图文并茂的报道形式。时事新闻中的摄影图片作为当今时事新闻报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值得我们研究,本文试从多面的角度展开分析,对时事新闻中的摄影图片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提出自己的见解。

时事新闻;摄影图片;著作权保护

一、时事新闻的定义

要论述摄影图片在时事新闻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时事新闻的定义,从当今社会公众对于时事新闻的定义的一般理解来看,大众普遍认为,时事新闻的实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单纯由文字构成的时事新闻,另外一种是由文字和图片(包括摄影图片)组成的时事新闻。既然时事新闻存在包含摄影照片的可能性,但从目前国际国内法律和国内权威性词典的解释可以看出,摄影图片并没有明确规定或定义在时事新闻的范畴内,但摄影图片本身就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当其存在于时事新闻中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值得我们去思考。

二、对时事新闻中摄影图片著作权保护思考

(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义的时事新闻并没有明确包括摄影图片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没有提及到“摄影图片”,但在当今社会新闻高速发展的时期,大众接受信息量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而作为单纯的时事新闻报道,除了利用文字展开表达外,摄影图片的加入可以使得新闻报道更加具有可读性,可以更容易吸引读者的眼球。笔者认为,判断摄影图片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应当从摄影图片的构成、独创性等方面来综合考虑而确定。

(二)独创性不高的时事新闻摄影照片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便于信息的及时与广泛传播的角度出发,单纯事实性时事新闻所涉及的文字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不应当给予保护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单纯事实性的时事新闻每次转载或刊登都要经作者的同意对于新闻信息的快速、有效传播是造成不利影响的,所以应该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但时事新闻中的摄影图片,我们就不可以简单地根据上述观点来判断其是否应当受到保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款也明确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笔者认为,确定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是要明确单纯事实性时事新闻中的摄影图片的独创性问题,关于独创性问题,笔者比较同意以下观点:用简单的机械记录手段拍摄的关于国家、社会公众、国际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客观现象与事实(如领导人会面的合照、颁奖典礼等等)的摄影图片,应当不属于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对象。在不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扩大解释的前提下,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独创性不高的单纯事实性的摄影图片从法理学意义上也应该和时事新闻文字作品一样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独创性较高的时事新闻摄影照片应当受到著作权法律的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摄影记者创作性思维的不断深入,以及从吸引社会大众对于时事新闻的眼球,丰富时事新闻的报道形式等角度出发,除了政治性要求非常强的时事新闻摄影图片外,现在的时事新闻中的摄影图片不在只是由人物、场景、实物等元素简单地由机械记录下来,摄影记者为吸引社会大众的眼球可能在拍摄过程中增加了好多自己的创作性成分进去,如拍摄角度、场景的选择、光线的取舍、拍摄的技巧和人物表情的抓拍等,特别是在文化与社会生活方面的时事新闻摄影图片中,摄影记者为使社会大众通过照片更好地了解事实的情况,更加注重利用拍摄手法反映问题。这类时事新闻图片现在出现的数量是越来越大的,它们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是我们应该去思考的。对于这些时事新闻摄影图片应该与时事新闻文字作品相区别,这些摄影图片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完善时事新闻中摄影图片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现行《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进行重新定义

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保护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笔者认为,随着当今时事新闻实现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图文并茂的时事新闻已经成为常态化,在这个现实情况下,为适应新形势下对于时事新闻中独创性较高的摄影图片开展有效的保护,笔者以为,应该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候,把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时事新闻,但时事新闻中带有独创性的摄影图片除外。这样就使得带有独创性的时事新闻摄影图片有了法律上保护的依据。对于当今信息化快速发展的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二)对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列》中时事新闻的定义进行重新定义

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从字面意义上去理解,条文对于时事新闻并没有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中摄影图片是否应当受到保护,为更好地实现对于时事新闻中摄影图片的著作权保护,除了对《著作权法》第五条进行修改的时候,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时事新闻,但时事新闻带有独创性的摄影图片除外,还应当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修改为: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不包括带有独创性的摄影图片。对《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列》一并修改,这样就可以使得时事新闻中的摄影图片的保护有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充分发挥作品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作用

笔者在上文中论述过,时事新闻中的摄影图片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单纯事实性的摄影照片,一种是带有摄影记者创造性智慧劳动成果的摄影照片,对于单纯事实性的时事新闻摄影照片应当与时事新闻文字作品一样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受保护的作品但对于带有独创性的时事新闻摄影照片,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些作品既有作者的创作性劳动,而且还可以被复制利用,因此应当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既然是作品,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作品登记制度的优点,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使得摄影图片的作者积极开展作品著作权登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在作品受到侵犯的时候,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认定作者享有作品著作权的有效证据之一。

(四)出台时事新闻摄影图片独创性认定指导意见

笔者认为,对于时事新闻中的摄影图片的独创性的认定是区分摄影图片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依据,而对于摄影图片的独创性认定,笔者认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论,应当由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出台具体摄影图片独创性认定的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可以明确从拍摄角度、拍摄者的思想情感表达、镜头位置的选取、人物等表情的抓拍等角度来给予指导性意见,并且可以成立时事新闻摄影图片独创性专家认定委员会,对于复杂、疑难的摄影图片开展鉴定,并给出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可以作为摄影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这样有利于时事新闻中摄影照图片的著作权保护,同时,也可以提高时事新闻摄影记者的创作积极性。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舒新成.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

[3]曹新明.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J].法商研究,2012(04).

[4]张晟.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J].视听界,2007(06).

D997.1;D

A

2095-4379-(2017)06-0190-02

莫嘉明(1982-),男,汉族,广东广州人,硕士,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助理馆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猜你喜欢

时事新闻独创性现行
论非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模式
抓现行
浅谈我国现行的房产税
论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被抓了现行
现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探讨
时事新闻报道如何避免“同质化”
时事新闻的不保护与保护
议作品之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