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规范性研究
2017-01-26滕文飞
滕文飞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06
律师执业规范性研究
滕文飞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06
律师在公众心目中往往象征正义,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是公平正义的使者,由于律师执业要求的特殊性,一方面,律师用自己优秀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执业素养,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另一方面,由于个别律师自身尚缺乏一定的素养与执业道德,使得律师在公众心中的权威性有所丧失,因此,大力加强律师执业规范亟需落到实处,以树立律师执业者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而本文对律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行为规范进行了主要概括。同时,为了更好的对其他地区完善和发展我国律师执业规范,本文把我国律师执业制度与港、台、美、德、日、欧盟等进行了比较,并刻反思借鉴,为我国律师执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个人的归纳和整合。
律师;执业规范;法制;道德;事实
一、律师应当拥有的执业规范
(一)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努力
健全的法制可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大后盾,同时这也是构建良好的经济秩序、安定的社会环境的需求。律师的职责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刻地体现出律师特殊的社会职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既要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又要及时解决各种纠纷、冲突、矛盾,并与政府和人民保持密切关系。中国传统文化中礼义廉耻、嫉恶如仇的社会价值观根深蒂固,维护几千年形成的社会价值观是当今社会凝聚力的基础,中国有自己的时代背景,在中国历史文化悠久,律师应当廉洁自律,公平竞争,遵守依法独立执行职务,严格保守执业秘密,遵循事物的真实样貌,不凭空捏造事实,这是律师忠于职守,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础上开展
随着民主与法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逐步产生了律师制度,从律师制度的起源来看,律师应当服务于民主与法制建设。在从事司法工作过程中,应用自己实际行动呼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既不被违背事实的意见所左右,又不被违法干涉所动摇;既不主观臆测,又不歪曲真相;既要做到不迎合委托人非合理要求,又要做到不服务于错误的领导意见和要求,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三)在学习实践中提高业务能力,在谦卑自律中践行职业道德
经济全球化影响下,各国经济都得到不同程度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因此,法律对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影响愈来愈大,这需要律师提供更加多样且专业的法律服务,在这种时代的潮流之下,律师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时代技能以便更好地融入国际潮流之中而不被淘汰,只有不断学习、具备深厚的法学知识和其他相关联领域的常识,掌握一定的外国语言,拥有明确的政治立场、必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培养观察力、判断力。培养自己独到的视角和办事能力,提高自身能力的同时,加强道德培养的进程。
二、借鉴国外律师执业制度对改良我国律师执业制度中立法实践的启示
律师执业道德是律师执业规范的核心,接下来要做的当然是建设律师职业道德。中国文化传统与国外文化存在差异,其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应有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方法,并且做到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外国律师制度的合理和先进之处。以“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为例。
首先,律师应当遵守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律师和委托人两者形成的是契约关系,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为了履行其辩护职责需要掌握委托人大量信息,而信任,是维系他们关系的基础,当这种信任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委托人就有很大可能向律师透露一些尚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和另外不利于其自身的真实情况,代理律师会根据这些事实和信息,运用其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倘若律师不能保守这些在执业活动中知悉上述信息,甚至向司法机关举报委托人所述事宜,这样必会令委托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也将使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度大打折扣,还会使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信心和对国家辩护制度产生质疑。世界各国和地区为了维护律师制度,将为委托人保密作为律师应当普遍遵循的道德规范。
其次,我们必须学会处理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冲突,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儒家文化传统,礼义廉耻、惩恶扬善、嫉恶如仇的价值观在百姓心中根深蒂固,任何企图颠覆这个价值取向的人或行为,都难以被中国百姓所接受。在现实情况中,律师保守委托人的秘密的时候,就会出现很多与社会道德发生的冲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全面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从委托人供述中会得知司法机关所掌握和未所掌握的犯罪事实或不利于委托人的真实情况。然而,如果仅仅站在社会道德的角度,就会同情被害人;如果仅仅站在维护社会正义的角度,就该告发委托人。如上事件发生时,便会与律师职业道德相冲突,而此时,律师应当选择为委托人保密,律师的这些行为也因此受到过猛烈批评。一些人认为,律师为委托人保密犯罪事实是破坏正义社会,纵容犯罪的行为;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只向法庭陈述有利于委托人的辩词、只出示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是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饱受社会非议,常陷于自私不义、纵容犯罪、逃避制裁的沼泽。另一方面讲,倘若律师把隐私如实供述,这等同于指控委托方自身,那么律师辩护制度存在的意义在哪里?倘若律师不把从委托人那里知晓的隐私告诉司法机关,可能会增加司法机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难度,但是实际上律师保守的信息并不会造成犯罪事实的消失,也不会阻碍司法机关用其他方法、从其他渠道收集证据。在美国华盛顿州,原审法庭要求辩护律师把从委托人处获得的一刀交出来以证明犯罪事实,律师果断拒绝了此项要求,继而律师被判定蔑视法庭,但州最高法院认为这样的判决侵犯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特权,应予以撤销,其认为,此刀是在契约关系形成后获得,起诉方有权不将其出示作为证据,法院认为起诉方可在此物证指引下探索获得其它证据。因此,由此判决结果可以判断,当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发生矛盾冲突后,二者选则职业道德才更为合理。
在这里需要加以说明的是,诸多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只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保密,而未事实发生的行为将不受保护;法国法律规定,为委托人保密的前提是不危害国家安全。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同时,对例外情况也有解释说明,即:“委托人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个规定,使得律师在接受特权的同时受到相关义务的限制,使得维护国家利益同时又不触犯法律尊严、使得维护公共利益与维护当事人个人利益两者能够有效的衔接。综上,评判律师执业的道德与否,真的不能凭感觉随大流,只有依据国情和法律才能对律师执业道德做出最中正合理的判断。
为了更好的进步,我国应当汲取先进经验,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制度已经存在了几百年的历史,几百年中他们制定、修缮了诸多规定,从而形成了较为健全制度。从现实状况来看,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们国家律师,在融入到国际法律服务进程中,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呈现出了相对疲软的状态,我国律师执业制度在诸多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进步潜力巨大,而等待我们改善的方式在于坚持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并重的立法思维,放眼世界、立足本土,用批判的眼光对待外来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适合自己的部分我们要勇于借鉴,不适合自己的部分要分析进步,详细步骤,应该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律师制度管理要以寻找突破口,发现缓冲甚至消除律师从业过程中与国际法律服务中矛盾的地方,使我国的律师执业制度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这要求我国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律师法之规定。
三、律师执业规范完善及思考
(一)增强律师队伍诚信意识的建设
牢固树立诚信执业的理念,要求律师用公平、真诚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决不能为了得到当事人的委托,不顾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安排,甚至作出虚假承诺、恶意欺骗。当委托合同生效后,律师应当信守承诺,按照合同约定事宜,合法、积极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一旦接受委托,就要为合同负责,不可滥用委托人授予的权利,不可未经委托人同意单方面中止合同的履行。
(二)严格遵守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委托人、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一,律师不得与案件承办人接触过于密切,律师不得以及以办案为噱头的送礼或交易。第二,律师不得宣传自己的特殊关系。例如,禁止律师以“有关系”可以为案件谋方便而进行宣传,律师也不得利用上述关系办案。第三,律师既不能做伪证也不能利用或指示他人作伪证。第四,庭审时,律师应在庭审规定下行使权力,尊重审判人员。第五,律师会见被拘押人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携带法律禁止的人员会见被拘押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带物、带话或者语言的指使等。遵循上述纪律律师的职业形象会得到巨大改善,律师行业社会信誉会得到巨大提升。倘若律师所有的案件都为了赚钱,从而见利忘义,那么这和钱权交易没有本质区别,必将影响社会对律师行业的看法,利用非法手段进行司法活动的,严重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应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入信访工作,信访部门指定律师,律师依据职责规定免费代理诉讼,充分发挥其专业有事,在执业活动中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帮助法律知识淡薄以及无力的群众处理实际法律问题,帮助进行民商事纠纷诉前、诉中和诉后的调解,善于运用非诉手段减少或化解社会矛盾,尽心尽力普法大众,提高自身素质,追求办案品质,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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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孟凡林.浅谈律师的职业道德[J].职业技术,2014(11).
D
A
2095-4379-(2017)06-0172-02
滕文飞(1960-),男,汉族,山西大同人,本科,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