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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制修订研究综述分析

2017-01-26朱景雅朱培武

质量探索 2017年5期
关键词:国家标准电动标准

朱景雅,朱培武

(中国计量大学标准化学院,杭州 310018)

1 我国电动自行车现行状况

1.1 产业现状

综合我国近多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居民出行距离持续增加;城镇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不够完善及居民的收入与出行费用存在较大差异;社会环保理念的不断深入;再加之电动自行车环保、便捷、实用、价廉等自身功能和性能的优势;以及我国电动自行车产业行业的急速出现和发展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我国电动自行车产业现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有产业群体大、产销量大、社会保有量高、就业人员数量大、对人们生活影响较大等特点的产业。

我国电动自行车产业现阶段呈现出稳步发展状态,已成为国内重要的交通工具制造业的一部分。有关报告[1]显示,仅2014年,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就约有1.89亿辆,2014~2017年均复合增速9.5%,市场整体需求保持可观增长。唐苏亚[2]归纳相关产业现状为:电动自行车产业正迎来第三次开发热潮;我国电动自行车在电机、电池和控制器等关键技术上有了长足发展;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1.2 使用和质量现状

电动自行车的便利性,使民众提高了用其作为出行工具的意愿,电动自行车的被使用次数和频率剧增,普遍性使用状况有所显现。苏宵[3]进行消费意愿调查后指出,在电动自行车使用中,存在电动自行车品牌繁多;地域消费特点明显;需求逐年攀升;电池电压以动力强、速度快、跑得远的48V居多;铅酸电池领跑市场主流;电动自行车普遍超重等现况。

事实上,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的现实情形不仅在使用问题上不太乐观,在质量方面也存在较多问题。许丰等[4]在分析电动自行车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中发现,我国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重量)、把立管静电荷等项目不合格率仍然偏高,最高车速超标及车架强度不合格等质量问题依旧存在。除国检中的质量问题外,孙前程等[5]分析我国电动自行车质量现状后指出,在反射器、鸣号装置项目和说明书的项目上还存在大量不符合标准的问题,以及如果去除限速装置进行检测,产品合格率会大幅下降的潜在质量问题。

1.3 交通和安全现状

在伴随我国电动自行车数量激涨的社会形势下,由于电动自行车运行速度快,制动性能较差,对道路安全和交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对于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唐洪[6]概括为我国电动自行车品种、数量激增,但安全性差;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中违法行为突出;电动自行车事故呈上升趋势。葛鹏森等[7]则阐述为我国电动自行车的质量不合格,未达到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占事故总数比例逐渐增加;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人数和死亡率居高不下。石臣鹏[8]也归总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特点为事故率和伤亡率居高。共同点皆为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逐年增加,且事故发生呈迅猛上升趋势。可见,我国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现状实为堪忧。

1.4 管理现状

相对于生产标准和规范,我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标准和规范的状况则表现得较为不统一。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不同部门或是不同区域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差异和重叠,张明香[9]认为我国各地典型的电动自行车治理方法有以地方立法、以政府规章或以地方政府的通告等形式或程序存在。而管理效果,李文佳[10]从我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环境切入,认为国家相关部门积极制定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够跟上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和人民交通出行的脚步,不够明确地约束电动自行车的发展方向和安全性问题,使得电动自行车在生产监督及交通行驶过程中的管理力度不强。陈方[11]认为电动自行车交通的快速发展未得到足够重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政策仍是一个难题。事实亦是如此,我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条规范虽有设立,但滞后于行业本身发展。就当前而言,改善我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现状,还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2 制修订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必要性

2.1 重要性

我国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制修订的重要性在于其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各方主体的影响。有关报道[12]指出由于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售后都很难保证,厂家各设标准,实力企业不敢轻易入行,劣质电动自行车充斥市场,呈现出“作坊式多,规模小,品牌少”的特点,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到低质高价贴牌的拼接车后也可能无法得到合理解决。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统一出台,对电动自行车厂家、市场、消费者和管理部门都会有积极的作用。

2.2 现实意义

(1)有利于我国电动自行车产业自身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迅猛,具有优胜之处的同时,也存在产业发展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低劣、同质化严重、品牌意识薄弱、行业自律不足等问题。业内专家[13]一致认为,尽快解决我国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滞后问题,是有效规范和推进国内电动自行车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所在。若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意味着行业内规范的管理体制,使得生产厂家和整个产业发展有一致的方向,也有利于相关部门总体的协调整合,以减少产业之间不公平的激励竞争对电动自行车品牌经济的冲击。

尽管现阶段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规模以及相关产业链发展迅速,但若缺少国家标准的协调和规范,电动自行车整个行业随时可能面临着衰退和散架的窘况。因此,如张天任[14]建议所言,一旦新国标出台,严格电动自行车管理便有标准可供参照,部分城市限制电动自行车条例也会被取消,电动自行车市场需求将大幅提高,从而激发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潜力,极有力地推动自行车行业的合理化发展,也有益于维护电动自行车行业技术进步。

(2)有利于保障交通参与者和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利益

电动自行车使用十分广泛,拥有庞大的群众基础。制修订出科学合理的相关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加以规范,使其作为交通工具合法上路行驶,这无论是对于交通参与者还是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而言,都会具有重要意义。陈晓艳、史三军[15]等认为要从保障和满足消费者利益和交通安全大局的角度出发,制修订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国标严格统一电动自行车质量和售后等诸多方面的要求,必定会减小电动自行车上路后所带来的交通隐患,减少相关交通安全问题的出现,有利于保证交通安全,有益于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和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的利益。

3 我国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制修订的难点

3.1 从标准引发强烈群众反响角度考虑

电动自行车在我国大多数群众日常生活中已成为必不可少的代步工具,相关标准规定的出台必定对庞大的电动自行车使用群体造成冲击,无疑会成为争论焦点。汪独友[16]表示群众对新国标争议不断,少数支持者认为新国标便于管理,多数反对者则担心新国标的内容规定,一方面会使交通安全产生更大风险,另一方面各地政府会再次利用新国标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从社会群众角度考虑,新的政策是为了便民、惠民,而“新国标”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民情,与广大社会群众的利益相斥,必然会引发群众的抱怨和反对。

3.2 从标准部分技术内容鉴定争议考虑

(1)时速、重量因素

时下,因国家标准的制定内容与现实电动自行车生产和消费者使用的情况存在较大的出入,致使现有标准存在相关部分内容鉴定上的争议。例如,速度和重量上,标准规定与实际情况的冲突就反映一些问题。刘元昌[17]剖析,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因重量的设定问题,形成了“超标但整车合格”的现象,再按此标准最高时速来看,市面上就有1.08亿辆超标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而GB/T 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的划定,使得约1.2亿辆电动自行车既非电动自行车也非电动摩托车。没有合法身份,对这些车辆的管理也将变得混乱无序。孙慧中[18]指出,为满足现在百姓对电动自行车的续航能力和行驶速度的需求,相应增加电池重量以及剪掉限速线的举措,都会与国标规定的重量、时速相违。

(2)脚踏、车宽方面

相关国家标准中的脚踏、车体宽度等内容上的规定也存在争议。黄阳明[19]指出,除行驶速度和整车重量超标外,为提速而没有配备脚踏功能的实况与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良好的脚踏功能也存有矛盾点。闫瑞丽[20]也在总结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具体表现时说明,超标电动自行车没有配备脚踏功能,其超速和超重的几率必然大幅度提升。倪捷[21]搜集的争议热点中也包含脚踏骑行功能是否作为定义电动自行车的必要条件、电动自行车的外形宽度主要依据什么来设定等内容。于是,我国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关于脚踏骑行功能、车体宽度等内容,行业、消费者、相关管理者、标准制定者之间有着不同的认识和判读,争议也就随之产生,与之存在。

4 对我国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对策

4.1 以国情和现况为出发点,明确产品定位

究其根底,关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与相关标准和国情、现况的脱离存在较密切的因果关系。标准制修订工作要从现行我国电动自行车产业前景良好、使用率高但质量问题突出、交通事故高发、管理层面高度不统一等客观实际,和群众对提高电动自行车时速的客观需求,以及2009年制定的电摩新国标对产品定位不准确的现实问题出发,遵循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的社会规律和趋向,有针对性地规划设定标准内容、明确产品定位。候立明、耿文博[22]表示国标的制修订必须从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中国的民生出发,与时俱进,循序渐进,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诸琳[23]建议明确电动自行车产品定位,清楚界定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概念并修正设计理念。因此,标准制修订理应顺应时代发展,依据国情和现况来考虑电动自行车定位问题。

4.2 把握标准利益相关方需求,推动各方达成协商一致

基于标准的角度,我国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可剖释为对电动自行车这一对象围绕“标准”这一中心词展开的相关制修订活动。标准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有着“促进最佳共同利益”的目的,为此,相关国标的制修订工作应收集梳理电动自行车行业生产者、消费使用者、标准制定者和相关管理者等标准切身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与电动自行车这一对象所接触到的层面和阶段不同,由此产生的看法与观点也不尽相同。积极获取电动自行车国标制修订的反馈信息,有利于把握多方主体需求,以开展协商,促进一致,增进共识。黄宣俊[24]倡议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时也提出,通过多方作出某些让步,形成妥协的氛围,有利于标准看法尽快统一。

4.3 积极参考借鉴国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经验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颖的交通出行方式,不仅走俏国内,在国外也很受欢迎。而在标准设置方面,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基本不限制。立于世界之林,积极参考借鉴国外的标准设定经验对我国标准制修订有着重要的意义。周滢[25]在充实完善电动自行车标准体系的措施中指出,应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体系水平。张飞[26]在给出改善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对策中提出,对国外发达国家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标准,应积极借鉴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标准方法,不能照搬照用。浙江自行车协会[27]在发表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必须加快完善和修订的意见看法中也表示,制修订标准必须考虑与世界电动自行车标准接轨,对我国电动自行车标准作出合理调整。

4.4 基于大数据方法确定“时速、重量”等核心内容

我国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在时速和重量等核心内容的设定争议是国标制修订的一大难点。建议采用大数据方法来检验确定核心内容的具体设置,可采集、归总、统计和分析各类相关电动自行车“时速、重量”如何改动的数据信息,并通过长时间的实践来证实预定结果,使这类难点的解决趋于精确化和科学化。王振兴[28]建议国标增加对限速器设置规范予以明确规定的相关条款,对不合乎形势发展和交通需求的最高时速限定值进行修改,适当提高车身重量、最高时速上限。马明、王国政[29]等则建议标准应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允许加装限速插件,或者对于加装了限速插件的电动自行车规定具体的检测方法,并将“整车重量”项目改为否决项,减少交通安全隐患。钱梦非[30]也认为电动自行车的车速应符合老百姓的出行需要和城乡合理经济原则,建议上调,同时应对轻摩化电动车适当放宽车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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