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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的雇佣关系问题研究

2017-01-26周晓楠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租车滴滴劳务

周晓楠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的雇佣关系问题研究

周晓楠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在分享经济下类似于美国的网约租车平台在我国快速发展,如滴滴出行等,它们作为一种新型模式发展较为快速,但同样也面临一些问题,如我国滴滴车主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但接受服务者却无处追责等事件比比皆是,因此在这种新型经济模式下服务者和租车平台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界定很值得探讨研究。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互联网约租车平台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的发展模式源自于分享经济的理念,是分享经济下的一种特殊形式。分享经济是在经济危机背景下孕育的新型商业模式,充分实现了资源共享和更为高效的分配资源,满足了用户的很多需求,这一理念的提出在国外和国内大受欢迎,其主旨与维护生态环境、快速提升效益、合理配置资源、追求人际关系和谐等在价值上相契合,并在全世界范围内逐渐推广。

然而,现实中分享经济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如在合法性、安全性和利益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在国外,以“Uber在美国遭受集体诉讼”最终的判定认为是影响分享经济发展,若法院支持服务提供者们的诉讼要求,那么在分享经济的大背景下的其他新兴企业本打算利用网络成为助其发展的愿景也会落空,并将承担高额的运营费用。

分享经济作为新的时代背景下的大发展方向,网络约车在发展的也较为迅速。政府在这一方面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以滴滴快车等为典型的网约租车形成了不同于Uber的四个不同主体共同运营的模式,其中主体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约租车的平台、提供服务的司机、租赁汽车的公司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四方主体共同运营的虽然符合规定,但是平台与司机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仍需进行界定。

基于此,本文是以滴滴快车为切入点,分析其运营模式并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劳动关系理论为基础,研究网约租车平台与司机间的法律关系。

二、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的运营模式的分析

目前,我国互联网约租车模式分为重资产和轻资产两种不同模式下的网络约车平台,第一种其车辆全部是由租赁公司统一提供车辆,司机由第三方劳务公司进行培训之后提供,司机与公司间为典型的劳务关系;第二类是以滴滴快车为典型代表的轻资产运营模式的网络约租车平台,该平台是由约车者和私家车主以及出租车主双向选择,车主和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不同于重资产经营模式,较为复杂。

(一)重资产运营模式

重资产运营模式是指相关主体利用网络提供预约车服务,该平台有归属于自己的一定数量车辆和提供服务的司机,平台负责提供车辆并对承担损耗的费用以及提供司机,客户利用互联网进行约租车。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神州租车,在国家刚借鉴国外的发展模式并提供相关政策时开启汽车租赁市场,并以商业模式重化经营。具体来说是神州成立专车公司,公司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并培养全职司机,他们是经过通过的招录然后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具体而言,神州专车的运营车辆来自于母公司神州租车,而其司机也是驾驶员服务公司的员工,并且神州专车的司机均为全职司机,他们经过神州专车平台的招聘面试、统一培训,然后与神州专车签订劳务合同。这种资产运营模式的好处是其重视服务的质量,司机的专业化素质高,管理更为方便,但是相对于下面的轻资产运营则不够灵活。

(二)轻资产运营模式

轻资产运营模式是指网约租车低成本运行,车辆基本上是由私家车和出租车司机提供,其典型代表是滴滴出行,其充分利用分享经济这一大的平台和互联网的发展,是以低成本的方式改变出行困难的发展高新技术的企业。

作为当下最经济、快捷的出行方式,相对仅限于自己使用的私家车,滴滴快车省去了日常对车辆进行清洗、维护、和出现故障需要保险公司进行处理等一系列繁杂费用,堪比一呼即应的私家车。相对于出租车而言给客户更为安全、便捷、干净的体验,同时利用网络平台,通过手机就可以看到私家车在平台上的运营数据,亦可通过软件进行对司机的评价、投诉等,便于其他乘客选择车主。虽然在价格上高于公共交通设施,但是时间相对自由、路线随意可控、车辆存量巨大,按照提前约定的时间到达,滴滴快车还是受到了众多都市年轻人的青睐,成为了他们的出行首选。所以,这一模式极大的改变了人民的出行方式和出行观念,使大量闲置车辆得以利用,并且节约了社会交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压力,在共享经济时代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对劳动关系认定的质疑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法律确定的劳动关系这一过程对于相关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其涵盖范围比较广,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特征是:

1.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2.用人单位具有管理劳动者的权能,根据雇用时间长短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三种劳动合同。

3.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计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务合同的计酬单位是小时。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要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来确定两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所达成的协议。

5.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以及专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如平等就业权、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权利,劳动争议在程序上要先经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但单纯的拖欠工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是不同的。

不同的经济经济模式下的用网络来进行约车和租车的平台中与其提供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并不一样。重资产运营模式下两个主体间是法律关系较为明确的劳动力租赁关系,但至于轻资产运营模式下的网络约车租车关系则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二)轻资产运营模式下的雇佣关系问题分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第十八条是以对重资产运营模式的具体要求,而至于轻资产运营模式,则还欠缺考虑。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提供网络预约租车服务的平台和司机都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滴滴快车业务之一就是由私家车主和出租车主提供服务,司机利用该平台提供有偿服务,但是由于车主并不完全受滴滴平台的控制,并且可以随意安排工作时间,所以从该点上来看对其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劳务关系认定及其依据

劳务关系是指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和劳动者,其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是成立的。用人单位不能以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给予劳动者相关待遇。

(一)轻资产运营模式下的约租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关系界定

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其存在法律关系的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存在财产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组织上的依赖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可以自由选择劳动时间,提供劳务的方式比较灵活。根据日常生活可知,快车的司机适合乘客进行双向选择,因为他们提供服务的时间和工作的强度很灵活,在其完成服务之后从滴滴这一平台取得百分之八十的收入,因而两者之间只有经济关系,而没有从属关系。

(二)滴滴出行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

不同于以按劳分配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是以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获取劳动报酬的,报酬支付时间一般为一次性或者按阶段支付。滴滴出行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是以市场为基础来分配报酬,由驾驶员接单数量并以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因而从这一角度来说判定两者之间为劳务关系更为合适。

(三)滴滴出行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生产资料提供方式和责任承担

劳务关系中,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时,一般由劳动者提供生产资料。滴滴快车也仅是在共享经济这一大背景下利用网络提供信息,其本身是出于中介地位,促成乘客和私家车主双向选择达成交易。一般是车主在进行注册时和平台签订协议,其责任承担归属于劳动者,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滴滴快车这一轻资产运营模式与司机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司机的工作时间可随意支配并且是由车主提供汽车,这些事实都满足了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因此,对滴滴出行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更为恰当。

不同于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所以出现纠纷则应该遵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首先让双方之间对于争议问题平等协商,其次再上诉至法院则按照现有法律条文进行判决。

相关政府部门除了以法律为手段进行监督以外,还需要创新劳动合同形式,提高灵活性,以更好更快的方式来适应分享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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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楠(1992-),女,汉族,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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