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2017-01-26陶晶
陶 晶
(223001 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 江苏 淮安)
基于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陶 晶
(223001 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 江苏 淮安)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公司的形式多样,数量众多,呈现繁荣发展态势,然而,大多数公司的管理结构杂乱,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鉴于此,本文就基于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展开分析,期望对公司的管理结构优化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完善策略
在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公司治理结构是对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管理机制,由股东、董事会等相关人员负责。近些年,随着企业管理理论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诸多弊端显现,对企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鉴于此,应该借助《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优化,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公司治理结构综述
1.1 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由来
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最早提出于20世纪60年代,是针对大型公众企业存在的管理问题而提出的企业管理理论,围绕董事会的权利赋予和限制展开讨论。目前,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尚未统一,存在组织结构说、制度安排说、相互作用说等若干种不同解释。通过对各种解释的分析可以发现,这是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的描述。总体来说,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公司治理结构是为了维护股东、债权人等公司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要求而制定的权利分配和限制的制度体系。在该种体系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能够避免所有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给予经营者相对独立的自主权。
1.2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1)是一种经济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维持和发挥作用是以经济关系为纽带的,是财产权利的具体体现。在结构中,出资者通过投入资本,获得对公司的所有权,进而能够获得公司利润的分红权利;经营者接受出资者的委托进行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收益;高级职员等管理者是企业制度的执行者,向经营者负责,通过完成相应的管理工作获得对应的报酬。除了上述3个群体以外,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监督者,受出资者委托对经营者及其附属员工进行监督,避免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出现,保证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并藉此获得相应的报酬。
(2)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是权责明确、各司其职。企业的组织架构合理,部门分工明确,有清晰的权力和责任界定,内部员工按岗定人,各司其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员工之间,部门之间沟通渠道畅通,能够实现高效率的信息传递和交流。
(3)纵向委托代理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普遍的纵向委托代理机制,以此实现公司管理的相关权责的细分和落实,形成权责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具体来说,股东大会是企业纵向委托代理机制的起点,由其向下委托,一是委托给公司的董事会,由其代理企业的经营活动;二是委托给监事会,由其对经理层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之后是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委托,由其负责相对具体的企业经营活动,确保分管范围内工作的正常开展。而经理层则将工作进行细化和目标性,制定相应的岗位权责,进而以责任书的形式委托给基层员工,从而形成自上而下的金字塔结构,为公司的正常运营提供组织架构基础
(4)激励与制衡机制并存。如何保证各层次委托和代理工作的有效性是公司治理应该重点考虑的层面,从人性和制度层面分析,应该加强激励机制和制衡机制的建设,藉此发挥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首先是激励机制,应该根据员工的地位层次和需求状态构建多层次的激励机制,给予员工有效的物质和精神激励,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公司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是制衡机制,单纯依靠个人的职业操守是无法消除管理失控风险的,所以,还应该建立相应的制衡机制,通过层次上下的制衡约束,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发挥等实现结构内部人员的相互制衡。
3 公司治理结构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3.1 优化公司内部的权利配置
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其内部的权力关系将呈现复杂化特征,中小企业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将无法满足企业的日常管理需要,成为企业发展的阻碍因素。此时,应该积极构建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的权利进行合理配置,实现权利的优化分配和制衡机制的权利,确保公司管理过程中的权责对等,相互制衡,在发挥企业管理作用的同时,降低企业的管理风险,实现对企业内部权利的优化配置。
3.2 平衡公司的利益矛盾
公司设立和发展的本质目标是最大限度的攫取利润,这也是企业人员的共同价值目标。这导致公司获得利润后的分配问题成为内部员工关注的焦点,一旦处理不当将损害相关群体的利益,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所以,要借助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利益的平衡和分配,避免利益矛盾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具体来说,股东依据出资多少获得相应的企业所有权和利润分红,管理者以有偿聘用的形式融入到企业管理中,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监督者受雇于出资者,负责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藉此获得相应的报酬。如此能够解决绝大多数的利益矛盾,当无法解决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罢免、选拔等权利,实现利益矛盾的彻底消除。
3.3 强化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将个人的价值诉求和公司的发展目标相统一,使得员工在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推动企业的发展。这需要公司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从员工的物质需求、价值实现等多个角度入手构建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使得员工对企业产生归属感,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更好的完成各自的委托任务,给予公司发展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与此同时,还应该注意对约束机制的强化,将员工的行为置于制度的监管之下,通过畅通言路、构建制衡机制等方法实现企业内部的相互制衡,避免权力失控导致的腐败问题的出现。
4 基于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措施分析
4.1 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实现资金多元化
当前,“一股独大”是国内公司产权结构的主要问题,这是由特殊的发展过程决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股独大”的弊端逐渐显现,导致内部控制和暗箱操作等问题出现,影响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鉴于此,应该借助司法解释或行政措施实现对股权结构的优化,适当降低国有持股比例,实现企业的产权优化。具体来说,应该借助存量发行,国有股配售等形式改变企业的现有产权结构,实现资金的多元化,给予公司治理结构适宜的管控基础。
4.2 积极落实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在公司管理结构中,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利机关,有权任命或罢免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拥有决定权。现行的《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的大会提案权,能够就公司的相关事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这种权利的法律确认对于提升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通过法律形式对股东权利的确认和维护,增强了股东大会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4.3 健全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所在,是各项委托的发出起点,对于公司管理的有效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企业的发展战略。然而,传统的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长的权利,弱化其他董事的作用,导致董事会的诸多决策受到董事长的左右,存在议事规则不完善的问题。针对此问题,应该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对董事会制度进行完善,形成合理的议事规则,实现权责的清晰设定。
4.4 完善公司管理人员、监事的权责制度体系
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具体管理者,监事负责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应该将两者纳入到法律的监管范围内,以法律形式对其义务和责任进行限定。《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有重视和勤勉义务”。公司应该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相关人员的权责制度体系,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5 结束语
总体而言,《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法制基础,公司应该以此为基础,结合公司的自身情况,构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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