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侦防对策研究
2017-01-26连浩诚
吴 刚 连浩诚
一、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现状与趋势
近年来,一些富豪显贵为了炫耀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不少年轻人为猎奇、追求“宠物热”而饲养“另类宠物”,催生了中国庞大的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市场。早在2008年11月,淘宝网宣布,受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委托,建立全球首个“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网络基地,但有网友发现,该网站居然为野生候鸟交易大开方便之门,在首页推荐野生候鸟交易。可见,如何打击和防范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远远没有只是建立起一个网络基地,喊一句“保护野生动物”口号这么简单。
(一)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现状
2017年2月,浙江省森林公安机关破获了浙江省历史上野生动物案件案值最大、抓获人数最多的诸暨“7·17”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浙江省森林公安机关历时一年多,摧毁了一个涉案人员近百人、涉案金额超亿元、作案范围蔓延至浙江、上海、江西、广东等8个省(市)的收购、运输、出售巨蜥、穿山甲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制品的贩销网络,其中15名涉案人员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犯罪现场提取的交易信息显示,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微信等进行交易买卖,违法交易次数、数量触目惊心,其中穿山甲交易量最多的一次就达上千只。
根据TRAFFIC国际野生动物贸易研究组织《国内外濒危动物执法动态》(第20期)通报,2017年7月,云南省森林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破获一起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在某出租屋的作坊内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等人,查获国家疑似象牙、疑似犀牛角52件,疑似虎骨600多克,疑似熊胆5个,疑似蟒蛇8条,疑似高冠变色龙3只。同月,广州市森林公安机关在增城侦破一起利用微信软件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抓获唐某、郭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查获疑似猕猴、疑似蜥蜴等活体动物146只(条)。而远在日本,大型零售网站乐天以往一直有象牙、玳瑁制品出售,直至2017年7月才宣布要求店主将有关保护动物制品的广告下架,禁止象牙和玳瑁制品买卖。
以小见大,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利用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活动都没有因为执法机关打击和管理而得到有效整治,只要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销售市场,不法分子就会追求巨额获利,不惜铤而走险。
(二)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趋势
1.实物交易逐渐向网络交易转变。传统的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多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进行,卖家与买家多有面对面的接触,随着通信网络日益发达,卖家和买家不需要面对面交易,可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进行询价议价。买家通过QQ、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等社交软件进行支付,卖家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进行送货。因此,这就让人感觉“网络野生动物交易犯罪没有作案现场”,森林公安无法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导致侦查取证困难。
2.网络涉及森林公安机关舆情事件日益增多。2017年2月,微博爆出香港工商金融文化旅游界企业家赴广西投资考察团成员李某,在广西考察接受宴请食用穿山甲,并晒出图片,引起舆论关注,李某被戏称为“穿山甲公子”。但“穿山甲公子”事件尚未平息,微博上又出现一个微博名为“绽放的多多”的发布微博,在微博内容中配图显示,一个小锅中有近30块疑似穿山甲肉块,自称喝了“穿山甲、蛇、天鹅肉”等8种动物熬制成的汤,吃了穿山甲血炒饭,该博主林某某又被戏称为“穿山甲公主”。在网络出现此类事件,容易引起热炒,不少网民借机挑起事端,指责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不力,履行职责缺位,使森林公安机关案件侦查与舆情应对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引发涉警舆情危机。此外,个别境外的非政府组织野生保护机构也借机攻击我国部分地区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严重影响我国国际履约执法的形象。
3.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网络诈骗案件有上升趋势。近年,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物以稀为贵”的心理,利用自媒体网络兜售、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不法分子往往都是采取假冒、调包的方式进行诈骗。虽然出售、收购假的保护动物及其制品,不是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类型,但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义进行诈骗的案件情况不容忽视。比如在2012年,北京市朝阳区就有一名男子在网络论坛看到低价出售象牙,该男子几经周折收购了6根“象牙”,原以为捡了便宜,却没想到买的竟然全是树脂制品,被人骗了近20万元,两名兜售假象牙的男子因涉嫌诈骗罪被朝阳警方抓获。除此以外,各种出售假虎骨、假熊胆、假犀牛角等名贵中药的诈骗案件亦屡见不鲜。
二、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侦防难点
由于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犯罪活动,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犯罪现场勘查也无从下手,犯罪行为难以被人发现,无法抓现行,犯罪活动极具隐蔽性。由于买卖双方素未谋面或互不知道真实姓名,即使抓获了买家或者卖家,也无法对交易双方进行辨认。此外,要在网络上巡查、监控贩卖野生动物犯罪的行为和线索,必然耗费大量警力资源,为侦查、防范都带来了困难。
(一)侦查取证难点
从近年发生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来看,呈现智能化、区域化、国际化等特点。不法分子反侦查能力强,往往使用手机改号软件,利用代理服务器上网、清除网络痕迹、控制“肉鸡”(被控制的计算机)进行跳板入侵,租用境外服务器自动实现域名跳转等手段,也有不法分子使用对讲机进行单线联系,使用专车、改装车、假牌照车辆进行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跨区域、跨国边境夹带、私藏、邮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甚至出现了家族式犯罪集团。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订立攻守同盟,侦查、审讯工作开展非常困难。2016年,广州、深圳等地查获多起网络走私、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以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办“3·30”非法走私、贩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案为例,森林公安机关先后在深圳、福建、河南以及泰国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摧毁了以徐某、李某为核心的一个家族式犯罪集团,缴获国家二级(CITES附录Ⅱ)保护动物金刚鹦鹉453只,蛋卵40余枚。从发现犯罪线索到全案告破历时9个多月,本案侦查工作之路可谓举步维艰。
(二)预防管控难点
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案件特点就是速度快,单靠森林公安机关对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进行巡查和监控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需要耗费大量的警力、财力,而且从现实的技术力量、技术手段层面来看,森林公安机关也无法做到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不间断的巡查和监控。
涉及野生动物买卖的网络舆情非常容易吸引观众注意,往往事件公之于众的时候,森林公安机关就有可能成为舆论众矢之的,网上舆论发酵时间越长,越不利于化解网络舆情危机,一旦被恶意炒作,森林公安机关就只能被动应对网络舆情。
三、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广东“森网”行动的经验
2017年3月,广东省森林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网络警察总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专项联合行动(代号为“森网”行动)。全省各地相应成立了由森林公安机关“一把手”领导担任组长,森林公安、网警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森林公安、网警的专业优势和手段资源优势,多侦联动,双轨联控,形成打击合力,坚决遏制互联网平台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次行动,共侦破刑事案件40余起、查处行政案件20余起,抓获、打击处理人员50多名,收缴野生动物11720余头(只)、野生动物制品960余千克,涉案案值750余万元。通过开展“森网”行动,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打击效果显著,为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在打击、防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提供新思路、新方法。
(二)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侦查要点
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即时移动通信空间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买卖双方长期通过利用网络进行贩卖野生动物,关系比较固定,作案手法非常隐蔽,警方取证比较困难;第二种,卖方通过网站发布广告或论坛交流信息等形式,展示“野味美食”或“精美工艺品”图片、短视频等内容吸引买家。卖方往往使用行业俗名、暗语、黑话取代专有名词或专业术语(比如不法分子使用“xy”“三通”“果冻料”等词语代替“象牙”或“象牙制品”),掩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真正信息,以逃避警方对“象牙”或“象牙制品”等敏感关键词的核查,以致网警也一时间难以识别。此外,随着“宠物热”的兴起,促使部分不法分子将野生动物打上“萌宠”标签,经常把受保护的蜥蜴标为“变色龙”,伪装成普通家养宠物向不特定的人兜售,吸引受众。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兜售、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此,对网络空间进行合法、规范侦查取证,显得十分关键。
1.勘查网络空间的犯罪现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郝宏奎教授指出,犯罪现场正由一元的实体空间发展为由实体空间和数据空间构成的二元空间,现场勘查的实质内容必须由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两大重点,发展成为对人的访问、对特定空间的勘验检查、对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采集、对相关数据库的查询等4个重点。按此理解,在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并非没有犯罪现场,而是需要办案民警运用科学技术,读取、固定、提取电子证据,解决侦查工作中“网络案件无现场”的问题。
电子证据的本质,是储存于一定介质中的电子信息与数据。侦查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买卖双方的交易情况是案件的核心证据,办案民警应收集的电子证据主要有网站源代码、程序源代码、数据库信息、可执行程序等。需要运用编程技术、WEB技术、反编译等侦查技术,读取、固定买方与卖方的信息、密码、交易次数、交易金额等情况。不少不法分子长期从事野生动物交易,警惕性和反侦查能力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往往会对数据进行篡改,办案民警可使用Hash哈希计算器等工具,利用MD5校验原理,计算出文件(不管文件大小、格式、数量)的MD5码,即常说的“数字指纹”,此举避免不法分子在数据传输环节利用木马或篡改程序对数据进行改动,如果任何人对文件做了改动,其MD5码的数值就会发生变化。
电子证据的储存方式从单一地依赖计算机主机储存发展到各种电子介质储存,不仅有传统的计算机主机,还包括智能手机、PDA(掌上电脑,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数码相机、移动储存设备等电子设备以及云储存等网络系统。按照介质优先原则,在收集、保全电子证据时,应当先尽可能收集和保全与电子证据相关的储存介质(如软盘、硬盘、光盘、U盘、闪存、SIM卡、SD卡、CF卡、MMC卡、DVD等),避免储存介质出现损毁、灭失。
在“看似无痕、实则有痕”的网络空间上勘查,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取证设备和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以手机为例,一般将手机放入屏蔽袋后送往物证中心或实验室便视为完成了扣押、封存工作。但如果在手头没有屏蔽袋的情况下,则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出于防止手机数据受到污染和干扰的考虑,将手机关机或调成飞行模式;如果有些手机关机或调成飞行模式后数据会丢失或删除,则应当先行提取信息后采取封存措施。办案民警要及时对储存介质进行审查,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储存介质是否完整及储存介质的真实性。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详细、准确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以及载有犯罪信息的电脑开关机情况、个体位置、网络参数、数据恢复、在线分析过程等。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后,应由办案民警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办案民警要及时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一致性和可验视性。
2.采集与犯罪有关的通信信息。办案民警应当及时采集不法分子进行联系的通信信息,常见有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QQ文字或视频、语音聊天记录等。但在实务中通常会遇到这两种情况,一是不法分子故意隐匿微信账号信息。办案民警可以通过使用FTK Imager加载本地磁盘,扫描二维码登录微信,筛查微信号文件夹中的数据,对区域信息、签名信息、头像信息、邮箱及联系信息进行分析,从而查清微信用户信息,锁定犯罪嫌疑人。二是不法分子通常会删除一些关键的聊天记录或交易信息,以逃避侦查。对于这种情况,以Android微信为例,办案民警可以通过其默认路径“datacom.tencent.mmMicroMsg”或保存在SD卡分区的“tencentMicroMsg”目录中找到产生相应的MD5码,用户聊天记录、朋友圈信息和收藏记录都将全部位于该微信账号的MD5码的目录下,进而判断是否曾经删除聊天记录或交易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判断被删除记录的创建者和接收对象,也无法判断被删除的具体内容,仍需要办案民警对犯罪信息采集多加思考,不断积累采集信息的工作经验。
3.及时查询交易资金流向。办案民警应对涉案银行账号及交易信息进行查询、固定与提取,及时冻结银行账号存款,查明交易资金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转移的。一方面,办案民警要查询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资金信息及明细,可以通过查询网络服务器数据、系统日志等取证方法和技术获取证据,锁定、查获作案嫌疑人;另一方面,如果是通过银行柜台或ATM机进行转账交易的,可以及时调取相关监控录像进行分析,综合运用图像侦查技术,分析运动轨迹,锁定、查获作案嫌疑人。
4.及时查询物流快递信息。办案民警可以查询用于运输的物流快递信息,通过交易信息,查找并锁定相关涉案人员。在现实中,不法分子故意不详细填写的寄收双方的联系地址,但是快递单上的条形码或二维码与收寄双方绝大部分的联系电话都是准确的,办案民警要及时调整侦查思路,从联系电话入手或者结合寄收货物时视频监控资料等侦查方法,锁定犯罪嫌疑人。需要注意的是,应加强对物流快递工作人员的监管,排查是否有共同犯罪的可能。
四、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防控对策
利用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不仅要打击,更要加强防控、打防结合。随着互联网、自媒体技术不断发展,贩卖野生动物转移到了网上交易绝不仅是渐露头角的个别现象,买卖双方在交易时会更为谨慎,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更是成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挑战。要洗去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背后的血腥,单靠森林公安机关绝不足够,还需要社会各方共同治理、打击防控。
(一)建立全国野生动物案件侦控协作平台
在大数据、大情报引领侦查工作的要求下,森林公安机关要尽快建立全国野生动物案件侦控协作平台,建立野生动物案件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内部采集信息、自动比对、情报预警功能。森林公安要加强与网警、刑侦、经侦、海关缉私部门协作联动,不间断地在“网上”对网络热词、暗语黑话、代名词等关键字词和网络链接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摸排、追踪、清查,与“网下”核查、监控、抓捕、追查收缴等任务相互结合,实行线索联查、情报共享、联动打击。
(二)多措并举,联合管控网络环境
防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应由政府牵头,森林公安机关与通信、物流快递、金融、工商、卫生、文广新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及其广告进行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动态管控,共同将网络兜售、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堵死在各个环节。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活动,森林公安机关要开展关于野生动物科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宣传,及时清理删除网上发布猎捕、贩卖、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视频、图片信息,净化网络环境。
(三)积极、主动、公开应对网络舆情
近年,网络上每出现一则涉及猎捕、杀害、贩卖或者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事)件,就可能引发一场涉及森林公安、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舆情风波。应当警惕的是,转发、评论的网民绝不全都是“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有些是别有用心地利用涉野舆情向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动攻击,肆意诋毁我国国际履约执行形象的“志愿者”“基金会”“学术组织”等,甚至还有一些打着保护野生动物、关注环境保护等旗号的境外机构。因此,公安机关既要关注网络关于野生动物方面的舆情,要特别重视利用外文进行报道的新闻资讯或社会评论,积极应对涉及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的舆情,对在网络上提供反映的线索情况要尽快、仔细核查,主动回应网民和公开案(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抢占网络的权威话语权,发出正面声音,用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说话,避免恶意炒作;也要加大网络监控力度,做好舆情应对和引导工作,对恶意攻击政府、损害我国形象的评论要加以驳斥与推翻,粉碎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