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侦查工作的相关探索
2018-01-24王野
王 野
一、概述
国务院于2015年7月4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是这么定义的:“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简言之,即为“互联网+传统的各行各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是对两者进行简单的相加就能满足国务院提出的发展要求,而是需要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交换的即时、资源量大、成本低、满足个性化需求等优势,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运用在各经济、社会领域中,优化各行业的资源配置,创造出新的各行业创新发展生态,以互联网思维来推动行业内部的自我变革,调整原有的生产方式、产业结构等内容,以创新为驱动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变革。
遗憾的是,各行业在加速变革、积极创新的时候,违法犯罪行为也随着这些创新变革进行飞速的改变。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的新作案手法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亦不断发生衍变,由以往简单直接的单一犯罪模式逐渐向更隐蔽的网络交易模式转变,给森林公安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侦查人员必须转变以往的侦查思路,对传统的侦查模式进行改良,才能更好地完成濒危野生动物保护这一本职工作。
本文尝试以由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经办的一起特大濒危野生动物网络犯罪案件为实例,对该领域的侦查工作进行相关讨论探索。
二、案件实例
2016年2月,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直属机动支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人利用手机微信的网络方式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由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微信和QQ联络、电商销售、网络支付、快递运输等方式,作案手段隐蔽,且涉案地域广、涉案动物珍稀、买家杂,为民警调查取证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为此经与领导请示后,机动支队联合公安厅相关部门组成专案组,进一步展开侦查。
经专案组调查,获知微信号为“XP107××××”的微信在其微信朋友圈相册内发布疑似蜂猴、蟒蛇等各种野生动物图片,并注明提供自提或用长途车运输的发货方式。
得到此情况后专案组立即组织民警开展了1个多月的摸底调查,确认该微信使用人为周某,现居住于开远市某同伙杨某的家中。经过前期缜密侦查,专案组摸清了犯罪嫌疑人周某收货、发货的活动轨迹,基本掌握了其活动规律和野生动物的进货渠道。同时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在物流和快递公司数以十万计的快递单据当中查找周某的快递单据,民警经过连续一周不分昼夜的工作,查找出涉及周某的快递单据十余份,确认周某的多次违法事实已经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至此,专案组认为时机成熟,3月28日及时对该案立案。当日在专案组会议上,经分析案情,将该案定性为周某利用网络微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随即开展侦破工作。
嫌疑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野生动物的信息来吸引买家。买卖双方在微信交流中达成一致后,嫌疑人通过快递或者长途大巴给买家邮寄发货,买家则通过微信、支付宝来支付货款。交易全程双方都不见面,通过手机、微信、QQ等联系,不涉及现金交易,具有相当高的隐蔽性。为此,专案组决定从网上网下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取证:一是通过对其个人微信、淘宝等网络工具进行调查;二是安排人员在其住所周围进行密切监视;三是对其发货的长途客运站和快递中心进行监控。
专案组对嫌疑人使用的微信号进行了侦查,通过和嫌疑人的交流有关蛇的饲养方式,取得了嫌疑人的信任,初步掌握了上、下线销售网络图。
与此同时,在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嫌疑人具有相当强的反侦查意识,每次都将装有野生动物的包裹包装严实之后交给快递员或者长途客车司机,随即离开现场,这对案件的侦查取证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办案人员并未放弃,按照快递员上班的规律和长途客车发车时刻表进行蹲守取证。
在对嫌疑人的网上、网下双方面取证后,专案组逐步理清了其销售中的上、下家人员关系,一条利用自网络渠道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网络清晰浮出水面。经过专案组分析研判,觉得时机已经成熟,决定对周某等人进行抓捕。在公安厅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成功将嫌疑人周某、杨某抓获,并在其所驾驶的车内和家里搜查出疑似蜂猴8只、疑似大壁虎17只、疑似猕猴1只、疑似蟒蛇2条以及疑似豹毛皮3张。审讯过程中,嫌疑人拒不承认其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从其车内及家中搜出的野生动物只是因为自己喜欢而饲养的。为了核实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专案组先后奔赴重庆、成都、开远、弥勒、河口等多个市(县)展开取证工作,找到了多个向其购买野生动物的买家。办案人员逐一对其进行询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网络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侦查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隐蔽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智能终端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无处不在,信息无处不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违法犯罪的隐蔽平台。近年来,QQ、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在我国人群中的大面积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电子支付的迅速崛起,快递、物流的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濒危野生动物的买卖双方自始至终无需碰面,通过网络虚拟空间即可进行协议、买卖,在一定程度上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困难,用传统的办案思路无法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犯罪形式。
与此同时,依靠互联网进行的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犯罪嫌疑人留下的多为看不见、摸不着的电子数据,易于取得的电子证据往往存在于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终端中,因此相关涉案人很容易就能毁灭相关证据,不知情者很难从外界得知这些证据的存在,或者曾经存在。当犯罪嫌疑人具有反侦查经验的时候,其作案手段的隐蔽程度更高。
(二)涉案时空跨度大
世界各地的计算机、移动设备、智能终端等,经由互联网轻而易举地联系在了一起,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但也方便了网络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作为平台来延展违法活动的时空范围,从而导致危害国家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结果可能延展到世界范围内的任何一个角落。时间的大跨度、空间地域的大范围迫使办案人员把时间精力分散到各个地区,逐一进行侦查、甄别,才能获取相应证据材料,延长了案件侦破时间,加大了人力、财力、物力的消耗,对案件侦破效率影响较大。
(三)涉案人员构成更复杂
互联网拓宽了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时空范围的同时,也增加了涉案人员的复杂程度。虚拟网络的背后,涉案双方,可能生活在相距很远的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职业背景、教育背景、生活阅历,在实际生活中的社交圈也互不相干,仅仅通过虚拟网络及网络平台进行联系,使得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很难通过调查其中一名涉案人员的人际关系、居住范围等常规的侦查手段找出其他相关涉案人,极大地增加了侦破案件的难度。
(四)证据链构成多样化
一如案例中所提到的,目前的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中,因为涉及各类互联网平台,其证据链中除了以往的实物物证以外,还需要各种电子数据证据来加以辅助完善证据链,如微信聊天信息、QQ空间图片、支付信息、快递信息等。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该如何取得规范权威的电子证据,如何对虚拟现场进行认定,如何分析数据找出所可用的电子证据,对办案人员的计算机水平、网络技术水平以及办案经验都有较高的要求。然而现阶段我国森林公安队伍中,大部分警员尚不具备丰富的相关经验,也没有形成针对此类网络案件侦查的证据体系,证据搜集工作仍有极大的规范、提升空间。
四、侦查新思路
(一)善用网络技术手段
网络侦查技术是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高科技的公开技术,有针对性地形成打击网络犯罪的相关技术和方法的科学技术。
1.社交网络分析。伴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各种社交平台频繁地被运用在公众的日常生活工作中,社交网络的监控也逐渐成为一种常用的网络侦查方式。人们总是主动地、积极地把自己的各类隐私信息发布到社交网络中,因此,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可以得到关于某个人的许多有用信息,如兴趣爱好、交往人群、宗教信仰、思维习惯等。
我国以微信、QQ、微博这3个社交网络为主,尤其微信,其用户之广,跨越各个年龄阶层、社会阶层。因此,可以通过组建相关的专业部门对社交网络上的图片文字信息进行筛选,设定关键字关注,涉及濒危野生动物的信息再结合人工审查,判定相关人员是否涉及违法,若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再采取进一步的侦查措施。
2.建立网络举报机制。网络中存在海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案件来说,大多是冗余的、不必要的,甚至是重复的、错误的。而对执法人员来说,需要从这些海量的信息中进行筛选、提取、辨别真伪、资料总结,工作量十分巨大,需要专业的技术且可能做大量的无用功,因而很少有相关执法部门能抽调专门的人手来对信息进行分析判别。然而人数庞大的网民的力量却是无穷的。据《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的数据指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数量达到7.31亿,上网普及率达到53.2%,其中移动端上网的网民突破6.95亿,继续保持第一大上网终端的地位。若能在线上积极宣扬国家关于濒危野生动物的相关政策规定、法律规范,提高民众对该领域的认知和了解,使公众充分认识到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我国生态平衡、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无疑会给森林公安的案件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
同时,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网络举报机制,调动网友的热情,无疑能让办案人员有目的、有针对地对网友提供的信息进行甄别,为前期的侦查工作节省一定的时间、精力。当然同时也需要对可能出现的恶搞信息进行区分,对极个别经常恶意扰乱视线混淆情报的用户,可以考虑通过教育、警告、甚至行政处罚等方式来制止其可能扰乱侦查方向的行为。
(二)构建预警机制
“互联网+”时代,在海量网络信息中开展侦查工作实为一项极度消耗人力的工作,应该侧重于构建一套完善的预警防范机制,把工作思路由侦查慢慢向预防上倾斜。
首先,可以与其余警种的相关综合系统进行信息对接,从系统大数据中汇总涉嫌濒危野生动物网络犯罪人员的各种信息,通过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找出惯用的作案手法、行动轨迹、藏匿地点、运输方式等,并在系统内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对嫌疑人员的出入境信息、铁路公路订票信息、酒店旅社入住信息、车辆轨迹等痕迹进行重点关注,一旦有符合惯常违法犯罪行为模式的迹象,即可对该嫌疑人进一步实施监控、跟踪,从根源上预防犯罪分子实施濒危野生动物的收购、运输、出售等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濒危野生动物的销售行为,很多情况下是利用当前发达的物流体系进行运输的,尽量避免买卖双方的直接接触交流。在当前寄件需要登记身份证信息的情势下,可以尝试与物流公司进行协商沟通,惯犯、常犯的非常规可疑寄件应及时上报当地的森林公安,安排专门的警务人员进行筛查。
此外,还可以对曾被处理过的惯犯、常犯进行刑嫌调控,针对还有可能出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重点盯防。
(三)丰富取证手段
1.服务器日志分析。犯罪嫌疑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删除个人所使用的互联网终端中的相关记录,然而很多人并不了解,所有信息记录都会被各互联网平台的服务器一一忠实记录、存储,至少保存一定时间。因此,即使个人终端上的信息已经无迹可寻,仍可以联系相关平台的负责人,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即可从特定的服务器中获取日志,进而可从日志中提取到相关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
2.善用各类电子终端的轨迹记录。除了目前常用的交通监控信息可作为证据以外,手机里的电子地图APP、车载导航系统、行车记录仪等智能行车终端,都具备一定的轨迹记录功能。在取证的过程中,这些信息经过专业的提取分析后,均可作为犯罪证据,补充完善证据链。同时,在取证的过程中,应对终端的数字签名进行采集,最大程度上保障证据的规范性、真实性。若是在云端取得的证据,在这些数据的迁移、保存、备份工程中,应当记录下全过程并生成规范性书面文字材料,确保其法律上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
(四)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新时代的来临给各项工作的展开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很多环节(如获取规范有效的电子证据、恢复犯罪嫌疑人试图删除掩盖的数据、对互联网上的海量数据信息进行挖掘分析等)都需要专业的技术型人才来完成,故而在森林公安执法队伍中引入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势在必行。
成立专门的森林公安网络侦查队伍,与网络安全部门进行沟通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完善系统内的大数据资料,便于侦查队伍进行下一步的数据分析、数据整合、数据归纳,从而能够更高效地完成侦查工作,更好地保护我国濒危野生动物。
目前我国针对濒危野生动物网络犯罪的侦查工作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工作机制流程,应适当加强森林公安在该工作领域的探索、完善此类网络犯罪机制。
五、总结
“互联网+”的大背景下,社会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各行各业都在面临巨大变革,是大创新、大变革,也是大挑战。在各行各业进行翻天覆地的变革、新兴行业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的过程中,现行制度、法律无可避免出现了一些暂未完善的地方,给了违法分子可乘之机,从而滋生出很多以前未曾面对的犯罪情境,给执法队伍带来不小的困难、挑战,对侦查队伍来说尤为明显。
因此,森林公安队伍也必须紧跟网络应用的变化,随时更新自我知识、外界信息,才能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更好地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更好地维护社会生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