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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的特殊性及其法律规范与治理

2017-01-26尚时贤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流通粮食主体

尚时贤

(450001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 郑州)

粮食流通的特殊性及其法律规范与治理

尚时贤

(450001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 郑州)

粮食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其具有相当的特殊性,粮食流通也应和普通商品有所区别。但是当前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不尽合理,需要加以完善。

粮食流通;流通体制;法律治理

一、粮食流通的概念及其特殊性

(一)粮食流通的概念

粮食,是关乎国民生计的特殊商品。应当把流通中的粮食区分为政策性粮食和经营性的粮食。其流通是指在市场规律的支配下,粮食进入自由买卖市场过程中的一系列关于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进出口等环节。[1]政策性和经营性粮食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共同构成粮食的流通。

(二)粮食流通的特殊性

1.流通客体的特殊性

粮食流通的客体,即粮食,它存在特殊性:

首先,粮食的生产过程具有特殊性。粮食的生产过程受自然条件的制约,表现出较强的季节性和周期性。任何一种粮食作物,都要经历自然的生长过程。在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人们还不能改变粮食的这一特征。

同时,我国粮食生产的地域差异较为明显。南方季风活跃,雨水充沛,水稻就成为了主要作物,而北方大多是温带气候,盛产小麦。

其次,粮食的消费特殊。粮食的消费需求具有刚性,我国国民的饮食结构中以粮食为主。东部沿海较发达地区,虽然肉、蛋、奶等副食品在人们的饮食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是粮食依然是其主要食物来源。

2.流通过程的特殊性

传统的粮食物流被定义为:在产地的收割、收购,粮食企业的运输、仓储和加工,以及最终在市场销售的一系列过程,其中包括粮食的实体运动过程和粮食的增值过程。[2]本文所谈到的粮食流通过程实际上是粮食的实体运动过程。因此,在讨论粮食流通过程的特殊性时,可以借鉴粮食物流的研究成果。

首先,政府对政策性粮食流通过程管制较严。《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政策性粮食流通过程中各主体的职责,粮食出库的程序,纠纷处理的途径及相应的罚则。粮食需求的刚性和供给的季节差异性导致其供需矛盾十分尖锐。而普通商品,需求的弹性和生产的连续性使得其供需矛盾不是那么尖锐。因此,粮食流通必须保证市场上粮食的供给。那么国家必须掌握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使粮食流通的重要环节置于政府的监控之下。

其次,粮食流通对仓储和运输有特殊的要求。粮食流通过程必须保证粮食的质量,粮食质量出问题所造成的损害不仅是个体的损害。同时,粮食产销地的分离,需要借助运输来实现粮食流通的顺畅。综上,对于粮食的仓储和运输,首先保证质量的安全,同时,还要保证运输的迅捷。

再次,粮食的流通牵扯着消费者和农民两方的利益,不能任由市场进行优胜劣汰,政府需要保护粮食生产者——农民的利益。而对于普通商品,市场的优胜劣汰,有利于生产技术的进步。我国的粮食生产者是一个个农民,他们种粮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在我国这样一个以农业人口为主的农业大国必须保证农民的利益。

二、我国粮食流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性粮食流通体制存在的问题

1.最低收购价政策存在的问题

政策性的定价脱离了市场,无法反应市场的变化,不能引导农民的生产。同时,在确定最低价的时候不区分品质和种类,很多劣质和普通的粮食品种也得到保护,无法鼓励农民调整粮食生产,扩大优质粮种的种植,影响我国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和效益的提高。

首先,粮食补贴的力度小,难以真正保护农民的利益。其次,补贴标准不一,不同地区差距大。最后,粮食补贴方式杂乱,程序繁琐,农民所获利益大打折扣。

3.储备制度不合理

(1)决策机制不灵活。前文已经说到,我国对储备粮管理机构较多、机制较为复杂,效率不高,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较为滞后,此不详述。

(2)管理机制不健全。首先,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冲突。当市场上粮食供应紧张,会有中央和地方抢粮的问题。而当市场上粮食供给丰富,地方为了避免过度储备的风险,会要求增加中央储备粮。出现各个地方利用中央的粮食调控政策谋求不当利益。其次,代储制度有缺陷。第一、代储关系十分模糊。中央粮食储备总公司及分公司和代储库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使储备粮的运作产生了一定的困难。第二、大多数代储库没有经过严格的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的代储并非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造成中央粮食储备公司不能选择合适的代储库,亏库的可能性很大。

(3)监督力度不够。当前,国家粮食局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以及存储安全进行监督。而国家粮食局仅仅能够要求违法企业限期改正,或取消代储企业的代储资格,但没有实际处罚权,监督较弱。同时,粮食局的监督行为也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督,各个监督部门较为封闭,未能协调运作,弱化了对粮食部门权力的约束。再者,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的好坏与否,需要有专门机关对其进行审议和评价,但我国没有相关的部门执行此项职能。

(二)经营性粮食流通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营性粮食的流通存在的问题主要谈以下几点:

通过对农村地区小学的访谈和观察发现,农村地区小学生的综合素质要低于城市小学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生知识面狭窄,知识大多来源于课本和教师,通常家庭知识和教育缺位,尤其是网络知识、生活常识匮乏,这对多媒体教学带来了难度;二是学习自制力差,遇到困难就往回缩,难以坚持,而语言的学习又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没有长久的坚持是看不到成效的;三是学生学习习惯较差,学习热情不够,作业字迹潦草,对教师的批阅漠不关心,不做作业和拖欠作业的现象较为严重;四是缺乏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提出问题的意识,造成课堂主动性较差:五是农村孩子做事情没有计划,比较懒散,时间观念淡薄,学习效率低下。

1.农产品期货市场存在不足

粮食交易的规模较小。其原因在于:第一,对粮食现货市场的管制较多;第二,农户种粮的半自给性;第三,农户经营规模小,缺乏介入期货市场的热情;第四,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缺乏流动性;第五,套期保值的主体缺位;第六,交易交割制度不够完善;第七,对期货市场的风险监控缺失。[3]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粮食现货市场发育不完善。加之传统思维的影响,农民种粮首先要满足自己的食用需求,其次才是交易,具有小农性。农户每年生产出来的粮食总量较小,几乎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进入粮食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同时期货立法滞后,对相关主体的监管不到位,造成风险监控的弱化。

2.流通市场的交易主体存在着不足

规模小,实力弱,且较为分散,经营观念差,经营手段落后是当前粮食流通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而大型国有粮食企业有存在着政企不分的问题,机制僵化没有活力,人浮于事,机构冗杂,效率低下,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

三、对于我国粮食流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

对于粮食流通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法。具体如下:

(一)完善市场主体

对于粮食流通市场中的经营主体,监管主体还有调控主体自身不足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对于粮食经营主体应当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定进入粮食流通市场的经营主体的具体要求。我国粮食流通市场主体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①规模小,实力弱,且较为分散,经营观念差,经营手段落后。②大型的国有粮食企业政企不分,机制僵化没有活力,人浮于事,机构冗杂,效率低下。数量较多且分散导致公司整体水平较低。因此,在确定粮食企业的准入资格时。不仅要有质量的限制还要有数量的限制。在质量上,通过确定粮食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来限制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的规模。同时建立严格的信息公开制度,使粮食企业向大规模集约化,规范化地方向发展。至于国有粮食企业,要合理配置企业的布局。一般情况下,省市一级的行政单位设立一家政府独资的粮食企业,县一级设立一家政府控股的粮食企业,控制数量有利于政府的调控和管理,实现规范化运营,也能够使国家的调控政策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基于粮食流通的特殊性考虑,对经营主体中的国有企业的管理,应该明确授予粮食管理部门出资人资格的管理权。第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粮食流通市场的管理和调控机构。在粮食市场的监管方面面临着机构冗杂,责任不清,程序繁琐,行动缓慢的情况。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就要改革当前的粮食行政管理体系。要使粮食市场的管理权力主体明确,单一,集中行使对粮食流通市场的管理权。

(二)大力促进粮食期货市场的发展

深化我国期货市场经济的改革,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量:①完善粮食期货交易的法律规范。尽快制定和实施全国统一的《期货交易法》、《期货交易所法》、《期货经纪公司法》、《经纪人法》,从而能够使粮食期货市场的运行有法可依。②规范粮食期货交易所。粮食交易所要走集约化发展道路,防止大户垄断交易市场。限制过渡投机,禁止对交易市场的操纵行为,鼓励套期保值。规定保证金的最低比例,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防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泄露秘密。③规范粮食期货市场主体。在粮食期货市场上,无论是套期保值者,还是风险投资者,在其生产和经营的过程当中都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④规范实物交割。在保证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明确期货实物的具体交货仓库,在必要的时候,仓储单位可以发放提货仓单,与实物一一对应。⑤加强风险管理。期货交易本身就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如果不注重风险的管理,则会使期货市场缺乏吸引力,那么期货市场将会失去其实际存在的意义。

(三)完善我国粮食流通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1.完善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

最低收购政策简要概括为:①明确最低价政策的执行主体。最低收购政策的执行主体是各级粮食行政主管机关;执行政策的收购主体由中储粮公司及其分公司、地方储备粮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具备最低价收购资格的其它企业构成;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中储粮公司和农发行共同作为最低粮价的监管主体,主体间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从而能够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4]②合理确定粮食的最低价格,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监测市场的价格,据其变化,来合理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实施、终止和变更。③对不同质量的粮食区别对待。根据粮食品质的好坏来确定不同的最低收购价格,对于品质较低的粮食品种要排除在最低保护价政策之外。④完善最低价收购粮的销售渠道。对于这一部分粮食,如何销售如何处理是一个大问题。除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储备粮之外,还要适当调整其出口量,从而保证该种粮食的供求平衡。

2.完善粮食直补政策

(1)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如果人人均有,会导致人人均少的情况发生。会使国家的粮食直补政策有名无实,不能真正为农民施惠。但是加大粮食补贴力度,会大大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要区别对待。种粮多,品质好的农户要多补贴,而种粮少,品质差的农户要少补贴。这样不仅能够激发农民多种粮、种好粮的积极性,还使政府的补贴政策具有实际意义。

(2)合理确定补贴标准。补多少,怎么补,只有标准确定了,才能使粮食补贴政策能够得到切实的运行。建议以农户种粮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一定的比例,进行补贴。这样才能够实现粮食补贴的目的。

(3)确定合理补贴程序。一、核定种粮面积,并予以公开。种粮面积是粮食补贴的依据。在公众的监督之下核定,有助于公正。二、对于粮食补贴专款,要“钱账分开”。由粮食主管机关负责粮食补贴政策的执行,由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这样防止粮食补贴专项资金的滥用。

3.利用粮食期货市场合理确定粮食价格

期货市场有价格发现的功能。所谓的价格发现是指,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上通过公开、公正、高效、竞争的期货交易机制形成的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的过程。

期货市场作为一个规范化的交易市场,依靠众多买卖双方的竞价,能够真实反应粮食的供给和需求,有助于真实的价格实现。同时,期货市场内的交易主体,对行情较为了解,能够准确的预测粮食的价格。加之,期货交易所的公开竞价机制,且不允许场外交易。因此,所有的交易主体均具有平等的机会,真实反应自己的意愿,形成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在这个市场内有利于合理价格的形成。

(四)完善我国的粮食储备制度

1.精简储备粮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过多,会造成,程序复杂,效率低下、互相掣肘的情况。因此要精简储备粮的管理机构,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建议由中央统一部署个地区的粮食储备,实行垂直管理。避免地方和中央的冲突。

2.明确代储关系

制定专项法律规范,对粮食代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代储关系更加明确,有利于双方的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粮食代储制度合理运行。同时建立一系列的准入制度,对代储库的资格进行审查,保证其规范运行。

[1]聂振邦.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30年.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第107页

[2]赵玉春.要充分认识粮食商品的特殊性.中国商贸.1994(4):第52页

[3]魏君.粮食物流模式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12,第6页

[4]施勇杰.新形势下我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探析.农业经济问题,2007(6):第77页

尚时贤(1991~),性别:男,民族:汉族,籍贯:河南省洛阳市,职务/职称:学生,学历:硕士,单位:郑州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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