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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员辅助人员的社会服务购买模式研究

2017-01-2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审判社会化辅助

谢 力

(325000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 温州)

法院人员辅助人员的社会服务购买模式研究

谢 力

(325000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 温州)

本文主要研究在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尤其是大力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人民法院开展购买社会服务的发展历程,现阶段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法院人员;辅助人员;社会服务

一、研究背景

1.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概述

近年来,我国司法案件呈现上升态势,仅201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24.7%和21.1%。①因受编制数量限制,各级法院工作人员数量却无明显增加,而一线审判法官却仍要承担大量行政性或事务性工作,不能专心于研究和判案,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随着我国司法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紧迫性尤为突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目标,即“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

2.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发展过程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②。

3.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发展过程

法院主要承担司法和执行职能,与政府机构相比,为民众提供的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因此法院系统购买社会服务发展较为滞后。自上世纪90年代,全国法院系统才开始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探索与尝试,高级人民法院和经济发达地区中级、基层法院逐步分类推行社会化保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社会专业机构和专业力量,有效地提高了后勤服 务保障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效。

二、主要问题

基于对各等级法院在后勤和审判辅助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方面改革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实施购买社会化服务认识不高

从整体上来看,相较于其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发展状况,各级法院系统在后勤管理和审判辅助方面市场化操作意识不强,部分法院对司法改革缺乏充分信心,对未来改革发展思路不是很明确,有的单位还处于等待与观望的状态。

2.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建设比较滞后

截至目前,全国各级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尚未完全落实,法官员额制度尚未建立,法官、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的数量比例及调整机制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工作进展滞后。现阶段,国家层面上仅在《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等几个纲领性的文件中提出了购买社会化服务的要求,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配套体系建设仍比较滞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操作性较强的政策依据和标准,影响了法院购买社会服务改革的进程。

3.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经费保障不到位

目前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尚未建立,各级法院系统经费主要来自于本级政府财政支出。

4.对编制外工作人员的吸引力差,管理粗放

在本文研究的120家法院中,绝大部分法院给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待遇较差,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较差。除广州市、佛山市、珠海市和武汉市等地法院部分岗位要求法学硕士以外,绝大部分岗位的要求远低于同一法院公务员招录要求。与审判执行业务相比,法院后勤服务人员总体上文化层次偏低,专业人员配备相对缺乏,与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不相适应。

三、政策建议

1.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购买社会服务

购买社会服务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坚持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应该与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相衔接,和国家政策调整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当前改革与长远发展、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专业分工与行业协作的关系,做到成熟一项,改革一项,保持稳定,平稳过渡。

2.建立健全购买社会服务的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

加快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进程,尽快确定各地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标准,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各级政府应按《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纲领性文件为指导,把握新时期法院系统司法保障的特点规律,规范法院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实施细则和流程,建立健全具有实操性、前瞻性的社会服务管理制度,使购买社会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规范各类审判辅助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的实施机构与组织方式、招聘条件、考试流程、考试内容等项目,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全省/市统一招录工作。

3.加快法院财政制度 改革,增强经费保障力度

充分论证法院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成本投入,兼顾社会化服务的远期效益和社会效益,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确保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得到充足的经费支持。合理界定法院各项预算经费的列支标准和范围,统筹把握预算经费的投向投量,适量增加社会化改革前期经费投入,缓解经费供需矛盾。

4.建立目标考核和激励机制

各级法院应实现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统一派遣、管理、考核、评价,确保职责明晰、管理规范。各地尽快出台《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等管理文件,从工作职责、管理、工资福利待遇、考核、退工、用工关系的延续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区分用人法院与合作企业之间的责任分工。

注释:

①数据来源:《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②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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