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2017-01-26邓期樑
邓期樑
(541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关于检察机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邓期樑
(541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对刑事检察工作及其相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影响是现实而具体的,将是对我们司法理念、工作机制、业务能力、工作方式的重大考验,也是对我们核心业务的重要检验。对此我们要有清醒、足够的认识,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以有力的措施推进这项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诉讼结构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016年7月20日,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这项改革作出具体安排。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对刑事检察工作及其相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影响是现实而具体的,将是对我们司法理念、工作机制、业务能力、工作方式的重大考验,也是对我们核心业务的重要检验。对此我们要有清醒、足够的认识,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以有力的措施推进这项改革。
一、关于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认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务,这是实现程序正义、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举措。推进这项改革,不是要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格局,而是按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证据规则体系,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是一次刑事诉讼格局的重新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中最具有影响力的一场改革,因为这场改革能够彻底改变中国的刑事诉讼格局,将会更加凸显人民法院的庭审功能。从职能的角度来讲,“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法院为顶点。除了审判这个中心、顶点以外,还有两大职能,就是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由于这种诉讼结构强调控辩的平衡、平等,那么就一定会形成以控辩双方为两翼,从而搭建起来的一种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可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最终建构中国未来的刑事诉讼的三角形对抗式的诉讼结构模式提供了制度支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对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寄予厚望。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标准“一头粗一头细”的矛盾依然突出,法院在防止冤错案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证据标准越来越严,而公安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下,证据质量没有切实的提高,检察机关夹在中间,面临诸多困难和压力。市院党组为此提出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庭审主体的“两主”作用,对于破解上述难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上述《意见》提出的有关制度机制,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两主”作用提供了具体路径。为此,结合北京实际,立足检察职能,落实好《意见》提出的制度机制,对于北京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提升刑事司法能力水平,促进法治首善之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核心在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
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在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处理。检察机关要全面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加快实现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模式的转变。要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促进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建立书面审查与调查复核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对命案等重大案件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发挥技术性证据审查对办案的支持作用。要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证据材料只是“原材料”,如何通过排列组合、分类剖析、递进互补,形成牢固的证据锁链,公诉人稳健扎实的举证质证能力是关键。要深入分析研究证据,对证据的组合、证明的事实、证明力大小做到心中有数,做好精细的举证质证预案。庭审中,要根据案件情况,灵活运用各种举证方法。把握交叉询问的层次和次序,善于发现辩方律师提问背后隐含的内容。注重归纳质证焦点,在公诉意见中重点予以阐释。
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一是公、检、法的证据裁判标准都要统一到法定要求上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二是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三是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根据。
三、关键要进一步优化诉讼结构和诉讼程序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要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进一步优化诉讼结构和诉讼程序,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一是加强监督引导,构建新型检警关系。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发挥好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功能,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完善侦查监督体制机制,完善不起诉制度,加强与侦查机关网上信息系统衔接,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和深度应用。二是加强监督配合,构建新型检法关系。检察机关既要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和权威,又要完善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质量,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还要狠抓公诉队伍能力建设,构建与法院更加紧密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公诉工作和刑事审判工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推动严格、公正司法。三是加强律师权益保障,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检察机关要更加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加强检察服务大厅和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便捷律师执业;邀请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机制,打造更加紧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推进庭审实质化。庭审是审判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方式,只有通过法庭审理发现疑点、理清事实、查明真相,切实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才能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建立。《意见》强调,一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有罪、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二要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
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健全证人保护机制;建立证人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等。三要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辩方的辩论辩护权等。四要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等。五要严格依法裁判。特别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要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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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光中,步洋洋.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J].政法论坛,2015(02).
[3]樊崇义.解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中国司法,2015(02).
[4]张吉喜.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