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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2017-01-26庄秀英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问责应急行政

庄秀英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庄秀英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发给政府带来极大的压力,甚至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隐患。我国立法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公开中特殊性、行政问责机制和对公民的救济机制、对媒体的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仍存有不足。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公开;完善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中,信息公开是极其重要的步骤。一是突发环境事件因其突发性、广泛性和危害严重性导致其公开与普通环境信息不同,防止恐慌和维护平稳的社会秩序是必要的。二是政府履行环境行政管理职能、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约束政府行政权力的要求。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

一是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中第47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此外,本次修法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为第五章。足见此次修法对于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给与了极大的重视。其中第53条可以视为对公民拥有环境知情权的规定。第54条第二款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第68条规定了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责任问题。第58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进行公益诉讼。

二是其他法律规定。在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只有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66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2011年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过于笼统且并未顾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公开的特殊性,不利于实际操作。

二、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对象不清且信息发布不统一

现行的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常规的环境信息和环境事件。相比于常态下的环境信息公开,紧急状态下的环境信息公开有其特殊性,表现为公开的方式和程序都要依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而进行。同时,现实中可能存在信息多头发布,造成信息发布不协调,很可能引起恐慌。

(二)救济机制不健全

此处的救济机制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问责机制的不健全和诉讼机制不健全两方面。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问责机制的不健全一是体现在现行法律法规对违反信息公开义务予以的行政处分过于原则。没有合理的行为模式和较为严格法律后果的组合。违法成本低,难以根除内在问题。二是机制中所出现的问题有问责主体不清、责任划分不明、问责体系松懈、问责程序启动不规范等。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公益诉讼是的指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法律的规定,为维护公众的环境利益而针对特定民事主体或相关行政主体,而向法院提起的要求相关义务主体公开环境信息的诉讼制度[1]。现行制度虽赋予一些组织原告资格,但是范围狭窄。行政公益诉讼的赔偿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

(三)政府对媒体的监管方式失当

政府对媒体监管方式失当是由于政府为维护形象排斥报道、信息发布多头或者媒体为利益过分夸大事实。而就目前来说,政府对于媒体的引导和规制力度是不够的。

三、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对象并完善信息公开协调管理机制

在环境立法中区分普通的环境信息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作出规定并细化。要在法律中明确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的范围,建立合理的信息公开系统。首先,应当确定哪些部门负有此类信息公开的义务。建立及时的信息收集和沟通机制,保证在短时间内对事件信息进行整合,真实准确的反映给公众。其次,除涉及国家秘密,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有关的政府信息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的有关信息都应该公开。再次,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方法规定应当进行公开的信息的范围和需要重点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最后,在列举需要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事项方面,既要突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实践中热点与重点,又要强调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信息公开的救济

没有有效的问责机制,信息公开职责履行的重要性就难以凸显。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当是所有涉及信息的收集与公布的行政人员。在此基础上明确划分他们的职责,理清权责关系,对权力的行使方式进行改进。对于问责的主体应当包括公众、环保组织和媒体。同时,应当完善的问责体系包括道德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四个层面[2]。对于问责机制予以程序和法制化,从制度上对相关官员和职能部门追责。要事前预防行政权力的过分扩张。对应急状态下政府信息公开权力的进行司法审查。最后,确保行政问责机制的及时启动。

司法作为保障权利的最后屏障,应当对于公民的知情权予以保障。仅设置大把的权利规定而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权利也就无法保证和实现。因此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建立救济机制,明确政府在此类事件信息公开中的责任承担方式。赋予更大范围内的公民和有关组织拥有原告资格,并有法院给与适当支持,防止不被立案的情形。对于行政机关执法中的作为和不作为导致的公益损害,如何赔偿等问题予以规定。

(三)积极引导和规制媒体

环境行政部门应当与媒体建立合理的沟通机制,积极引导媒体的行为。首先,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公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信息的上报机制和时限作出具体规定。然后,通过新闻发布会传达给公众。最后是设置专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咨询渠道供与事件相关的个人、团体、政府机关查询。

[1]金迪.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以公开规范性为中心[D].苏州:苏州大学,2012.

[2]韩剑.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D].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2.

庄秀英(1991.01~),女,山东临沂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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