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金融债务纠纷中企业联贷联保风险的化解
2017-01-26陈露露
陈露露 孙 璐
(325024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 温州)
浅议金融债务纠纷中企业联贷联保风险的化解
陈露露 孙 璐
(325024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 温州)
近年来,受全球金融危机、国内不利经济环境和局部金融风波的影响,实体经济发展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与考验,企业因资金链问题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不断显现,各类民间、金融债务纠纷激增,法院作为矛盾、纠纷的集结地首当其冲。
当前金融债务纠纷案件主要类型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信用证纠纷两类,其中单纯的个人因购房按揭贷款无法偿还导致银行申请执行抵押房产实现债权的案件已成凤毛麟角,占据主体的是企业联贷联保模式。联贷联保是我国金融行业信贷常用的做法。当一家企业需要向银行贷款时,银行会要求提供厂房、机器等财产作抵押,但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往往有限,银行通常又会要求其提供其他两家以上企业进行信用担保,这时数家企业之间就形成了联保体。当数家企业均需要贷款时,那么银行就会要求他们结成一个联合贷款并相互担保的共同体,每家企业分别取得部分贷款(通常等额),又共同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时数家企业之间就形成了联贷联保关系。
联贷联保作为一种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创设的新型贷款模式,一方面能够极大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又能很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联贷联保中出现的最严重问题就是对授信企业的资信审查把关不严,信贷人员为了贷款而贷款,忽视了诸多隐患与风险。比如对抵押财产估价虚高,甚至滥用信贷权力向资信有问题的关系户发放贷款。还有企业趁机钻空子成立数家关联企业,相互担保达到重复贷款目的;个别空壳企业也虚报造假趁势而上,浑水摸鱼。而其中部分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对担保责任认识严重不足,因自身需要贷款在银行的牵线下随意与问题企业结对联贷联保。这样的联贷联保关系网在经济形势上行的环境下,企业与银行都有收益,个别问题能得到解决,风险隐患无形中会被掩盖;一旦经济不景气,向银行贷款而来的大部分资金瞬间蒸发,原先抵押的房产、土地严重贬值,在联贷联保关系中暗藏的风险、隐患就会迅速爆发。
由此大量涉及企业联贷联保的金融债务纠纷呈现爆发式增长,纷纷通过诉讼最终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审判、执行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企业联贷联保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法律责任也很明确,审判、执行程序比较清晰;但当这种联贷联保案件大量进入执行程序时,现实问题随之而来。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金融债务规模过于庞大,单纯依靠强制执行一时难以消化。涉诉企业大多已出现资金链问题,金融机构银根紧缩,民间借贷人人自危,融资之路已被堵死,企业没有现金流注入无法盘活唯有清产还贷。用于抵押担保的企业厂房、土地、机器设备以及股东个人房产严重贬值,加上局部地区经济低迷,接盘者寥寥无几,导致成交价远低于预期值。
其次,企业联贷联保涉及范围广、人数多,联贷联保主体不仅包括企业,还有企业股东及其家庭成员在内,一些企业参与了数个联贷联保体,这就使得该市绝大多数的企业及股东家庭都卷入了这场金融债务风波之中。一旦出现债务危机,几乎每一家债务企业和担保企业都无法承受全部联贷联保的债务总额。而银行在追偿债务中以效率为先,只要有资产可供执行就会沿着担保链一追到底,直到企业倒闭清产才能做核销处理。
法院是纠纷解决的终端机构,在当前金融债务纠纷案件多发的背景之下,不可避免成为了企业联贷联保风险化解的集结地。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实施差异化处置,采用多种手段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法院要适时调整司法处置策略,树立金融债权保护与实体经济帮扶并重意识,在具体执行操作中实施差异化处置。全方面了解企业偿债能力、经营规模、职工状况,摸清被执行企业底数,认真分析研判企业经营能力与前景,做为差异化处置的判断基础。对于有市场、有潜力的涉困企业,推动企业兼并、重整、和解及集中管辖等司法措施,及时化解企业财务风险,依法帮扶、渡过难关;对可淘汰的涉困企业,及时引导通过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市场,尽可能实现有效资产的重整和再分配。
慎用财产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处于经营状态的企业原则上不冻结基本户、不扣押正在运行机器设备,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对确需查封的厂房、设备,可以灵活采取“活查封”方式,即限制交易登记并告知保管责任后交由企业继续使用。同时要注重防范企业联贷联保风险的扩张,优先保全主债务人的财产和抵押物以及停产停业担保企业的财产;在依法的前提下,一般先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后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时间换空间方式维持优质联保企业继续生产经营。
二、银行应认清形势、转变观念、调整政策
在合法范围内将联保企业的连带保证责任先行搁置,同意先处置主债务人资产及倒闭担保企业资产,允许能够正常经营的担保企业休养生息以分期偿还债务。银行业要树立“保企业就是保金融”的理念,转变传统观念,要与企业共存共荣。参照法院的差异化处置,进行甄别分类、区别对待,确立需要帮扶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对有条件的困难企业依法实施展期转贷。还应调整宽松的不良资产认定标准,以减轻中小企业压力。
三、政府要综合施策,发挥企业联贷联保风险处置的主导作用
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加大流动性资金与贷款额度供给,帮助企业解决部分急需资金问题,恢复市场资本的良性流动。在当前特殊时期内,政府应出台特殊财政帮扶政策,减免司法处置企业资产税费,施行减税让利的财税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并通过宏观调控手段限制资本炒作,鼓励民营资本回归实体经济,大力扶持优质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