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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探讨

2017-01-26王元祥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公证财产夫妻

王元祥

(045200 山西省平定县公证处 山西 平定)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探讨

王元祥

(045200 山西省平定县公证处 山西 平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夫妻双方更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婚前财产公证应运而生,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但由于我国婚前财产公证起步晚,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完善措施。

婚前财产;公证;完善对策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未婚男女双方或夫妻的婚前婚后债权与财产的归属问题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一项司法活动。婚前财产公证的产生是在婚姻法规定的个人财产基础上,采用约定财产的方法实现财产的确权[1]。近年来随着人们财产逐渐增多,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此背景下由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归属不明而造成的离婚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当前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划分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也是司法考虑的重点。

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婚姻变得更为现实,造成情感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爱情持续发展的结果,也是彼此之间的信任。美满的婚姻是每个人所向往的,它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去呵护与培养。婚前财产公证让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产生怀疑,影响了对婚姻的信心。这容易伤害到双方感情,若双方出现信任危机时,之前的财产公证便会成为对婚姻丧失信心的导火索,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也并不少见。这显然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有所出入,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财产公证范围比较狭窄

参照我国民法与婚姻法相关规定,个人财产主要包括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两种。有形财产通常是指工资、资本收入、房产、机动车、其它合法收入等。无形财产主要是指以知识或信息形态存在,能以此创造或产生财富的精神层次的内容,经法律上予以确认的财产权利。通常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与肖像权等[2]。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得到迅速发展,无论是数量还是发挥的作用都越来越大。但目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只针对有形财产,尚未涉及无形财产。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3.缺乏实际操作性与灵活性,易导致不公平

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是确保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时,一方不会因为财产的分割不清而造成自身财产被合法剥夺。但在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这存在一定的僵化,比如,甲方要抛弃乙方及子女时,利用自己婚前财产公证进行抗辩,造成无过错的乙方及子女得不到财产或少量财产。这显然与法律制定的初衷相违背,未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进一步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建议

1.必须了解当事人婚前财产公证的真实原因

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笔者发现通常婚前财产公证都是由资产较多的一方提出的,另一方的态度往往不冷不热。这样不情愿的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更易引起婚姻提前破裂。笔者认为在不平等的家庭关系中,弱势方通常以忍受为主,一旦达到忍受极限极易产生家庭悲剧。家庭属于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婚姻是形成家庭的关键因素。因此,若婚姻不稳固,必然造成家庭破裂,进而引起社会问题。基于此,有必要让弱势方理解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并向其介绍有益的方面。比如,婚前财产公证能防止婚姻纠纷,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家庭关系与财产关系更加稳定。另外,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财产凭证,一旦发现相关权利凭证的记载权利人与申请人不符时,必须要求记载人到场确认,做到防患于未然[3]。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规能为公民处理婚姻财产纠纷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法律程序公正严谨,要求签订者必须为当事人,不得由他人代签,不允许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签订。在遵循婚前财产公证原则与宗旨的前提下,适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有利于监督夫妻双方执行法律义务。一是将无形财产纳入婚前财产保护范围。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同样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应提醒当事人将无形财产写入协议中。二是健全财产补偿制度,这有利于促进夫妻婚后和谐生活,增进双方感情。同时,财产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属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中急需完善的重要地方。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共有的,若夫妻决定离婚,损害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被损害利益的一方[2]。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也可参照上述协议,明确约定一旦双方离婚,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的具体标准。

3.约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时限

在我国大多的婚前财产协议中男女双方都不会约定协议的有效期,通常是一张协议终身有效。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若干年后,双方的经济地位与感情出现了巨大变化,此时,协议内容难以反映出双方或一方的真实意愿。一纸保终身的做法对双方并不公平,尤其弱势一方的权益更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婚前财产协议中设置一个年限,给双方一个反悔的机会。当协议到期时,双方或一方对协议条款有异议,可重新订立新协议。

4.做到信息公开,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西班牙民法典》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婚姻契约必须在公证人面前签订并在民事登记局登记”[4]。这份契约是公众都能查阅的公开文件。笔者认为我们也可借鉴上述做法,要重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避免其合法利益受损。当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还应注意防范夫妻串通,故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我们所做的婚前财产公证不能成为当事人恶意逃避法律义务的借口,也不能成为恶人投机取巧的保护伞。

三、结语

总之,婚前财产公证是时代发展的产物,进一步健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1]李娉婷.当今中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23(7):34-36.

[2]胡玉蓉.浅谈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0(4):128-129.

[3]袁天宇.浅析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及其未来的完善方向[J].法制博览旬刊,2014,11(9):257-258.

[4]许晶宏.浅析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J].现代经济信息,2013,6(9):22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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