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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明星名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2017-01-2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名誉权特殊性隐私权

王 希

(100000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网络环境下明星名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王 希

(100000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明星名人自身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限度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如何能够通过有效的平衡机制来平衡言论自由和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从而避免社会矛盾成为了当下研究的新课题。因此,本文从概述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内涵与发展角度出发,分析了络环境下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限制与平衡以及特殊性问题,并联系实际,提出了完善网络环境下明星名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旨在为促进我国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合理应用提出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网络环境;明星名人;隐私权;名誉权;保护措施

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媒体行业在新闻挖掘和信息传播方面具有了更大的能力,同时在网络环境中,人们的言论发表更加方便,传播范围也更广,在2015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当下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超过了7亿,互联网普及率更是达到了48.9%,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了网络时代,而明星名人受到自身职业上的影响,其名誉权和隐私权本就存在一定的限制因素,这使得在名誉权和隐私权发展理论不断完善的当下,需要对明星名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进行重新的标准制定,从而满足于法治和宪政的基本要求,并对于“明星名人无隐私”这一原则进行重新考察,在承认、尊重并保护明星名人的隐私的基础上,探索出平衡的最佳途径。

一、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内涵和发展

名誉是指外界对于公民或法人在信誉、品德、能力等方面的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公民或法人享受就自身所表现出来的德行而获得社会公允评价的权利,且这种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对公民或法人的名誉进行损害和侵犯。我国在现行的法律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名誉权进行了规定[1]。

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等,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具有保证个人生活安宁、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公开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自己对隐私公开、处置上的权利。隐私权从诞生至今已经经过了100多年,最初是在美国《公开签账账单法》中设计,我国在现行的法律中关于隐私权的法律法规较多:《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涉及[2]。

二、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的限制与平衡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舆论环境更加开放,我国的网民数量急剧攀升,但是与当下网络环境快速发展相违背的是,我国在网络侵权案件的防范、处理和证据收集上仍然采用的传统模式。然而在网络环境中,信息的传播呈现出辐射状,网络使得消息的发布者在身份上可以处于隐匿的状态,而消息的来源同时也难以予以识别,这大大增加了网络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的难度。近年来,“范冰冰告毕成功侵犯名誉权一案”、“文清维护名誉权民事案”等网络侵权案件频繁发生,这严重暴露出了当下我国名星名人在名誉权和隐私权方面的保护限制。但是,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深究,笔者认为,当是网络环境下,凸显了言论自由与法律保护之间的矛盾[3]。《规定》中尽管提到了在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划定界限,但是在实施的问题仍然还集中在对于明星名人的名誉权界定问题上。可以采用对当事人进行分类来判断其主观动机,将当事人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从而为公众知情权和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必须要明确的是,明星名人通常也是一般的公民,应当享有法律的同等保护,所谓的“公共人物无隐私”应当是相对而论,并非是社会公众所授予的权利。

三、明星名人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性

明星名人可以按照其职能划分为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这不仅符合当下我国明星名人群体的现实情况,同时也使得其名誉权和隐私权更加清晰。政治公众人物主要包含了公职人员,而社会公众人物则包含了明星、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商人、学者等,之所以明星名人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构成因素:其一,隐私的脆弱性,先进的技术使得明星名人往往生活在“放大镜”之下,其隐私权和名誉权易受到新闻舆论的影响,而当下新闻媒体为了制造更多的热点新闻,对于明星名人的私人生活和名誉问题则过多的予以干预。其二,复杂性。明星名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联系更深,政治公众人物具有特殊的地位,对于权力的使用和利益的产生难免会引发公众的关注,而社会公众人物则与社会主流文化和名人效益联系较深。笔者认为,正是基于明星名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特殊性,所以在政治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问题上,应当多向社会公布可公开的信息,这不仅是其职能要求,同时也是接受公众监督的有效途径,在社会公众人物上,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应当就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认定标准予以提高。

四、完善网络环境下明星名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网络环境使得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对于当事人的负面影响更大,然而名人明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所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需要在特定的范围内满足于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义务,因此,在完善网络环境下明星名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上,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其一,注重对于损害事实的认定,应当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无法用财产予以衡量的。其二,要注重对行为违法行为的认定,如非法安装摄像设备对明星名人生活进行泄露等。

五、结语

名誉权和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在推动我国社会的法治进程中,明星名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问题却因为社会的种种原因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明星名人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公众对于其的好奇心理和新闻报道职业的要求导致其的个人动态常常接受到他人的关注与监督,这使得必须要通过在平衡机制和认定标准方面进行突破,从而有效的维护明星名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不受侵犯,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1]翁宇菲,倪红蕾,郭佳蕊,等网络环境下明星名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J].法制博览,2015,05(11):247.

[2]谢远扬.信息论视角下个人信息的价值——兼对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检讨[J].清华法学,2015,08(03):94-110.

[3]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05(04):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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