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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制度初探

2017-01-26魏莉婷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评查检察官办案

魏莉婷

(365000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案件管理制度初探

魏莉婷

(365000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证。不断完善、创新检察案件管理机制,为办案服务、提速、监督、保障,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提高办案效率,是当前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检察机关需要从制度上对案件管理进行规范和限制,促进案件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案件质量;实体审查;延伸外延;多方面创新

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证。不断完善、创新检察案件管理机制,为办案服务、提速、监督、保障,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提高办案效率,是当前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本文中,笔者对案件管理机制、案件管理部门涉及的几项较为重要的工作内容进行了分析,以期推动案件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一、加强程序预警功能,注重程序与实体并重

目前,案件管理部门是否应该有或者有多少实体审查权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案件管理机制运作的时间不算长,案件管理部门审查哪些案件、如何审查还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来衡量。从检察权长期运行规律看,当前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案件任务较重,办案周期较长,而案件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者和监督者,对所有案件进行全面的实体审查并不现实,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应当注重程序与实体审查同步进行。在案件管理中应将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以程序监督为主,并通过实体监督来保证管理活动约束力。转变单纯重视实体或程序的管理思维为程序实体并重管理的管理思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案件质量。

一方面,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强化程序预警功能,对于那些需要检察官作出价值判断的业务问题应当减少或者避免实体干预。这种程序预警实际上是一种建议和提示,这些预警功能虽然在目前运行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都能够做到,但是案件管理部门的作用就在于避免系统中程式化提醒,较为人性化地做到跟踪预警,确保案件管理实效。

另一方面,就是确认案件管理部门的实体监督职责,案件管理部门对部分重点案件可以介入进行初步的实体审查,重点案件中的疑案难案则可以交由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重点案件之外的案件则交给检察官,由其行使职权,处理案件相应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但在目前的实务操作当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部分案件并未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甚至一些已经报请检察院侦监部门批准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案件,在侦监部门列出补侦提纲后,侦查机关并未补充实质性的证据,照旧将案件原封不动地移送审查起诉。这给实际办案的业务部门带来较大办案压力,往往一个案件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因证据原因这些案件仍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积案。那么此时需要探讨的就是,作为原始受案的案件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在受案的伊始就介入到对案件的初步审查当中,参考法院的受案审查的制度,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严加把关,以减轻业务部门的压力?笔者认为,这样一个制度的建立确有其的优势和一定的必要性。

二、合理把握案后评查的方法

传统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较为混乱,存在着诸如标准不统一、过于粗糙、流于形式等问题。案后评查是检察案件管理的重要方式,但要注意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完善标准,将案件质量评查落实到位。案件评查的对象是检察官办案的过程与结果。案件管理部门在进行案后评查时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评析、核查。实践中,案件质量考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重点案件评查、特定类型案件评查、随机抽查等。在开展案后质量评查工作时可以采用专项抽查、重点抽查等方式,由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各业务科室骨干或者借助具有较丰富业务经验的本院检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小组对案件进行评查,通过查阅案件卷宗与网上办案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随机抽查每名办案人员所办的案件,重点检查案件信息录入、法律文书生成、电子签章打印等流程情况,及时反馈抽查结果。必要时还可以听取办案检察官的办案陈述。在案管部门的审查结果反馈给业务部门后,若业务部门仍然坚持原来的结论或不认同审查结果,那么该业务部门可以向检委会或者检察长提出异议,将分歧交由检委会或者检察长决断,从而改变传统的案件管理的单向影响,实现案件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良性互动。

三、完善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制度

要完善案件管理的运作机制,就必须合理安排案件管理与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之间的关系。检察系统内部的检察官独立可以分为职权独立与身份独立。一方面,要保障检察官的工作空间,为其创造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良好环境;另一方面,也要维护检察官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要创设制度来规范案件管理部门权力的行使,同时也要注意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避免来自案件管理部门的不当干预。

四、加强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案件管理高效便民

一要积极落实网上办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以来,要始终坚持统一在网上办理案件、网上审批法律文书、网上提请结案。案件管理部门要把好案件受理入、出口关,对办案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坚决纠正程序违法的案件,必要时在网上设置案件流程控制点,防止实体流转先于网上流转。

二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案件管理软硬件建设。建立案件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共同研发公、检、法办案软件衔接机制,增强案件管理信息设备软硬件建设,彻底改变各自为政、耗费资源的现状。

三要优化案件管理信息资源。通过设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业务流程的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运用数字技术对案件的受理、办理、审批以及文书用印、打印全程网上运行,推行案件管理程序公开透明,有效实现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动态监督管理。

强化案件管理是我国当前司法国情下促进检察权合法、合理、高效运行的现实选择。通过案件管理,对检察官处理检察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能有效地提高检察案件的办理质量,但是权力的天然扩张属性导致案件管理极可能对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检察机关需要从制度上对案件管理进行规范和限制,促进案件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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