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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检察机关侦查模式改革

2017-01-2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庭审职务犯罪审判

韦 雁

(5412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灵川)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检察机关侦查模式改革

韦 雁

(5412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灵川)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带来诉讼领域一系列的新变化和新挑战,这些变化与挑战对侦查、起诉、审判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遵守诉讼程序的要求也更加严苛,对证据收集程序与证据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旧有的侦查思路、侦查方法必将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只有主动寻求自侦模式的改革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才能保证自侦案件的质量,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行为。

审判为中心;侦查方式;技术侦查

“以审判为中心”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中心的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挑战。检察机关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目前面临的重要任务。更多还原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该决定必将引起我国诉讼制度的重大变化,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也将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带来诉讼领域一系列的新变化和新挑战,这些变化与挑战对侦查、起诉、审判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遵守诉讼程序的要求也更加严苛,对证据收集程序与证据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旧有的侦查思路、侦查方法必将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只有主动寻求自侦模式的改革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才能保证自侦案件的质量,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行为。

一、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重新定位诉侦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着重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措施,这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以“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司法制度开始退出历史舞台,逐渐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转变传统“由供到证”的侦查思维模式,造成现有侦查执法出现诸多弊端,迫使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进行改革。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为了能更加有效地查明案件、打击犯罪,公诉部门应根据庭审证明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进一步强化公诉对侦查的规制功能,逐步构建一种新型的诉侦关系。实行“引导”与“监督”并重,完善符合法治要求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紧紧围绕提升侦查和公诉质量的目标,根据庭审证明需要,公诉部门以客观公正的视角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对有影响的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侦查部门启动立案程序后,及时商请本院侦监公诉部门派员介入,同步审查获取的证据,围绕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及时提出补充完善建议,引导侦查部门全面客观合法地收集证据,提升证据的证明力。

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衔接。促使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化及高效化。公诉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还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指导侦查部门在取证时严格从证据的“三性”出发,注重对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搜集,确保搜集的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还要指导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不仅要引导侦查机关切实转变取证观念,还应要求其增加侦查工作的技术含量,强化秘密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规范运用,利用新的技术装备及时发现、收集、固定各种证据。摆脱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弱化口供对案件侦查的决定作用,更加重视侦查活动中以客观证据为核心。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承担追诉责任的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一方只有更紧密地结合、形成合力,才能保证诉讼程序合法、查明案件事实、证据收集充分,才能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构建新型的侦补、侦诉关系,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部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的制度,强化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从庭审质证、律师辩护及法官裁判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适时排除非法证据,补强瑕疵证据,力促侦查阶段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活动提供完美的证据支撑。

要构建新型“侦诉关系”。职务犯罪侦查与审查起诉协作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共同指控犯罪;侦查与公诉有序衔接,提升诉讼效率;侦查与起诉协作,共同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实现程序正义。要构建新型“侦辩关系”。侦辩双方能够始终保持一个动态良性的对抗状态,从而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真相并实现侦查程序正义。要构建新型“内生关系”。构建起立体式的侦查指挥、检力调配、重心前移、信息支撑、智能注入等多元化侦查新格局,逐步实现决策、侦查、询问、预审等专业化分工合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革新注入强大合力。

二、在庭审制度完善的同时提高证据收集标准

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侦查部门必须要以更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去执行,以庭审之标准去收集证据。而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公诉引导侦查、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和证人出庭等,则是对证据证收集合法性和证明力的重要保障。不过,在实践过程中,侦查工作的证据收集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证据链也并不是如法条所要求的那般完美,尤其是证人证言和口供方面,一旦传闻证据规则被确立则必然会使案件在庭审时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证人出庭可能会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证言出现不确定性。因此,需要在侦查过程中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固定证人的证言来提高其可信度。此外,传统的办案主要是以突破口供为首要任务,因为一旦有口供支持则会对接下来的取证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但是现在的办案正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证供结合”转变,因此对于口供以外的证据则会要求更高。所以,建议庭审中提高对口供之外证据的采信度,鼓励“零口供定案”等措施,减少侦查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从而提高对其他相关定案证据的采集力度。

从刑事诉讼功能上看,侦查与公诉均属于“控、辩、审”三角诉讼构造中的控诉一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并不主张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补查不清的案件简单地作存疑不起诉处理。“自行侦查权”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必要补充,目的在于使公、检形成合力以更好地追诉犯罪,其内涵精神也与“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下摒弃卷宗主义的要旨相契合。因此,在当前办案压力极大的情境下,除使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基础性手段调整规制侦查行为外,公诉部门需尽快健全与规范“自行侦查”制度,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充编制规模与人员素质,以更好地应对当前改革需要。

三、增加技术投入,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手段的应用

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技术手段的应用,减少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借鉴公安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使用技术侦查的方法,在严格审批下,更多地运用监听、监控、手机信息分析、旅馆入住信息分析、手机定位分析、行车轨迹分析等技术侦查手段与方法,获取与职务犯罪案件相关联的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客观证据材料,形成更加扎实、完整、直观的证据链条,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应当对强化秘密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规范运用,充分发挥智慧科技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利用新的技术装备及时发现、收集、固定各种证据,摆脱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加强科技信息引导侦查,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强化职务犯罪侦查的科技含量。

[1]陈光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21日第005版.

[2]卞建林,谢澍.《“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诉讼关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1月第24卷第1期.

[3]张建伟.《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误区与实践难点》,《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1月第24卷第1期.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46页.

[5]许克军.《“以庭审为中心”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辨析》,《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4日005版.

[6]谢佑平,吴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本功能——基于理论阐释与实证根据的比较分析》,《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总第177期.

[7]卫跃宁,宋振策.《论庭审实质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11月第23卷第6期.

[8]刘建国,、张晨.《以审判为中心与证据裁判原则对检察工作的挑战与应对》,《人民检察》2015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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