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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途径

2017-01-26秦培钊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残疾人利益

秦培钊

(43007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 武汉)

浅谈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途径

秦培钊

(43007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 武汉)

弱势群体在法律上与社会学的上的含义决定了对其保护应当以法律为后盾保障其正当权益。这就要求对弱势群体在政治权利、经济与社会权利方面的法律制度化,而法制化是对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最终制度保障形式。

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和谐社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弱势群体的生存困境逐渐成为媒体和民众关注的热题。阐述了弱势群体的含义、特征及其产生的相关原因,解析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法理依据、保护现状,并针对当前弱势群体保障实践的缺陷与不足,从立法的角度探求如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以期能更好地解决当前中国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问题,最终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述

1.社会弱势群体的含义与特征

目前,对于“弱势群体”的含义还没有权威界定。学者们各自研究,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弱势群体进行不同的界定。我个人比较赞同这样一种认定,弱势群体即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

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贫困性、政治上的低影响性、心理上的脆弱性。①经济上的贫困性。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低收入者,他们不仅不能保障家庭的生活问题,甚至不能保证自身的生存问题。生活的改善离不开经济的保证。然而,对于穷苦人来讲,他们可怜的收入中的大部分或者全部都将用于最基本的生存保障。②政治上的低影响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贫困性必然会导致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底层,他们很少有政治参与的机会,他们的利益往往不被关注。因此他们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变其现在的处境。③心理上的脆弱性。他们大多从事不体面、不太被人尊重的工作,这些都会对他们产生心理上的负面作用。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使他们缺乏社会认同感,产生焦虑及社会排斥感,对生活失去信心,进而加重了他们的困难处境。

2.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1)个人素质的差异。一般而言,一个人的社会处境与其受教育程度及个人素质的高低是正相关的。受教育程度越高、个人素质越好,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就会越高,个人处境越好,其权益越不易受到侵犯。而弱势群体中的大部分人文化水平比较低,缺乏专业技能,因而难以在当今这个竞争性的社会中生存。

(2)生理原因。生理原因是弱势群体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他们往往因身体残缺而影响其生活处境,比如残疾人。本来不幸的遭遇就应该得到他人或者社会的关怀,但是现实中就业歧视等一系列的社会不公发生在他们的身上,反而加剧了其不幸程度。

(3)市场机制竞争的结果。市场经济能活跃一国的经济,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市场自身又有很多缺陷,竞争的无节制就有可能产生垄断,促使资源的非正常流动,造成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加之影响市场的因素日益复杂,市场的波动的联动性,给弱势群体的生活带来挑战。

二、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不仅是法律方面的问题,也涉及到政府在经济调控与经济规则中如何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公民、法人等相关主体进行利益协调的问题。但法律保护确实其必要条件。为此,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1.弱势群体政治权利的保障

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对其保护应当从具体的国家制度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保护其公益随着弱势群体问题的深入不断上升到宏观的政策与法律层面。而首先涉及到的就是政治权利的保障。政治文明本质是一种回归主体性的文明,它强调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提出政治文明,其核心意义就在于人民共治,也就是让公民真正成为能够决定自己命运的政治上的主人。党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作为以政治制度为基础的现代国家,不论在西方还是中国,在政治参与上,一般通过政党与选民之间的沟通、基本政治参与模式的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以及政策的透明化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此,政治文明意味着通过政党执政方式、基层的政治制度、良性的政治沟通手段以及政府职能的效率来加以评判。弱势群体的政治权利要求有赖政治文明保障。

2.弱势群体社会权利及经济权利的制度保障

作为弱势群体,其社会保障要求政府的公共政策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为基本的利益目标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根据帕雷托原理,社会改革不应当以弱者更弱、强者更强的二极分化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发展,良好的社会改革旨在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以不让社会最低层人变得更坏为价值取向。社会公正是在对社会最弱势群体的保护为基础上的公正。因此,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补偿是平衡新社会阶层主要矛盾的一种解决方式。因此,国家应当在如何确保弱势群体在流动中通过所在地保护中与其他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在这里,国家与地方二个层面的立法规制是需要加强的。上述方面涵概了劳动法领域、社会保障领域、教育领域、生活文化领域中的各个方面。

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相关法律建议

(1)树立立法为民理念,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立法保护体系树立立法为民理念,就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立法要注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弱势群体是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心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目前,在国家许多法律中体现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例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但也要看到,我国尚处于过渡型经济阶段,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变化,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相当突出,弱势群体尚缺乏基本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机制,其基本权利还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在立法工作中,应当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切不可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损害、侵害和限制。具体应对客观的不平等因素进行研究分析,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立法,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首先,宪法中应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其次,基本法应该给弱势群体划分一个具体的范围,并制定一个普遍的适合于弱势群体的制定。最后,法律因弱势主体不同而异。造成弱势主体的原因是不一样的,因此,针对不同成因的弱势主体,保护的范围和领域以及保护方式亦不同。因此,应制定单行的特别法加以保护。

(2)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形式,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弱势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同时,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因此,政府必须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

(3)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城乡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险的优惠措施,提高社会保障在残疾人群体中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一是全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险的覆盖水平。贯彻落实相关的政策法规,切实保障就业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通过鼓励、推动和扶持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群体的参保率;对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政府要给予相应的补贴,提高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通过大力发展社会化的保险事业,鼓励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分享社会保险的利益。二是推动各地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均衡发展。国家在社会保险政策、资金方面应当有意识地向广大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后发地区倾斜,促进该地区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水平的尽快提高。三是完善分类救助,提高对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残疾人分类救助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残疾人与其他弱势群体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而需要获得一些特殊服务,如医疗救助、康复等;其次,残疾人群体内部也需要根据残疾等级、残疾类型、职业特征等因素实施不同的救助标准。最后,弱势群体利益应当法制化。虽然在现实中,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社会流动是相当大的,社会分层这一概念包含着一定意义上的社会流动。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特定的弱势阶层,以宏观经济利益为导向的政策模式极其容易忽视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保护正是其利益法制化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弱势群体的保护取决于针对社会多元化环境下如何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这种权益要求是随着人们的社会认知而逐渐形成的,这说明社会公众对他们的关注、国家政策对他们的关注是非常必要的。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就是对他们的尊重,对他们的理解,也是他们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

[1]覃有土,韩桂君.略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法学评论.2004(1). [2]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民主与建设再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3]殷哲浩.论和谐社会构建中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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