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新思路
2017-01-26唐登林唐王存
唐登林 唐王存
(54250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恭城)
浅析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新思路
唐登林 唐王存
(54250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恭城)
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上存在的许多不和谐因素及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围绕检察工作职能,努力提高科学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新思路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是各级检察机关所要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
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政治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多元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和经济组织参与其中,并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因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的仅限于公民与公民间的纠纷,发展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基层行政村(居)、公民与企事业单位、公民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等等。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已不再是单纯的公民个人,而且还包括了众多的经济个体和行政组织及部门,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了多元化。
2.社会矛盾纠纷客体复杂化
因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内容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代之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矛盾纠纷的成因多,形成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严重。矛盾纠纷的演化由直线式变成曲折式,并且在矛盾纠纷的彼此消长的渐进过程中,还关联了诸多不确定因素,矛盾纠纷的后果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已不再简单化,增加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因此,也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3.社会矛盾纠纷规模群体化
由于农村基层行政组织不依法办事而引起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地、水塘承包、不当集资收费等纠纷,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在企业改制中,因职工下岗、企业内部集资引起的纠纷,众多下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成了纠纷当事人;在企地纠纷中,因利益冲突,厂矿企业与驻地周围有关群众成了纠纷当事人;在金融兑付、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了纠纷当事人。因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化而使其规模不断增大,许多纠纷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4.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多样化
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社会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借贷等纠纷,而且还表现为土地承包、企业改制、职工工资、金融风险、行政不当、司法不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侵权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正是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1.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检察机关要处理好执法办案与保障合法权益的关系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维护与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就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出发点和落脚点,办案水平与办案质量无疑就成为监督成败、成果与成效的关键。正确处理好执法办案与保障合法权益的关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观念,统筹协调各方面权益、利益关系。刑事案件中,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案件中,要通过民事诉讼检察调处矛盾纠纷,依法公正和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中,要通过行政诉讼检察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处理好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程序公正是指诉讼主体认真遵循公平的法律程序,它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是看得见的公正。要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不仅要在实体法上、在案件实体处理上严格依法,更要在程序法的适用上、在案件的程序处理上严格依法办案,用合法的、各方当事人都无可质疑的程序公正保证实体的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检察机关要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某某经过多年的努力,终于为自己洗刷了不白之冤;某某几经波折,终于得到了一纸公正的判决;某某多方上访,终于获得了国家赔偿。这样的案件对我们办案人来说,可能是一件小案子,可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大事。司法公正是最后的公正,群众在司法领域不能及时得到公正与公平,就只能依靠漫长的上访告状。而当公正与公平最终到来的时候,当事人或许已经衰老,或许根本没有等到这个公正与公平,这样的公正也就谈不上多么公正了。司法公正是检察工作的目标和灵魂,司法效率则是对实现诉讼法律价值目标体系中公正、安全、效益等要素的价值整合,两者同样重要。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还要注重办案效率。
3.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检察机关要处理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纠纷的不断变化,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成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总体要求。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检察机关绝对不能“只管埋头拉车,不顾抬头看路”。这三者之间,法律效果是基础,政治效果是前提,社会效果是尺度。要处理好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之间的关系。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置于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保障一方稳定、社会和谐、政令畅通、国家集体公共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最大的政治。当它们受到侵犯的时候,检察机关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予以坚决的打击。要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社会对执法结果的评价就是法律的社会效果,不能把执法和社会评价对立起来,要找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点,在处理个案时,要考虑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的负面影响。
三、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思路
在推进矛盾化解工作方面,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因此,在检察环节不仅要保证案件依法正确处理,还要主动向化解矛盾延伸,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工作机制。
1.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办案的基础作用
一要加大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对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板,如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扶贫民政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应投入更多、更大的精力去查办,有效缓解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廉洁不公正形成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满情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社会矛盾。二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和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工作机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等,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的水平。三是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对群众关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要加大力度,做到敢监督、善监督。对民事申诉案件,坚持以息诉为主,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
2.治理源头,将矛盾化解贯穿执法办案始终
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都是社会矛盾在检察环节的反映。因此,在执法办案的同时,要注重发现和深挖案件的矛盾根源,标本兼治,实现源头治理的目的。一是将释法说理,调解疏导贯穿整个检察办案环节。从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到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查抗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都要融入矛盾化解,走出单纯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误区,尽可能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矛盾的结合。二是畅通渠道,实现群众诉求的疏通和合理解决。矛盾纠纷只能疏不能淤,对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诉求,要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原则,重大疑难案件,由领导包案,亲自解决;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要阐明法律,合理分流,对可能成为或已经成为“上访老户”的,要克服畏难情绪,按照法律规定应进入司法程序的,务必做到程序合法公正,执法严格规范地进入程序,不应一味迁就上访户,使“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在检察环节得到遏制。
3.执法为民,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是满足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法律诉求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做好自身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检察院的职能与性质,使法律知识及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在加大对公安、法院等司法执法机关实施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的同时,不断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使检察机关了解社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更加取信于民,才能提高自身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1]顾永忠:《1997-2008年我国刑事诉讼整体运行情况的考察分析――以程序分流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0(8).
[2]《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N].《检察日报》.2010年3月19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N].《人民法院报》.20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