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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造林炼山引发森林火灾案件的定性

2017-01-26

森林公安 2017年6期
关键词:责任事故定性公安

张 涌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林农造林营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但因造林炼山引发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也时常发生。森林公安习惯以失火罪立案,检察院、法院也照样以失火罪起诉、审判。笔者则认为:在造林炼山等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引发森林火灾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案定性。本文仅分析探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案件的定性,供同行们参考。

一、案件情况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湖南省城步县自2013年冬天以来,因造林炼山走火引发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有十余起,其中有两起造成了人员伤亡,其余的只烧毁了森林;有一起森林公安以重大责任事故案定性,其余的均以失火案定性。两起造成人员伤亡案件情况:一起发生在2014年12月30日,城步县丹口镇金岩村某山场未经批准炼山,作业过程中,一位民工(年龄60多岁)不慎跌入燃烧起的火堆中被烧伤,经武冈市某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2日死亡,后经当地政府组织公安等单位工作人员协调,达成了赔偿协议,公安没有立案。另一起发生在2015年2月12日,城步县兰蓉乡尖头田村某山场未获批准炼山,因天晴风大走火,将相邻的其他采伐迹地上干枯的杉树枝叶烧起,火势很大。肇事者雷某某夫妻赶忙打电话向村民求救。乡、村立即组织人员扑救,扑火过程中,有位村民被当场烧死,另一位村民被烧成重伤,在省城某医院抢救一个多月后死亡,乡政府有一名工作人员被烧成轻伤,雷某某的妻子也被烧成轻微伤。案发后森林公安以失火案定性,检察院、法院均以失火案起诉、审判,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重大责任事故案定性的案件情况:2017年3月2日,城步县西岩镇杨家三村某山场炼山,山场中的杂草、树木没有事先砍倒,防火隔离带开设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县防火办颁发了《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炼山时林业工作人员在场监督,点火后因一丛茅草上的鸟窝燃烧被风吹起,飘到了30米外的油茶林中,引发森林大火,过火面积4000余亩,有林地和未成林地共3000余亩,直接经济损失270万余元。该点火处的防火隔离带只有4.5米宽,有鸟窝的茅草丛距防火隔离带10米。案发后森林公安以失火案定性,后经分析讨论,才将案件定性改为重大责任事故案。

二、案件定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生产作业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心理态度是过失的,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有意无意都不影响本罪构成。客观方面有三个构成要素:第一是行为人必须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所谓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颁发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作业的法律、法规,如《森林防火条例》等;二是违反相关安全管理的规程、规则、章程等制度,既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也包括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林区野外用火许可制度、《森林防火十不准》《野外用火六烧六不烧》等;三是虽无明文规定,但却是反映生产、科研、施工等过程中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并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一些生产作业习惯、惯例和常识,如要开垦土地从事种植业,肯定要先将土地上的杂草、杂树清除掉(伐割掉或挖掉),造林作业要先砍山。上述3个方面违反一个即可。第二是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与生产作业有直接的联系,如事故的发生与生产作业无关,则不构成此罪。第三是必须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且两者具有因果关系。至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已有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该罪主观方面也是过失。客观方面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行为人实行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二是必须因他人被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而导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标准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标准相同,但因客观上犯罪情节恶劣,故刑罚设置刑期要高。因此,两罪客观上共同的明显特征就是发生在生产、作业中,也是这两罪与失火罪在客观方面的明显区别。司法实践中,只要一发生森林火灾,如构成犯罪,森林公安就会以失火罪立案。办案人员主要是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认为案件发生在林区或林地上,又涉及林业,肯定是森林公安管辖的失火案;二是没有认真分析案件的主客观特征,只考虑案件管辖分工问题,如不按失火案定性,就不属森林公安管辖。要对案件准确定性,就必须从案件的主客观特征方面进行认真分析,否则就会定性错误。前述的3件典型案例,都发生在造林炼山中,都有违反森林防火安全制度的行为,都产生了严重后果。这类案件主要从客观方面去分析:第一、造林属于林业生产,其生产作业环节有砍山、炼山、整地、植苗等,虽然现在为保护生态不提倡炼山,但只要获得批准,炼山依然是一个生产、作业环节。第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森林防火和造林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生产惯例,如没开设防火隔离带或开设的防火隔离带不符合要求,炼山选择的天气和时间不对,没有准备好足够的扑火工具,没组织好足够的扑火劳力(有的扑火人员中还有年老体衰的);有的甚至连正常生产习惯、常识都不遵守,即不砍山就直接炼山。树木、杂草不砍倒,树高容易招风,火星极易被吹走引发森林火灾。林业生产中,国有林场造林炼山几乎不走火,就是偶尔走火也会及时扑灭,一般不会引发大的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造成事故的都是一些林农或承包造林的个体业主。国有林场炼山都要先砍山,炼山前要开设好足够宽的隔离带,准备足够的扑火工具和足够的身体健壮的劳力,选择适当的天气(阴天)和时间(早晨到中午12点)炼山,一旦走火,只要劳力足够,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方法,就不会引发大火。第三、因违反森林防火和造林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生产惯例导致了重大人员伤亡和森林火灾等严重后果。上述客观特征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案的构成。森林火灾案件定性,首先要从客观上去分析,根据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法则,看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案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还要看是否构成渎职犯罪案(如果是对用火负有特定职责的人造成这类事故,就属于渎职犯罪),前面的三罪都不构成了,则构成失火罪。当然,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完全遵守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此种情况下的重大事故则属于意外事故和自然事故等,就不能按刑事案或行政案追究了。

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重大责任事故案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应予立案追诉的犯罪情形都作了规定,很多情形都与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情形完全相同,并且都设置了兜底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此可以得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与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相当的,因此,造林炼山等生产、作业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形也应包括“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情形。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在未修改前,可按兜底情形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对待,不然兜底规定就失去了设定的意义,蔸底规定就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千变万化的犯罪情形而设定的,规定不可能包罗万象,把犯罪所有情形全部都罗列出来。

四、案件管辖问题

林业生产领域的造林营林和森林采伐运输等过程中极易发生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这类案件因为发生在林区或林地上,侵害的对象有森林资源,只要一发生这样的案件,上级领导就会要求森林公安去侦办,地方公安也会指定森林公安管辖。森林公安侦办有人员伤亡的案件不如地方公安专业,反之,森林公安侦办侵害森林资源类的案件比地方公安要专业。因此,凡是这类涉及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及林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案件,应划定给森林公安管辖,才能有效地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凡是在造林营林和森林采伐运输等林业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者造成森林火灾等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应以重大责任事故案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定性;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应当按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犯罪对象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的案件应确定由森林公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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