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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落实情况的思考
——以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视角

2017-01-26薛晓霞

兵团工运 2017年4期
关键词:劳动保护产假女职工

□薛晓霞

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落实情况的思考
——以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视角

□薛晓霞

2017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5周年。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不仅关系到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优秀中华子孙后代的繁衍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广大的反响,特别规定是否是真正保护了女职工的权益,是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些尝试性探讨。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总体情况:

女职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劳资关系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一直是劳动法等法律规范保护的重点对象。《特别规定》出台后,我区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响应,协助行政认真加以贯彻实施。

(一)各行业、各部门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及权益方面的履行情况各不相同,参差不齐。目前,执行情况最好的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女职工各方面的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基本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执行;其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在企业中最高,这些企业的工会组织比较健全,由工会出面召开职工大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比较全面,加上工会组织比较健全,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基本都得到了履行。一些私营企业在保护女职工权利方面做得比较欠缺,大部分私营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女职工权利保护方面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全面落实。

(二)能重视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从生理特征来看,女职工有特殊的生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等生理特点,需要特殊的“五期”保护。总体来讲,绝大多数单位能遵守《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孕期的职工能给予适当的照顾,特别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安排夜间工作和加班,对怀孕期间能给予适当照顾,女职工生育后能按法律规定享有产假休息期,但在一些私人企业执行就不那么理想,有些单位明令不招用女职工,有些单位在女职工结婚后即解除劳动合同。

(三)大部分患病职工都能及时得到治疗。一般企业都能定期对妇女进行体检,且都是免费用,对查出患病职工,大部分单位都能及时治疗,在这方面事业单位的执行情况约占99%,国营企业执行较好,但私营企业执行就不是那么理想。

二、在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过程中的主要举措和取得的成效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一系列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活动,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是制定和下发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的通知。二是组织全区女职工、工会干部参加全国《特别规定》知识竞赛。三是开展宣传资料的征订工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后,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立即征订和购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题问答》、挂图等宣传资料,印制《特别规定》手册,积极教育引导广大女职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二)多措并举,广泛宣传。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宣传。一是阵地宣传。充分发挥工会网站、企业LED屏、广播、厂报等各类宣传阵地作用,以制作专题宣传展板、专题版报和黑板专栏等形式在企业进行广泛宣传有关知识,提高知晓率。二是培训宣讲。自治区女职委充分利用“女职工素质提升大讲堂”开展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举办各类学习《规定》的培训,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工会女职工干部和女职工集中学习《规定》的具体条款,解读《规定》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及新旧《规定》的区别等,为贯彻《特别规定》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现场指导。各级工会女职委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宣传,在街头、广场、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咨询点,邀请企业法律顾问现场给女职工进行《规定》有关条款的答疑解惑,发放相关宣传资料,营造了学习宣传《规定》、关爱保护女职工的浓厚氛围。

(三)适时举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问答活动

就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调研走访,实打实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并协助推动有关部门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四)积极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

采取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与工会各项重点工作相结合。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推进“两个覆盖”,对企业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合同进行补充完善,同时,依照《规定》对企业及有关部门履行合同情况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把规定落到实处,促进企业改善劳动保护条件,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现女职工体面劳动。加大对女职工的关爱力度。深入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为女职工办好事,解难题、办实事,维护女职工队伍稳定,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南疆纺织服装企业中90%是少数民族女职工。为了更好地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远离疾病困扰,维护各族女职工的健康权益,自治区总工会安排专项资金60万元,联合自治区卫计委,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南疆纺织服装企业部分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开展免费健康体检。此项活动更好地促进了纺织服装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让纺织女工感受到工会组织的关爱。

(五)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调研。为了进一步促进《特别规定》在基层单位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为尽快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草案)》做好充分准备。自治区总工会女工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调研及新常态下工会女职工工作的调查研究。涉及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主要采取网络问卷调查和部分地区实地调研的方式,发放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调查问卷、少数民族女农民工就业状况与权益保障企业问卷表、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及劳动保护调查表。设计了企业管理人员讨论提纲和女工干部及女职工讨论提纲,向1.5万个基层女职工发放调研问卷和网上调研组织征集意见建议。

三、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尝试性探讨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有一段名言:“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它像其他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为严重的操作困难。”在正值发展转型时期的社会主义中国,尽管和其他社会问题一样,女职工权益保护仍然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随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也呈现新的发展。在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过程中对发现的一些问题可以做一些尝试性的探讨。

(一)关于孕产妇带薪休假时间再延长的问题。

“我们国家‘全面二孩’政策已落地,‘延长产假’呼声非常高涨。”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做法,适当延长妇女生育假期,形成常态化、人性化制度保障。将孕产妇带薪休假时间延长至半年我认为较为合适,这基本符合孕妇生产后身体及生理恢复要求,同时可以顺利度过母乳喂养阶段这个重要时期,有利于减少婴幼儿病变的发生。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制定: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也就是不少于98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国务院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这个标准刚好达到国际劳工组织的最低产假标准。国内各地政府慷慨延长的部分,基本属于计生政策下的奖励假。因此,延长产假的政策初衷也很清晰,就是配合放开二胎,进一步鼓励生育。

(二)经期保护问题。女性经期保护是“四期”保护的关键。“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女性月经虽属正常的生理现象,但由于长年经期不断失血,易导致身体虚弱,如不注意经期调护,是引发月经病等生理妇科疾病的高发期,月经生理病多是女性基础病,也是不容小视的病症,容易引发多种疾病,如:周周期性疼痛、不孕、肿瘤和盆腔器质性病变等等。在国外,已有将女性“假期”受到法律保护写入了法律的先例。比如:《日本劳动标准法》第67条明确规定,女性在经期苦痛或工作对女性行经有妨碍要求经期假时,雇主不得继续使其工作。

(三)建立男性享受生育护理假和相关津贴的制度。适当增加男性“护婴假”,在促使男性更多照看孩子,帮助孩子成长的同时,增加用人单位雇用男职工的成本支出,避免用人单位扩大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促进社会和谐。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承担此项支出,不加重企业和政府负担。可以缓解女性在育儿上承担的过重负担而成为就业中性别歧视的问题。

(四)仅仅用保障性规定对妇女进行保护,而不从根本上解决保护成本的问题会导致保护成本转移到了用人单位身上,会让用工成本较高的女性,愈发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与文明进步,需要政府采取跟进对策,化解女性生育权与就业权之间的矛盾。那么如何化解?我认为关键是建立相关机制来分担生育成本。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和延长享受时间等,对招聘女职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生育补助或财政补贴,合理分担生育成本,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只有这样,用人单位在招收聘用女职工时才会觉得不吃亏,才不会因为法律延长产假,就减少招聘女职工。面对女性劳动保护的尴尬困境,除了制订细致的法律规定外,更应建立系统的激励机制,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找到利益的平衡点,也只有在平衡的环境中,女性职工才能够真正享受到关爱。

总之,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需要国家、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的全面努力,全方位、多角度、深入细致的配合,需要一批批、甚至一代代人前赴后继、锲而不舍的付出。我们希望,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希望在国家相关的部门以及工会、女工委员会及女职工自身的努力下,我们国家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将会一步一步的走上正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的保障,社会将更加文明、和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干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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