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助推分享经济发展
2017-01-26林啸
□林啸
让信用助推分享经济发展
□林啸
分享经济可能是近几年来最火的经济名词,从“忽如一夜春风来”打破租车惯例的网约车,到“千树万树梨花开”占领城市大街小巷的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也已开始试点,共享汽车应该不会太远,而共享房屋经由Airbnb等平台联接有空房出租的房主和需要住宿的房客得以实现。应该说,分享经济已广泛深入地影响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何为分享经济?它是指将社会海量、分散、闲置资源,平台化、协同化地集聚、复用与供需匹配,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创新的新形态。它有两个核心理念,其一是“使用而不占有”,强调资源的支配权与使用权分离;其二是“不使用即浪费”,强调通过利用率的增加来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然而,分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例,我们见过乱停乱放的、见过停入私人小区而影响他人使用的、见过恶意损毁车辆的,甚至还有人将共享单车的锁芯拆掉,变成了自己的私人单车。这些行为既违背了分享经济的本质,不利于使用率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秩序。同时,分享经济本身资源支配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导致使用者只需承担租赁的费用,而无需为资源本身负责,换句话说就是共用的东西肯定不如自家的东西这般爱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借助信用之手,将信用深入到分享经济活动中去,才能解决问题,助推分享经济发展。
首先,限制存在失信的主体参与分享经济、使用分享资源。将公共信用信息同参与分享经济的平台或企业实现信息共享,对于存在失信的主体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针对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赖”,又比如说偷税漏税的人,可以通过设置押金、增加费用甚至禁止进入等手段,限制其参与分享经济活动,作为其失信行为的风险补偿,既保护了其他参与者的利益,也充分体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理念。
同时,将分享经济中产生的不良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分享经济活动过程中也会产生不良信息,比如共享单车的乱停放和恶意损毁,又比如网约车中司机的乱收费和乘客的无故取消订单。在能够清楚界定失信主体的前提下,这些不良信息除了在分享经济活动中起作用外,也需要与政府部门的公共信用平台实现共享,从而在更大的平台上发挥作用。分享经济中产生的不良信息虽然不属于公共信用信息,但是其具有覆盖人群广、更新频率快等诸多优点,将其纳入信用体系,有助于信用体系的完善。今年4月,国家信息中心与摩拜、OFO等10家共享单车企业分别签署了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开启了信用助推分享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反哺信用体系建设的新模式。
当然,在信用助推分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仍需解决一些问题。第一,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得分享经济中的每一项活动都有规可循、按规运行。对于分享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要明确界定失信行为的种类、边界和严重程度等。第二,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主要包括异议机制和修复机制。不良信息的信息主体对于分享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信息有异议,可以向信息产生方提出异议,相关平台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不良信息的信息主体具有主动改正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向信息产生方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平台或企业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修复。第三,需要明确信息采集与隐私保护的关系,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也不得采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
作者单位:浙江省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