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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名判之报仇杀人判

2017-01-26王磊

关键词:判词船山杀人

古代名判之报仇杀人判

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宋】胡石壁

本案发生在清朝乾隆年间的山东莱州府。当地有一个名叫龚大大的,世代务农。龚大大自幼父母双亡,由其叔叔养大成人。等到龚大大娶妻后,叔叔对他说:“你的母亲其实没有死,现在是恶霸杨世南的小妾,你的父亲其实是被杨世南杀死的”。原来,龚大大的父亲叫龚泰世,他的母亲龚王氏,长的非常漂亮。有一天,龚泰世夫妻二人在田地里劳动的时候,被恶霸杨世南看见了。杨世南垂涎于龚王氏的美貌,就想把龚王氏夺过来。他派人和龚泰世商量,想让龚泰世把妻子卖掉,龚泰世坚决拒绝。杨世南便想出一个毒计。当时恰好有一名盗贼被官府抓住了,杨世南让人私底下与盗贼串通,给了盗贼一些好处,让他诬陷龚泰世是同伙。县令周之旦虽然明明知道龚泰世是冤枉的,但是碍于杨世南的情面,还是把龚泰世关押在牢中,本想过两天就把他放了。但是没想到,杨世南又收买了狱卒,把龚泰世毒死,谎称暴病身亡。过后,杨世南又强行把龚王氏抢走。此时,龚大大才四岁。叔叔将他抚养长大,直到成婚,才把真相告知。龚大大听说后,悲恸万分。他想要报仇,但是自己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民,而杨世南是有名的恶霸,与官府素来交好。如果到官府去告状,无异于以卵击石,因此只好忍辱负重。

三年后,龚大大的妻子生了一个儿子。有一天,他对妻子说:“父母之仇,不共戴天。恶霸杨世南抢占我的母亲,杀死我的父亲。此仇不报,枉为人子。我们的孩子今后就靠你一个人抚养了。”妻子没有任何思想准备,正想阻止,龚大大已经夺门而出。龚大大出门后,藏在杨世南家附近。等到杨世南出门的时候,冲到杨世南身前,将他抓住。因为手里没有刀,就解下腰带,将杨世南勒死了。这时,街上的人围了上来,地保也已经赶到。龚大大说:“我如果怕死想逃,又怎么会大白天当街杀人呢?”说完,任凭众人将自己捆绑起来,押到官府。县令审明案情后,判处龚大大绞监候,并把此案上报给山东按察使。按察使认为判的过重,将此案发回莱州府重审。

当时的莱州知府叫张船山①张船山(1764—1814),名问陶,字仲冶,号船山,清四川遂宁人。乾隆五十五年(1790)进士。张船山熟悉历代史事,对古之所谓循吏良吏,无不熟谙其施行之方法,而采精撷英以治其民,同僚赞之为“有神明之目,无冤抑之事”。所著判牍判词,斐然成章,后世称道,称其为“循吏而兼儒林也”。著有《船山集》。,是有名的才子。他审理此案后,经过详细的审问,将龚大

*本判来源于《张船山判牍》,由襟霞阁主编、秋痕廔楼主校对,上海中央书店出版社1934年刊印。但编者认为,本案是否确由张船山所判存疑。因根据判词,本案应当发生于清乾隆三十五年,但按照张船山的生平,其出生于乾隆二十九年,本案案发时不可能任莱州知府。但编者能查到的各种文献均将之作为张船山的判词,故暂且照录于此。大改判杖五十,流放一千里,并把前任县令周之旦革职查办。判决一出,山东的老百姓都拍手称快。

判文如下:

审得龚大大缢死杨世南一案,前由该县吴县令判处龚大大绞监候。详经臬审驳回,发交本府重行审断。查此案于供证部分,已由凶手龚大大一再供认报仇杀人不讳,并由其叔龚立民、其妻龚朱氏一再供称龚大大为父报仇,杀人是实。再提到死者杨世南第三妾杨王氏即龚大大所认为母者,亦供乾隆十八年确被杨世南强抢作妾及贿通盗匪、扳诬龚泰世、又贿通狱卒吕元标用毒药毒死龚泰世各等情。是龚大大之父龚泰世确为杨世南毒死,已无疑义。龚王氏又供,今年四十二岁,于乾隆十四年嫁于龚泰世,是年正二十一岁。二十五岁即乾隆十八年,被杨世南夺去强行作妾。其夫之死,当时未及闻知。直至后日连生二子后,杨世南见其已诚心向杨,不再有故剑之思②故剑,用汉宣帝立许皇后事。汉宣帝微时,娶暴室啬夫许广汉女许平君。及登帝位,“平君为婕妤。是时,霍将军有小女,与皇太后有亲。公卿议更立皇后,皆心仪霍将军女,亦未有言。上乃诏求微时故剑,大臣知指,白立许婕妤为皇后。”事见《汉书》卷九十七上《外戚传上》。此处指龚王氏不再思念其夫龚泰世。,因将真情露出。至夫家一切情形,全未闻知。直至龚大大报仇杀死杨世南后,始行得知其子已娶妻成室等语。又检阅该县乾隆十八年孙樊源家盗案卷宗,果有龚泰世被盗扳供,及龚泰世瘐毙狱中各等事。是杨王氏又确为当日之龚王氏,而龚泰世之死亦即为杨世南贿通狱卒用毒无疑。

案情既白,判断自有根据。查律载:杀死人者,斩立决;有故者,减一等;挟恨报仇、情出义愤者,再减一等。又查康熙八年陕甘总督奏准:凡人子为父母报仇而杀死人者,按照挟恨报仇、情出义愤律处绞监候。又康熙三十二年奉上谕:凡人子欲为父母报仇者,应先报官控诉,如不得胜,再图报复;不得擅行杀戮,以紊法纪;违者以擅杀人例。又雍正五年奉上谕:凡人子为父母报仇、杀死仇人者,无论曾否报官,一律处绞监候。该令判处龚大大绞监候刑,实即根据于此。合之律例,尚无不合。

但此案死者杨世南,不但贿通狱卒、毒死龚大大之父龚泰世,且用强抢夺龚大大之母龚王氏。龚大大忍辱含羞已历二十载,始有今日之事。是不仅报杀父之仇,抑亦雪夺母之恨,与寻常报父母之仇者微有不同。况杨世南为一乡之土豪,声气广通;龚大大不过一细民,何能与之相匹?投牒涉讼,适以取辱。且使杨世南有以戒备,反无从下手。故其不报官而擅行复仇,实非故意无视王法,紊乱国宪,盖亦不得已而为此。且龚大大一农民耳,口未尝读圣贤之书,耳未尝闻圣贤之教,乃纯动以忍性③动以忍性:语出《孟子·告子下》:“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动心忍性,使内心受到震动,使意志坚强,比喻历经困苦而磨炼身心。,虚二十年而手刃父仇。从容投案,不屈不挠,是其孝性天成,当非凶悍惨酷。

吾朝以仁孝治国,凡遇仁人孝子,无不曲法施恩,以旌于国,以示于朝。如顺治十二年陕西巡抚奏准:孝子黄大伟因报母仇杀死宗用仪,按律减轻三等,杖五十,流一千里。又乾隆二十一年浙江巡抚奏准:孝子许有年为报母仇殴毙孙剑秋,按照顺治十二年陕西黄大伟杀死宗用仪案,将凶手杖五十,流一千里。最近如去岁之江苏孙承甫殴死李浩良、山西阎百牛之殴死阎百序,均以报复父仇之故,仅施流杖。

本案龚大大殴死杨世南,虽事前未经报官,与所述上开各案稍有不同,而其孤诣苦心,仁孝刚毅,实与上开各案无殊。自应仰体皇上仁孝之心,免予一死,杖五十,流一千里。

杨王氏即龚王氏,随杨已有十七年,已生子女,亦已成丁,平日丝毫无故剑之思,则其身心已完全归向杨世南,自应仍归杨姓。但果愿随前子归还龚氏者,亦可听。狱卒吕元标受贿杀人,按律自应枭首。惟查该狱卒已于乾隆二十五年病故,其家亦已无存,应予免议。

前任该县令周之旦虽无受赃枉法等情,但当盗匪扳诬龚泰世之时既不能洞灼其奸,致无罪良民陷于缧绁,而于平时又不能约束狱吏奉公守法,致有纳贿毒毙狱囚之举。迨至事出而后,又不能悉以检验,申冤雪仇,仅据狱吏一纸报告,命尸属棺殓了案。其草菅人命,办事颟顸④颟顸:糊涂而马虎。,实无可讳。应即详革,以儆昏庸。除通详抚臬宪听候转资核办外,此判。

判词的写作,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唐代开科取士,判词为吏部铨选科目之一。宋、明各朝,考选官吏,均试以书判。判词的内容与体例,各代略有异同。唐代判词,都是骈体,用典繁多,辞藻华丽。宋代以后,多用散体,但四六骈体仍屡见不鲜。但清代的明吏,如于成龙、张船山、陆稼书等人,都用散体书写判词。就如上文中的判词所展现的,在剖析案情、引证律文、阐述理由等方面,均文笔精炼、剖析入微、明晰精当,即便在当代,仍有值得我们学习之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之一是礼法合一,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巨大。《礼记·檀弓》记载,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可见,儒家经义认为,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血亲复仇是天经地义。但复仇杀人却又与国家的法律相违背,法律与道德伦理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如何协调,本案的判决给了我们一个研究的视角。

首先,确定案件事实。本案是当街杀人,目击者众多,杀人的事实清楚,关键是杀人的理由。在这方面,张船山列举了凶手龚大大的供述,还有其叔龚立民、其妻龚朱氏以及杨世南第三妾杨王氏即龚大大母亲的陈述。此外,他还还查阅了乾隆十八年的卷宗,与上述各人的陈述相印证,由此确认了杨世南谋害龚泰世、强抢龚王氏,龚大大系报仇杀人的基本事实。这显示了张船山严谨的审判作风。案件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才有充分的依据。

其次,对原审判决进行评价。由于是发回重审的案件,自然不可避免要对原审判决进行评价。在这里,张船山指出,按照大清律,故意杀人的,判处斩立决;事出有因的,减一等处罚;挟恨报仇、情出义愤的,再减一等。同时,根据康熙皇帝的旨意,凡人子为父母报仇而杀死人的,按照挟恨报仇、情出义愤处理,判处绞监候。同时强调凡人子欲为父母报仇的,应当先走正常的诉讼程序。如果没有胜诉,再考虑私下报复的事情。不能够擅自杀人,扰乱法纪。如有违反,按照故意杀人处理。到了雍正皇帝,更加明确,凡人子为父母报仇、杀死仇人的,不论是否经过诉讼,一律判处绞监候。因此,原审判处龚大大绞监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明显不当之处。

再次,阐述改判的理由。如前所述,国家的法律是不鼓励为父母报仇而擅自杀人的。如果完全依照法律规定,则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这对于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张船山来说,显然是不能接受的。但是作为审理案件的官员,要想改判,不能仅凭内心的好恶,必须有明确的依据。为此,张船山下了很大的功夫。一方面,他在情理上对本案进行评析。一是本案事实与寻常报父母之仇的,微有不同。一个“微”字,体现了张船山高超的审判技巧。不同之处体现在:杨世南手段恶劣;龚大大经过了近二十年的含羞忍辱;本案不光是报杀父之仇,而且还雪夺母之恨。二是龚大大不报官府处理事出无奈,并非故意藐视国家法律。因为龚大大与杨世南身份地位差别悬殊,事情经过了这么多年,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即便诉讼也很可能打不赢,反而让杨世南有了准备,更加难以复仇。三是龚大大复仇完全出自本心。龚大大没有读过书,没受过圣人的教化,不了解国家法律规定。他之所以杀人,完全是出自人之本性,不是凶残狠暴。而且杀人之后,不逃不避,投案自首,很有骨气。这些论述,足以让人对龚大大产生同情。

另一方面,作为司法官员,仅仅依靠情理来判案当然是不够的,必须在法律层面寻求依据。张船山先把皇帝抬了出来,说本朝以仁孝治国,凡遇仁人孝子,无不曲法施恩。然后又遍寻资料,找到了几个类似的判例。远有顺治十二年黄大伟杀死宗用仪案,中有乾隆二十一年许有年殴毙孙剑秋案,近有孙承甫殴死李浩良案、阎百牛殴死阎百序案,这些案件均是仅判决杖五十,流一千里。当然,张船山也承认本案与上述案件并不完全相同,事先并未经过官府的处理。但是,他话锋一转,又说本案与这些案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体现了当事人的孤诣苦心,仁孝刚毅。因此,这些判例也是可以援用的。

综上,有了情理的依据,又有了判例的支持,本案的改判自然也是水到渠成之事了。从最终的结果看,这样的判决既没有完全违背律例的规定,也得到了大众的拥护,可以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点评、编校: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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