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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2017-01-25马志玉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撤销权债务人行使

马志玉

(610041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马志玉

(610041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然而交易活动总是离不开金钱利益,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着企业间的“三角债”、“连还债”等问题。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于1990年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理论,在《合同法》中增加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由此,我国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就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展开论述。

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责任财产

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概述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到其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所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旨在恢复债权人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非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而为实体法上的权利。然而债权人撤销权到底属于实体法上的哪种性质,学界的认识不同,看法不一。有的学者主张请求权说,有的学者主张形成权说,有的学者主张折中说,还有学者主张责任说。

(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简述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规定了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三种行为,分别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有三个法律关系主体,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

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不足

(一)缺少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的法律归属的规定

根据现有我国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法律归属的规定。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太小

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太小。根据我国目前立法及解释仅仅列举并规定了七种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四、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五、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六、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模糊

关于《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相关的规定不够严谨,用语较模糊。譬如《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条文中的表述是“以债权人债权为限”等。

三、完善债权人撤销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的法律归属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究竟应该如何支配才能在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笔者比较赞同“优先受偿说”,即“债权人依法将财产追回,直接由受益人或转得人处取得财产,用以抵消债务人的债务”。优先受偿说最大的优点在于它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比起“入库规则说”,优先规则说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达到最优化。

(二)适度扩大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七种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不利于广泛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立法上贯彻这一目的,其逻辑结论必然是: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的对象。

(三)明确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债务人转让给第三人的财产比债权人应得的债权财产多,那么多出来的那一部分财产就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为多出来的那部分财产本就不属于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而这部分财产应该交由第三人自由处分,或者交由债务人自己处置更为妥当。具体应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改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四)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我国在建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同时学习并汲取了其它不同国家相关的理论和规定,我国在借鉴其它国家先进理论的同时,我国应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的特色就是要注重我国的实际国情,以此为视角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债权人撤销权理论体系。

四、结语

《合同法》中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填补了我国之前立法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但是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我国相关的理论还处于初级阶段,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它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转得人以及其它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是如今的民法生活中解决借贷矛盾纠纷的重要制度。故完善我国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一项重要课题。立法可以从明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的法律归属,适度扩大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明确受让人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明确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处着手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1]张琳琳.《撤销权制度浅析》.《法制与社会》,2015年2月(上).

[2]杜淑娟.《从一则案例评析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14年12月(下).

[3]曲珍英.《合同撤销权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3月.

[4]张岭.《论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10月.

[5]程亮.《论债权人撤销权》.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4月.

[6]徐建平.《论债权人撤销权》.《今日南国》,2008年9月(总第103期).

[7]马东山.《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3月.

马志玉(1991.09~),女,四川广元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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