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2017-01-25晁彬
晁 彬
(210023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江苏 南京)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晁 彬
(210023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江苏 南京)
治安调解是和谐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方式,治安调解方式方法传统,难以解决实质性的矛盾。新时期,社会发展要求治安调解能够改进其方式,发挥其在社会秩序维护中的作用。基于此,在本文中针对治安调解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治安调解的制度进行完善。
治安调解;问题;制度;完善;分析
我国治安调解制度分为三种: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政调节。治安调解能够有效的缓和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然而,当治安调解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同时,我们还需要深刻的认识到治安调解在公安执法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在当今社会中,如何完善治安调解制度,改进治安调解中的问题,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较为突出的意义。
1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
目前,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调节范围比较模糊,不能确定调节具体内容;治安调解操作程序随意性较大;治安调解效力缺乏相应的保障。
1.1 治安调解范围模糊
“情节轻重”的界定,对于治安调解工作的开展带来阻碍。情节轻重是指人的违法行为轻重,以及对于社会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但是民警在具体的案件处理环节中对于情节轻重的判断性缺乏明确的标准,同时该种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应的界定。可见,治安调解的实际范围比较模糊,与调节内容联系不大[1]。
1.2 治安调解操作程序随意
在对于民警治安调解现状进行调查中能够发现,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明确指出,治安调解工作开展之前,需要进行依法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并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任务事实。但是在具体的实践当中,民警对于民事纠纷事件处理具有思维定式,在实际调解环节中不能按照程序进行资料情况的调查,而导致在实际的调节环节中不能展示有效的证据使得当事人信服[2]。
1.3 治安调解效力缺乏保障
治安调解工作多以口头上的约定进行纠纷解决,然而,在治安调解缺乏法律保障的基础上,使得调解工作开展意义不大。在具体的实践中能够发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之后,出现反悔、拒绝履行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公安机关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协议,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会导致基本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2 治安调解制度完善对策
完善治安调解制度,需要从立法角度出发,强化治安调解立法机制。从基层民警调节工作出发,提升民警的业务指导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能力。为了激发治安调解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将治安调解工作与民警的薪酬机制挂钩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2.1 强化治安调解立法机制
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大部分的突出问题都来自于法律法规不完善。那么基层民警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法律依据比较模糊,此时,需要通过立法强化的方试,完善治安调解。在践行立法机制的基础上,要求公安民警能够积极的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积极的听取群体的意见。在立法得以应用的同时,关注立法的程序化应用。第一,认真受理,做好完整的笔录;第二,全面取证。保障治安调解证据信息全面性;第三,深度调查。面对民事纠纷,治安调节需要及时的掌握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第四,制定方案。当对于纠纷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情况下,需要针对实际情况制定调解方案;第五,赋予治安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治安调解与治安处罚同为行政行为,那么治安调解也应当具有治安处罚相同的法律效力[3]。
2.2 提升集成民警业务指导
治安调解工作实施环节中,民警的工作能力决定着纠纷的调解程度。目前,我国大部分警力配比与实际情况存在着不相匹配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基层民警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新时期,在社会各种纠纷升级的基础上,需要不断的强化基层民警业务指导能力,对其基层民警进行调解业务指导,定期举办培训班,不断的推广优秀的治安调解员工作。通过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的方式,选择典型的案件,集中办案,针对不同的案件,实现调解方法的应用[4]。
2.3 提升治安调解民警的综合素质能力
民警的综合能力素质决定着治安调解工作的开展,为了提升公安部门治安调解民警的工作能力素质,需要从根源上选拔优秀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人员上岗之前对其进行能力素质培训,首先,在思想意识上对治安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强化。其次,在对民警的综合能力进行考核环节中需要着重考察其调解能力。再次,在对调解人员进行能力素质培训环节中,促进调解员与司法调节员合作。
2.4 将治安调解与民警薪酬机制挂钩
为了激发公安部门治安调解民警工作积极性,在公安机关将治安调解案件实践数与民警的薪酬机制相互结合。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激发民警参与治安调解的积极性。同时通过新媒体互动平台,为公民提供治安调解反馈平台。通过公民的监督,强化治安调解民警工作能力。同时公安部门通过对公民意见的反馈,积极的整合治安调解方式、方法,在提升治安调解效率的同时,实现全民参与治安调解。
3 结论
综上所述,治安调解工作调节范围比较模糊,不能确定调节具体内容;治安调解操作程序随意性较大;治安调解效力缺乏相应的保障。完善治安调解制度,需要从立法角度出发,强化治安调解立法机制。从基层民警调节工作出发,提升民警的业务指导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能力。为了激发治安调解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将治安调解工作与民警的薪酬机制挂钩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1]李琰琰.基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制度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14.
[2]李燕.治安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12):190-191.
[3]王燕妮.治安调解法律制度研究[D].西北大学,2012.
[4]孟昭阳.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1):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