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伦理观
2017-01-25闫凯歌
闫凯歌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律师职业伦理观
闫凯歌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因为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唯有法律让人类学会了驾驭自己”。遵守职业道德,本是律师应该做到的最基本的要求,但近年来却成为了法庭审判者最期望的要求。诚信、法律致上、扶贫济弱是作为一个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我们要做的不是去破环,而是去遵守和维护。
法律伦理;分析思维;郝劲松
作为一名即将参加律师行业的学生,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也是一门让我们学会认识自身的学问。那么向往着律师生涯或者正准备进入律师职业的人,不妨问自己的内心,律师职业伦理道德是什么?
一、律师职业伦理道德
《论语》,孔子有言: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馀力,则以学文。一言而蔽之,“想学艺,先做人”。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学习的并不应该是职业技能、操作技巧。而应该学会做为一名律师应具备的做人准则、做事操守。
(1)诚信,首先应该是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要求之一。“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对于一个律师是执业活动的生命线。试想,如果一个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三心二意,办理案件时收钱却不诚心办事,更有甚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样的执业者以后谁还会相信他。这样的执业态度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破坏律师群体的形象,对整个律师行业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诚信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试金石”。律师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也必然要准守这一原则。
(2)法律至上、信仰至上的精神。众所周知,律师是以其自身专业知识为他人提供服务。《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谚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既是律师的产品,也是律师的信仰。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能为了利益而曲解法律、歪曲事实。如果律师仅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仅仅试图打赢官司,并且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而打赢官司,那么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
(3)扶弱济贫、胸有大爱。法律的重要目标就是公平正义,对于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的被告,我们还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很多地方还经常举办“送法下基层”,免费法律咨询等公益活动,一些律师因为公益受损而提起公益诉讼,站出来伸张正义。
二、律师应该具备的思维方式
(一)系统分析思维
律师面对的情况错综复杂,必须也要像诸葛亮一样具备系统分析问题的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律师工作。例如在一个侵权案件中,律师要考虑这个事件的原因、事实、证据、解决思路,还要站在当事人利益上考虑目标与实际,还要考虑风险控制等。由此观之,全面系统深入分析问题是多么的重要。
(二)证据思维
证据对于法律实务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唯有证据才是对事实真相最有力的说明。 也就是说平常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说的“讲话要有证据”,这就是现实中的一种证据思维。“骂一个人流氓不是本事,证明一个人是流氓才是本事。情绪没有任何力量——要用证据说话。法谚云:审判的艺术实际上就是运用证据的艺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依据证据确定事实的,作为一名律师关注的重点不在于客观事实本身,而在于关心运用证据证明它。在实务中,律师应该围绕争议焦点确定证据。
(三)程序思维
正当程序应该是所有人法律人职业道德的要求。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的社会大环境。律师不能为个人利益或当事人利益,走非法程序的道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就是出于对程序正义的尊重。
(四)法律关系思维
根据法理学相关知识,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其一,法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其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其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五)创造性思维
所谓的创造性思维,是指一种发散性思维方式。换言之,一名律师遇到疑难案件时,能从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多结构去寻找答案。既不受现有知识的限制,也不受传统方法的束缚,思维路线是开放性、扩散性的。这种思维的目的不是着力寻找陈旧的知识,也不是去重踏别人走过的老路。而是把注意力引向发现新事物、新规律、新观点,促进人们向更高、更新的方向开拓前进。
三、律师的关怀
郝劲松,一个没有律师证,以公民身份频繁地与政府部门作对,屡次将国家部委告上法庭,不断提起公益诉讼的“青年律师”。在我谈到律师职业伦理这个话题的时候,我想起了郝劲松,他身上的勇气和智慧。
2006年4月27日,因买到涨价的火车票,郝劲松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铁道部2006年春运涨价不开听证会程序违法。9月10日,郝劲松将铁道部和北京铁路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的涨价行为违法,赔偿损失0.5元。一审败诉但他并没有放弃直到2007年3月22日,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郝劲松诉讼败了,但他虽败犹荣。他起诉原铁道部,呼吁废除春运涨价规定,虽然败诉,但推动了春运涨价制度的最终废除。
郝劲松曾经说:我想做一个公民的样本,当法律的尊严遭到践踏,有时候需要我们去站出来维护正义。当我们的利益受到潜在的侵害,为什么很多法律人不说话呢?在很多人眼中,律师就应该是郝劲松那样的。做一个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做一个公众利益的维护者。
[1]樊洁.伦理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
[2]石文龙.法伦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法律研究,2005(6)
闫凯歌(1993.5.2~),男,汉族,河南驻马店,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