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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2017-01-25王思予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证言出庭作证出庭

王思予

(110870 沈阳工业大学 辽宁 沈阳)

浅谈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王思予

(110870 沈阳工业大学 辽宁 沈阳)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由于内容不全面、制度难落实等原因,在目前的民事司法实践当中,证人不出席法庭已然成为常态,伪证泛滥更是不争的事实。此类问题严重阻碍民事纠纷的正常解决,同时也影响到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从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探究原因,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法建议,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供参考。

证人出庭作证;伪证;证人保护

一、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现存问题

(一)证人不出庭

由于证人直接在庭审中陈述案情有助于顺利推进庭审进程和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因此法律将其明确界定为加之于自然人的强制性义务[1]。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然成为困扰庭审正常进行的一大顽疾。

由于各种原因,证人有作证意愿却又不愿出席法庭,希望通过书面证言履行作证义务,但这种作证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弊端十分明显:一方面,证人不出庭提供证言,这造成民事诉讼中充斥着大量无法向证人核对的证人证言,极大地降低证人证言的可信赖程度,诉讼效率被动拖延。这对于查清事实公正判决而言,极为不利;另一方面,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够高,自然人作证时常常出现所答非所问的情况。如果由律师来引导,证人证言容易掺杂其他人的意志,难以保证证人站在公正立场上客观地表述案情,继而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存疑[2]。

(二)证人出庭作伪证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直接关系民事诉讼的庭审走向和民事判决的公平公正。证人作伪证危害极大,一方面,伪证导致庭审走向偏离真实轨道,即便最终被识破,也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这会严重拖低诉讼效率;另一方面,还存在一个客观难题,法官没有亲历案件的客观事实,只是依据现有证据来还原案件的法律真相,少数浅显伪证能被轻易识破,但在其他情况下,伪证即可能被采纳,这种情况造成的危害及后果也是极其严重的:一个错误判决不仅仅放纵了一个违法者,更冤枉了一个无辜的人,法律尊严受到损害,司法公信力被严重践踏,法治国家的建设沦为空话[3]。

二、民事出庭作证制度问题之原因分析

(一)证人不出庭之原因

证人不出庭的原因多种多样,总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证人受到外部环境干扰,不敢出庭作证。若证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或律师的恐吓,担心作证后自己可能被打击报复;在民事证人保护基本沦为空话的今天,证人受到的作证阻力非常大。

第二,法律并没有对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4]。但是在证人作证这一法律关系内,对证人而言,除了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这一义务外,并不存在获得其他利益的权利;需要额外说明的是,证人作证所获得的必要费用,是证人出庭客观表述案情的必要性补偿,与作证义务并不等价[5]。

(二)证人作伪证之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提供虚假证词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首先,我国法律对证人陈词真实性的保障措施仅限于证人作证前签署保证书;其次,对民事伪证的惩处力度不够,加之执行落实不到位,造成证人撒谎的违法成本过低,根本不具有威慑效应;再加上法官对证人虚假陈词的放任态度,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伪证证人的嚣张气焰。

三、对我国民事证人出庭制度几点建议

(一)保证证人出庭

1.完善经济补偿制度

虽然出庭作证是一项强制性义务,但它并不妨碍证人取得合理补偿的权利。由于权利和义务是对应存在的,为改变当前的作证环境,国家应当就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种支配他人的行为付出合理又必要的费用。

另外建议严格区分证人经济补偿权中的必要性作证补偿和额外补贴。额外补贴是指除出庭作证的必要费用之外的补助费用,主要出发点是鼓励证人出庭作证,逐步改善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此处从经济学角度略论其合理性。

2.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长期以来,学术界在论证我国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的必要性时都立足于如下逻辑:我国证人的出庭率很低( 以各种研究数据为依据,高的 8% 左右,低的 2% 左右)[6]。

目前我们需要探索建立的是在最低成本之下的证人事前保护制度。笔者建议在这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中,已经可以考虑创新出庭作证的方式,如允许证人在隔壁审判庭,通过视频、音频传输设备作证;运用脸部马赛克和变音技术,隐藏证人生理特征等方式。由于数字化法庭在我国已经非常普及,大多数基层法院都已经装备,再加上这种保护措施的效果也较好,所以这种隐蔽作证的方法在不违背直接言辞原则的同时也为证人的安全提供了较为实质的保障,应当建立并落实。

(二)完善证人真实作证制度

在我国,立法和司法界对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虚假陈述普遍不够重视,证人虚假陈述和其最终所承受的处罚明显不够平衡。在立法层面上,对于提供伪证的证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以及伪证对诉讼相对方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给予民事制裁、行政处罚直至刑事处罚[7]。在司法层面上,各级法院内部应细化对民事伪证人的制裁程序,简化上下级审批程序,降低惩处成本;尤其还要扭转法官对于制裁伪证人的怕麻烦、小事化心态。

证人作伪证不仅增加法官查明案情的难度,也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内容,无端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这种妄图通过欺骗获得胜诉、严重损害法律尊严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对待。

[1]刘善昂.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8.

[2]胡迎阳.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D].合肥:安徽大学,2004.

[3]张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9.

[4]刘玉莲.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10):32-33.

[5]邢欢.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措施[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2.

[6]吴杨泽.比较法视野下的证人保护制度[J].山西师大学报,2017(1):42-48.

[7]马岚.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制度构建[J].智富时代,2016(10):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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